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吊罗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吊罗山乡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吊罗山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吊罗山乡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吊罗山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吊罗山乡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中办发〔2020〕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乡森林资源保护的主体责任,确保我乡森林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经研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吊罗山乡人民政府
2023年9月3日
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压实各级党政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生态福祉,现就我乡实际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2022年,在全乡全面推行林长制并建立相关制度,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相关制度,构建权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机制。到2035年,全乡森林覆盖率稳定在85%以上,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体。
二、主要任务
三、工作职责
四、保障措施
(二)吊罗乡本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林 长:杨 林(乡党委书记)
副林长:林才婷(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成 员:余海强(乡人大主席)
吴挺德(乡党委副书记)
许 煜(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周孝仁(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符崇文(乡副乡长)
王仕彬(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村级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林 长:朱国精(太平村委会书记、主任)
王勇云(大美村委会书记、主任)
王家卫(长田村委会书记、主任)
陈业基(什插村委会书记、主任)
邓运新(新安村委会书记、主任)
李世运(响土村委会书记、主任)
副林长:王大军(太平村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黄开善(大美村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邓明清(长田村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黄桂云(什插村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邓运建(新安村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韦金妹(响土村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乡林长制办公室设在乡农业服务中心,专门负责林长制工作,林长制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农业分管领导周孝仁副乡长任主任、林业站站长李千惠兼任副主任。林长制办公室电话:********。
附件2:吊罗山乡林长制巡林制度
附件3:吊罗山乡林长制乡级会议制度
附件4:吊罗山乡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附件5:吊罗山乡林长制乡级考核制度
附件1
林长责任区域安排表
林长姓名 | 负责区域 | 职务 | |
乡镇 | 杨林 | 全乡 | 乡党委书记 |
乡镇 | 林才婷 | 全乡 |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
村 | 朱国精 | 太平 | 支部书记、主任 |
村 | 王大军 | 太平 | 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
村 | 王勇云 | 大美 | 支部书记、主任 |
村 | 黄开善 | 大美 | 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
村 | 黄家卫 | 长田 | 支部书记、主任 |
村 | 邓明清 | 长田 | 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
村 | 陈业基 | 什插 | 支部书记、主任 |
村 | 黄桂云 | 什插 | 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
村 | 邓运新 | 新安 | 支部书记、主任 |
村 | 邓运建 | 新安 | 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
村 | 李世运 | 响土 | 支部书记、主任 |
村 | 韦金妹 | 响土 | 支部副书记、副主任 |
附件2
吊罗山乡林长制巡林制度
(试行)
第一条林长巡林是指林长通过明察暗访,督查、协调、指导下一级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林长制主要任务和问题整改等情况。
第二条林长巡林应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严格督查、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林长巡林,应根据林长办提请的提示单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巡林,由协助单位或村林长制办公室做好巡林准备工作。
第四条协助单位协助林长履行监督、协调、指导职能,负责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第五条林长巡林重点巡查造林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修复等重点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巡林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六条乡级林长展巡林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4次。乡级副林长每月开展巡林不少于1次;村级林长、副林长每月巡林不少于2次,对重点毁林地区不定期巡林。
第七条林长巡林结束后,协助单位对巡林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整理,形成问题清单,并报乡林长制办公室,由乡林长制办公室下发有关村和单位整改。
第八条协助单位应跟踪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乡级林长。
第九条相关乡、办、园区和部门应按照问题清单要求,及时整改、反馈。
第十条对巡林问题没有按时整改、久拖不决的,报乡级林长同意后,由乡林长制办公室予以通报,或由乡级林长约谈相关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对问题整改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律监察部门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乡级林长巡林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乡级林长制工作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对各村和各单位林长制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乡林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3
吊罗山乡林长制乡级会议制度
(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政领导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规范林长制乡级会议职责和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乡级林长会议
(一)乡级林长会议由乡级林长或委托乡级副林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乡级林长、乡级副林长、乡级林长制办公室成员等。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其他人员参会。
(二)会议职责
1.研究讨论全乡推行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和重要事项。
2.协调解决全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研究制定推行林长制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主要任务。
4.研究需乡级林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三)乡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即时召开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乡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提出会议方案,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四)会务工作由乡级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纪要。乡级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签发
二、乡级林长专题会议
(一)乡级林长专题会议由乡级林长或乡级副林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乡级林长、乡级副林长、乡级林长制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等,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二)会议职责
1.研究贯彻落实乡级林长会议有关工作部署。
2.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
3.调度推进林长制工作,研究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
(三)乡级林长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乡级林长制办公室会提出会议方案,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四)会务工作由乡级林长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五)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记录,乡级林长制办公室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起草完成纪要,按程序报请会议召集人签发。
附件4
吊罗山乡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
(试行)
为加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的督察力度,进一步落实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令畅通,根据《中共琼中县委办公室、琼中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吊罗山乡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乡级督察。
