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229日)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

生态环境局

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我局委托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该公司窑烟囱排气筒开展采样检测,12月11日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BG23L293)显示你公司窑烟囱排气筒颗粒物浓度大于129g/m3,二氧化硫浓度小于8mg/m3,氮氧化物浓度小于8mg/m3,颗粒物浓度已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3)表2规定的30mg/m3排放浓度限值。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公司厂长庄加河全程陪同检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

13.38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74号

2024年

2月29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74号

福建省华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89*******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新美5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庄加河  职务:厂长

联系电话:150*****899

2023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我局委托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公司窑烟囱排气筒开展采样检测,12月11日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BG23L293)显示你公司窑烟囱排气筒颗粒物浓度大于129g/m3,二氧化硫浓度小于8mg/m3,氮氧化物浓度小于8mg/m3,颗粒物浓度已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3)表2规定的30mg/m3排放浓度限值。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及采样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厂长庄加河全程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9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2.2023年12月9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有在生产,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监测人员采样情况);

3.厦门金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QBG23L293)(证明你公司窑烟囱废气排气筒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浓度);

4.2024年1月18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厂长庄加河制作的询问笔录(确认当日检查、采样情况及监测数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4〕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废气类别:一般废气,裁量等级1;

7.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8.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一般废气超标3倍以上,5倍以下,裁量等级3;

9.小时烟气流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4;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4.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签订磋商协议,并经司法确认),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2+1+1+1+1+3+4)/8]=2;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2)/(4×2)]×40%=-0.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2-1)/4]×(0.6-0.3)=13.3800元(壹拾叁万叁仟捌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叁万叁仟捌佰元(13.38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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