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租赁招标公告

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租赁招标公告




受宁波市鄞工奎垣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本单位将对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进行公开竞价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YZ-CQFW(2024)-019

二、标的概况:

权证相关信息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塘溪镇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

出租方

宁波市鄞工奎垣实业有限公司

出租期限

8年

标的概况

塘溪生猪养殖场总用地面积约7.3万平方米,其中猪舍建筑面积约 5.9 万平方米,管理用房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约 8000平方米,配套排泄物设施占地面积约 4000 平方米,道路和绿化占地面积约 2.2 万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预计能繁母猪2400头。

房屋用途

生猪养殖场

房屋现状

空置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交易底价:

年租金=固定租金+浮动租金;其中固定租金为590万元/年

加价幅度

*****元/年

三、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年租金:本次生猪养殖场出租年租金费用由固定租金+浮动租金组成。其中,固定租金为成交价,场地租赁起始之日起十天内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场地固定租金,之后每年度租金均于该年度租赁期起始日前十天内一次性支付,以此类推;浮动租金自租赁起始之日起一年后开始计算,计算及支付方式具体如下:

(1)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jgjcndrc.org.cn)网站当年度每周公布的“猪料、鸡料、蛋料比价”中“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预期盈利的平均价>0,当年度浮动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jgjcndrc.org.cn)网站当年度每周公布的“猪料、鸡料、蛋料比价”中“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预期盈利的平均价×5 万头猪)×10%;当年度租赁期结束后三十天内承租人一次性上缴上一年度的浮动租金,之后每年度浮动租金均于该年度租赁期结束后三十天内一次性支付,以此类推;

(2)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jgjcndrc.org.cn)网站不公布的“猪料、鸡料、蛋料比价”中“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预期盈利价格的,

①当年度浮动租金=承租人当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利润表中当年末或当期净利润金额×10%。当年度租赁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承租人上缴上一年度的浮动租金,之后每年度浮动租金均于该年度租赁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以此类推;

②若承租人经营含本项目业务外的多项业务的当年度浮动租金=按第三方审计部门提供的本项目业务利润专项审计的净利润金额×10%上缴浮动租金。第二年度租赁期结束后三个月内承租人上缴上一年度的浮动租金,之后每年度浮动租金均于该年度租赁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以此类推;

(3)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jgjcndrc.org.cn)网站当年度每周公布的“猪料、鸡料、蛋料比价”中“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预期盈利的平均价≤0,则承租人无需上缴当年度收益。

(4)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 (jgjcndrc.org.cn)网站不公布的“猪料、鸡料、蛋料比价”中“全国生猪出场价格及饲料市场价格”预期盈利价格的,且承租方当年度末财务利润表中年度净利润金额≤0,则承租人无需上缴当年度收益。

3、租赁保证金金额:150万元(其中100万元可为银行履约保函或保险单),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承租方应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承租方以银行转账形式缴入出租方指定账户。租赁期结束后经出租方验收移交出租方后三十天内,出租方视承租方履约情况退还租赁保证金(无息)。

4、租赁期限:8 年,租赁起始日为养猪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之日且不得超过项目土建验收合格后二个月。如因政策变动引起的不可控风险,出租方有权提前终止或变更合同,但须提前通知承租方。

5、本项目场地用于生猪养殖,在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转租、不得改变场地经营用途。承租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条件地接受并服从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

6、承租方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确保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7、生产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生产废水中的总氮、氨氮和总磷指标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限值。

8、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9、养殖场设备安装、装修期间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管理,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10、每年度政策规定的各类申领补贴等相关手续由承租方负责办理,除公猪母猪引种补贴、菜篮子补贴由承租方享受外,其他各类政策补贴均由出租方享受,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办理申领手续。

11、承租方须合理使用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凡因承租方使用不当给出租方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12、在租赁期间,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并接受有关的检查与监督,如因承租方拒绝监督或整改,造成灾害损失,则由承租方承担全部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应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因环境污染给出租方或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均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有权据此解除合同。在本合同解除时,对于租赁场地及周边区域如造成环境侵害,承租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承租方应确保其使用租赁场地所进行的生产项目符合有关环保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降低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水、气、尘、噪声、腐蚀、辐射等污染。

