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228日)

序号

作出处罚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

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

生态环境局

漳州市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该公司2号车间正在进行设备调试,4台过滤机正在运行。厂区内部分原料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连志伟陪同检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罚款

1.38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72号

2024年

2月28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漳州市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72号

漳州市川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6AYH0X

住址:漳州市平和县文峰镇黄井村工业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单位):陈川中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346

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2号车间正在进行设备调试,4台过滤机正在运行。厂区内部分原料土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摄像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连志伟陪同检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1月30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部分原料土露天堆放情况);

2.2023年11月30日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工况、部分原料土露天堆放情况);

3.2024年1月1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部分原料土露天堆放,也未采取遮盖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2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环罚告字〔2024〕10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2;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或者设置围挡的,裁量等级5;

7.项目建设地点: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1;

8.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以内的,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50%×1+50%×[(3+2+1+1+5+1+1)/7]=1.5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1-1-2)/(3×2)]×40%=-0.27;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1.50-1)/4]×(0.6-0.27)=*****元(壹万叁仟捌佰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1.38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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