乡林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乡林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乡级督察分为乡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查、乡林长办督察、乡级林长督察三类。
(一)乡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督查。由乡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乡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的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协助乡级林长工作的相关乡直单位承办,乡林长办配合。督查情况报乡林长办备案。
(二)乡林长办督察。由乡林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一级林长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对象为乡级林长领导小组成员、各村级林长。督察情况报乡林长办备案。
(三)乡级林长督察。乡级林长对乡林长办不能有效督察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察。督察对象为乡级林长领导小组成员和各村。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建立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和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林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重点路段、河流两侧绿化任务实施情况。
(三)林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林长体系建立情况,林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落实情况,各村分林长责任区划定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长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乡级林长、副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乡级林长会议、乡级林长例会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不定期督察、例行督察、专项督察。
(一)不定期督察。由乡林长办主任及工作人员不定期下村查看林长制任务实施情况、重点林区林带管护工作。
(二)例行督察。例行督察是指对林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内容主要为:全面实施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性目标设定、任务分解和落实、措施制定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林长制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工作督察制度、投入保障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乡级林长领导小组成员及各村结合项目实施林长制工作情况。
(三)专项督察。专项督察是指林长制的专门性督察,适时组织实施。督察的主要内容为:乡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重大事项;乡级林长批办事项;上级部门检查、督察发现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公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整改落实等。
六、督察程序
乡林长办、乡级林长领导小组成员(以下简称“督察小组”)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小组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小组向被督察对象发送督察通知书(不定期督察例外),告知其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督察要求等。督察小组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乡林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督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要按照《督察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由乡委、乡政府主要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小组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督察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乡林长办结合工作通报制度对督察情况进行通报。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查处。
附件5
吊罗山乡林长制乡级考核制度
(试行)
为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做好林长制乡级考核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乡党委和政府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
二、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一)林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及保障措施落实方面
1.林长设立及林长制工作机制运行情况;
2.配套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3.林长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4.地方财政支持林业生态修复、森林质量效益提升、森林生态安全维护等情况;
5.林业基层组织建设情况
(二)加强林业生态修复方面。
6.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造林绿化、义务植树尽责率等情况;
7.森林城市(镇)、森林乡村建设情况;
8.海南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实施乡土树种补植补造等重点林业生态工程建设情况
(三)强化森林防灾减灾能力方面
9.森林火险监测预报、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野外火源管控情况;
10.森林防灭火人员、经费、设备设施投入情况;
11.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和检疫工作开展,特别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
(四)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方面
12.打击滥伐盗伐林木、非法运输和加工木材、毁林开垦(挖塘、采砂)、非法占用林地、蚕食天然林地、非法在天然林下套种经济作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情况;
13.综合执法情况
四、实施主体
考核工作由乡级林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实施,乡林长制办公室设在乡农业服务中心,林长制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农业分管领导周孝仁副乡长兼任主任、乡林业站站长李千惠兼任副主任。林长制办公室电话:********。
五、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每年年底开始,次年1月底前完成
六、考核步骤
考核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各村委会自评,各村委会年底对本年度贯彻落实林长制情况进行总结,开展自查自评,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自评情况和相关佐证材料报乡级林长制办公室。
(二)乡级考核。乡级林长制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根
据各村自评情况,采取专项检查、抽样调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考核验收,实行百分制评价。
(三)审核认定。考核评价为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报乡级林长会议审定,对发生重特大林业灾害等事件处置不力,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林业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考核中存在篡改、伪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七、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并报组织部门备案,对工作不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乡级林长或乡级副林长对下一级林长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
八、考核纪律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各村应当及时、准确提供自评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等,主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考核顺利进行,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各村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对村一级落实林长制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办法。
附件6
吊罗山乡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试行)
为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和共享效率,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一)政府、部门及行业发布的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技术标准等;
(二)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等;
(三)林长制工作规划、计划、方案等;
(四)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主要包括林长名单、职责、责任区域,监督电话等:
(五)林长制工作动态及成效:
(六)林长制推进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做法;
(七)与林长制工作相关的工程项目建设情况
(八)本地区森林基本概况,保护发展目标等;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二、公开方式
(一)通过政府公报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发布;
(二)通过村广播、挂横幅、发放宣传手册等发布;
(三)通过政府和行业的有关工作简报、通报公开;
(四)利用公告、通告,公示牌等公开;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三、公开程序
各有关部门、各村委会按照“谁公开、谁把关”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后进行公开。
乡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乡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
四、公开时限
应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依规定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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