14、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注重安全生产,实施安全生产措施如配置安全警告标志、灭火器材等设施,建立安全、消防、交通等管理制度和做好相关工作,因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查处所造成的后果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涉。在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

15、承租方不得将所租场地作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同时承租方必须保持房屋整体结构不受破坏,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赔偿损失。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装修和搭建临时建筑物,经出租方同意装修和搭建的,租赁期满时,除可以搬迁的动产外,其他部分无条件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16、在租赁期间,承租方承诺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具体详见合同附件。

17、承租方应处理好与相邻单位之间的关系,在公共道路通行、临时用地、临时照明、临时用排水等方面应相互提供便利,相互合作,减少相互干扰。

18、在租赁期间,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场地内所有的财产及物品的保管工作,租赁场地及附属设施及其他财产,遭受盗窃、第三方侵害、毁损等将全部由承租方负责承担。承租方在承担上述责任后可向责任人主张。

19、在租赁期间,出租方对租赁场地、配套设施及公共设施进行改造,在不影响承租方使用且不降低标准的情况下,承租方不得持异议。

20、租赁期间,以下费用,除另有约定外,全部由承租方支付,并由承租方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因承租方欠缴或逾期付款导致出租方承担责任的,出租方有权向承租方追缴。

(1)承租方对出租房交付的房屋、设施、设备、室内外基础装修、公共部位装修、基础指示系统等正常的使用均为认可,排水管、污水管、通风管、排烟管、隔油池和其它管线及设备处于正常使用均为认可。

(2)承租方对交付后的房屋进行的改造、装修、设施增设等内容产生的费用(除特殊约定外),均由承租方承担。

(3)场地发生的垃圾清运费、场地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相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各种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应对经营活动产生的噪音、废水、废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为此影响周边居民和单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1、承租方承诺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委托的设备采购、安装单位进行性能参数的确认并优化,确保养猪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因优化引起的设备增加费及设计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2、设备采购安装期间,承租方须无条件配合出租方委托的设备采购、安装单位对进场的设备进行确认,如不确认的,视为对设备的认可,后续承租期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3、设备安装期间,承租方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工艺汇总图和参数清单,结合自身的养猪经验和养猪需求,对本项目所有的养猪养殖设备与出租方委托的设备采购安装单位、总承包等单位进行对接、论证,积极参与设备、采购安装、质量控制、调试、验收等各环节。若承租方提高设备性能参数标准的,须经出租方及出租方委托的设备采购安装单位确认,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若承租方提出降低设备性能参数标准的,须经出租方及出租方委托的设备采购安装单位确认。

24、设备安装期间,承租方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及出租方委托的设备采购、安装单位的工作,若承租方原因导致设备安装工期滞后,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及一切损失。

25、承租方承诺成交后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前,承租方未对出租方提供的设备工艺汇总图和参数清单提出意见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设备类型不匹配而引起无法养殖生猪的索赔。

26、设备质保期间,因承租方使用过程中产生设备操作不当等故障导致设备运行中断,承租方承诺及时与设备采购安装单位沟通协调,因此产生的维修维护、零件更换等费用及损失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及设备采购安装单位无涉。

27、设备质保期内,因设备本身故障导致设备运行中断,承租方须及时与设备采购安装单位沟通协调,因此产生的维修维护、零件更换等费用由设备采购安装单位承担;

28、承租期间,承租方操作不当或设备故障、老化等原因引起的设备运行中断等引起的所有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出租方无涉。

29、承租方承诺承租期间养猪设备的维修、维护或更换(标准不得低于原参数标准且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等一切责任由承租方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30、承租方承诺认可并接受本合同所列附件内容,即《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土建交付界面表》、《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安装交付界面表》、《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市政交付界面表》、《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出租项目参数清单》、《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污水进出水水质标准》、《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工艺设计汇总图》,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31、承租方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猪保供等工作。

