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璜综(社)察理字〔2024〕第*****号
绍兴上虞振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码: ********MA2JRCB40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武涛
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梁祝大道北段2385号万金大厦21楼2113室
汤翔、李含林、王陇陇、陈卫东等四人向璜土镇人民政府社保科反映,称璜土镇华特西路26号的泓康机械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未支付。经初步了解,诉求人反映的实际情况为当事人绍兴上虞振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上海江海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劳务外包业务,由何峰在实际负责外包业务,招收工人(包括诉求人四人在内)在璜土镇石庄华特西路26号工作,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本机关遂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未依法足额支付汤翔等4名工人工资,合计人民币*****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机关于2023年2月16日依法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璜综(社)限改指字〔2022〕100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2月23日前依法足额支付拖欠汤翔等4名工人共计人民币*****元的全部劳动报酬,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2023年3月24日,我机关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璜综(社)处告字〔2022〕100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又未自觉履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实:
1、 何峰询问笔录1份;
2、 何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陈卫东、王陇陇询问笔录各1份;
4、 陈卫东、王陇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 汤翔、李含林电话询问录音各1份;
6、 劳务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7、 爱企查调取工商信息1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另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江阴市在镇域(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7〕208号)和《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镇、街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及<其他职权调整事项清单>的通知》(澄政发〔2018〕24号),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我机关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支付汤翔等4名工人共计*****元的全部劳动报酬。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本人民政府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江阴市璜土镇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本文书共两页,一式二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案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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