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我县水生资源可持续发展,保护酉水河生态环境,我局代拟了《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5日,联系电话:0718-*******,邮箱:*********@qq.com。
附件:《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凤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28日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我县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禁渔制度的要求,来凤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县实施禁渔期制度,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和禁渔区
禁渔时间: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禁渔范围:全县所有自然水域(含天然河流及人工水库)。
二、禁渔事项
1、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2、禁渔期之外,除特定的水域(新峡库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娱乐性垂钓之外的一切捕捞行为;
群众进行娱乐性垂钓的,严禁利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潜水衣捕鱼行为,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
3、严禁扎巢取卵、挖沙和从事其他影响水域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提供交易场所。
4、可视锚鱼器、拦河缯(网)、密眼网(布网、网络子、地笼网)、弓镖射鱼器、鱼叉、滚钩、大刺钩、迷魂阵、吸螺机、底拖网为本县禁用渔具。
5、常年禁止所有电、毒、炸、鱼鹰捕鱼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宣传禁用渔具。
三、违法处罚
1、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及违反禁渔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严禁在新峡库区及其他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垂钓,一经发现,没收垂钓工具和渔获物,并处500以下罚款。
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由县渔业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和妨害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公告未提及违法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遵纪守法和保护渔业资源的意识,自觉抵制各类非法捕捞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非法捕捞行线索,应及时向渔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0718—*******
0718—110
特此通告
来凤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8日
标签: 实施禁渔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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