32、承租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环评、排污、消防等相关审批手续,保证养殖场合规经营,并负责后续环保、消防等工作及相应的设施设备投入。若承租方未办理,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3、承租方在使用该租赁物业时,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消防法规要求,并依用途自行完成该租赁物业的(二次)消防报批;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动租赁物业结构、设施、管网设备等,自行改动造成消防系统性能受损或不符合消防规范,而造成出租方或相邻权人相关损失的,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承诺承担治安和消防责任。

34、承租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装修工程由承租方自行实施,费用自行承担。承租方对租赁场地的改造、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破坏该房屋主体及承重结构。承租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出租方,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上述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经出租方批准后不得更改。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有关消防验收等手续由承租方自行申报,出租方予以提供协助。

35、公开竞价结束后,竞得人应在公示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并在约定时间内签署合同。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的,产权服务公司有权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产权服务公司扣除交易双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归产权单位所有。若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次竞价中竞得人及出租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等),出租方和产权服务公司有权进一步追究竞得人的责任,且不得参与本标的的后续竞价活动。

36、申租方成为成交人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房屋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合同及其附件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37、其他约定详见附件拟签署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四、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中盛华正(宁波)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2023年7月31日

评估报告文号:中盛华正(甬)评报字【2024】*****

五、申租方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

(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生猪养殖经验,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3)若非鄞州区企业的,承诺成交后二十天内在鄞州区注册成立新的公司或成交人注册地变更至鄞州区,新成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承租方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同一人。

(4)申租方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以2024年3月15日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申租方须需在资格前审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若查询当天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查询且一时无法恢复的,可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前对成交人进行查询,如成交人不符合要求的,则交易终止,申租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参与竞价。

六、资格审查方式

本项目采用资格前审的方式。申租方在国资平台报名登记完成后公告截止时间前,携带资格审查资料至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鄞州区蕙江路567 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5040室】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或未进行资格审查的申租方不得参与网络竞价活动。

资格审查资料:

资格审查申请函、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组织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办理时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承诺函(详见附件)。

七、公告期限

本次交易公告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八、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采用网络竞价方式,申租方应在公告期限内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鄞州区)进入国资平台(http://115.238.178.84/YZPRESystem/)进行报名登记,按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提交资格审查资料,在资格审查通过后可参与公开竞价。

公开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3月18日上午09:30(北京时间)。

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申租方的,按照公告约定的交易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申租方的,按公告交易底价与申租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原设定的其他交易条件不得进行调整。

九、交易保证金

(1)交易保证金:1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2024年3月15日下午16:00(北京时间)。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

收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收款账号:394*****040042*****000*****

开 户 行: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

申租方应在交纳截止时间前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指定账户交纳足额的交易保证金。

(2)交易保证金退还遵循如下原则:

1、申租方未被确定为预竞得人,在公开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

2、申租方在交纳保证金后退出产权交易程序,在公开竞价或竞价失败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

3、在作出中止(中止期限超过14天的)或终止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涉及产权交易中止或终止事项的申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无息返还。

(3)当出现下列情形时,保证金不予退还,产权服务公司扣除交易双方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归产权单位所有:

1、申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相关方损失的;

2、申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申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申租方在公开竞价过程中违反约定公开竞价规则,扰乱公开竞价秩序的;

5、标的展示期间,不遵守规定的,扰乱展示活动,破坏标的的;

6、申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7、申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标的展示说明:标的展示时间为即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现场踏勘,申租方自行前往现场,相关风险及费用自行承担。

十一、交易服务费

成交人于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支付交易服务费5万元。交易服务费支付账户为:开户行: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账号:394*****040******;户名: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十二、联系电话:0574-********

宁波市鄞州区产权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业务联系人: 李老师

标的详细信息及具体竞价规定可来本产权服务公司咨询或登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鄞州区)查阅。

附件:1.拟签署合同

2.《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

3.《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土建交付界面表》

4.《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安装交付界面表》

5.《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市政交付界面表》

6.《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出租项目参数清单》

7.《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及污水进出水水质标准》

8.《塘溪生猪规模养殖场工艺设计汇总图》

9.《承诺函》




标签: 养殖场 生猪 租赁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