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广宇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平和县广宇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431日)

序号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案件名称

处罚事由

执法依据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

本单位应当公开的其他相关信息

1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平和县广宇木业有限公司涉嫌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3年12月16日,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4台过胶机均未配备集气罩收集处理有机废气,对照对照该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有机废气应当经光催化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文龙陪同检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2.6万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闽漳环罚〔2024〕75号

2024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和县广宇木业有限公司)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漳环罚〔2024〕75号

平和县广宇木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LN0L46

住址: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

法定代表人:胡军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635

2023年12月1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4台过胶机均未配备集气罩收集处理有机废气,对照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其有机废气应当经光催化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文龙陪同检查。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涉嫌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为此我局于2023年12月17日予以立案调查(漳(平)环立〔2023〕66号),2024年1月26日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文龙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林文龙已对现场检查情况予以确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3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2.2023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证明你公司生产情况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月26日漳州市平和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林文龙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承认现场检查时工况及4台过胶机未配备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漳(平)环罚告字〔2024〕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在收到该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你公司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违法情形处罚金额,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计算:

共性和个性裁量因素:

1.污染后果等级:未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裁量等级1;

2.经济承受能力: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3;

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

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5.主观过错程度:过失,裁量等级1;

6.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等级5;

7.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

8.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修正裁量因素:

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

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50%×1+50%×[(3+1+1+1+5+2+1)/7]=1.50;

修正系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2-1-2)/(3×2)]×40%=-0.33;

则: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0.6+B)=*****+(*****0-*****)×[(1.50-1)/4]×(0.6-0.33)=*****元(贰万陆仟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万元)罚款。

限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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