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CN2016-A049

  常宁市地方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CN2016-A049,委托代理编号:HYMT2016-C043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现采用发布公告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证明材料获取磋商文件,并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一、政府采购编号:CN2016-A049

  委托代理编号:HYMT2016-C043

  二、采购项目名称:常宁市地方税务局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三、采购项目预算:¥404600.00元


    
包/品标的名称服务单价合计备注
目号年限(元/年)(元)
整包物业管理服务政府采购项目贰年202300404600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五、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磋商文件售价: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04月26日起至2016年05月03日(上午8:30时~12:00时,下午14:30分~17: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下同)持以下合法有效的资格证明文件购买磋商文件:

  1、提交《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原件,格式见附件1;

  2、法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复印件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或者近三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纳税及缴费凭证复印件),或者委托他人缴纳的委托代办协议和近三个月的缴纳证明(收据复印件),或者法定征收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税费的证明原件;

  5、《谈判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本邀请公告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6、检察院出具的无行贿受贿查询犯罪查询结果。(提供检察部门截止投标截止时间止有效的查询证明原件为准;

  在购买磋商文件时经办人需按上述要求提供资质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将整套复印件留存招标采购单位备查,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须加盖投标单位红色印鉴(即公章),不接受影印件印鉴,且复印件字迹、公章印鉴清晰。(此步骤仅限于发售磋商文件阶段,具体评议以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

  (二) 磋商文件发售地点:衡阳市铭特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华新开发区光辉街星欣花苑D栋1楼。

  (三) 磋商文件发售价格:¥4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四) 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六、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兹定于2016年0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5时30分在常宁市财政局六楼会议室进行磋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拒绝接收。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仪式。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的,应在购买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代理机构提出。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采购人名称:常宁市地方税务局

  联系人:唐先生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衡阳市铭特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光辉街星欣花苑D栋一楼

  联系人:何艳艳

  电话:181*****729

  2016年4月26日

  附件一

  资格证明材料承诺函

  我们, (供应商名称)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编号: ,委托代理编号: ]相关内容,知悉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此次按《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公告》要求提交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已经认真核对和检查,全部内容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我们对此负责,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一、我方在此声明:

  (一)我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我方与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控股、关联关系,或者与其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

  (三)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

  二、我方承诺(承诺期:成立三年以上的,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成立不足三年的,为实际时间):

  (一)我方依法缴纳了各项税费及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没有偷税、漏税及欠缴行为。

  (二)我方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记录:

  1、受到刑事处罚;

  2、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物业管理 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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