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工程、佳木斯站综合改造PPP招标公告

新建工程、佳木斯站综合改造PPP招标公告

采 购 方 式┊竞争谈判

佳木斯市交通局国道哈同(G221)水稻研究所至双合段新建工程、佳木斯站综合改造PPP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JMSZC*******

佳木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采购计划和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对国道哈同(G221)水稻研究所至双合段新建工程、佳木斯站综合改造PPP项目供应商资格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磋商。

一、项目名称:国道哈同(G221)水稻研究所至双合段新建工程、佳木斯站综合改造PPP项目供应商资格

二、项目编号: JMSZC*******

三、资金来源及构成: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四、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五、潜在供应商的报名要求:

(1)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由不同法人及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且有与本项目相应的投、融资能力;

(3)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指定的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建项目公司,首期出资500万元作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及前期开办费,合作方根据股权比例出资,项目公司组建完成后,本项目建设运维等所需投、融资资金按照股权比例出资(详见磋商文件);

(4)参加本次投标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行贿受贿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投标期间没有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子公司具备亦可);

(6)近3年(2013年3月2016年03月)要求近3年承担过或正在承担的施工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合同、中标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材料为准,需提供原件备查,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中均可);

(7)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具有施工管理业绩,且未在其他在建工程项目任职;

(8)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与本项目投资相适应的投(融)资能力,能够筹集本项目所需资金;

2.2投标人在购取磋商文件时必须向采购人做出承诺,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不发生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2.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潜在投标人可以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不同法人实体组成的联合体。潜在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在投标前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

六、(一)外地供应商可在网上报名,须提供资格证明(项目名称、编号、联系人、电话、 QQ邮箱、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采购人提出的相关资格要求,扫描文件发送至********0@qq.com 邮箱。

(二)报名同时须缴纳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部收到投标保证金缴费凭证后发放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请于2016年4月29日至2016年5月5日11时前到佳木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报名(佳木斯市政府8号楼4楼政府采购业务受理窗口)。

七、领取招标文件方式:佳木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放给供应商(供应商报名时所留的QQ邮箱)。

八、联系人:宋海 申林 ****-*******

九、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及谈判时间:2016年5月 16日14时,所有谈判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递交地点,逾期送达的谈判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中心拒收。

十、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地点:佳木斯市政府8号楼4楼第三开标室(有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标识)

十一、投标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自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经办人审核通过后办理签收手续,否则谈判文件被拒收。

十二、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缴纳账户:****************2096-0001

户 名:佳木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府源支行

保证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注:保证金缴纳完毕后将电子回单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到********0@qq.com 邮箱,核实是否缴纳

采购单位:佳木斯市交通局

联系人:吉东滨 电话:手机139*****666

集中采购机构:佳木斯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佳木斯市长安路820号政府8号楼4楼

一、招标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国道同哈公路(G221)水稻研究所至双合段新建工程、佳木斯站综合改造PPP项目;

1.2、项目编号:JMSZC*******

1.3、项目建设地点:佳木斯市;

1.4、项目建设规模:北站房室内改建和外立面改造8000㎡;新建南站房1.07万㎡;和平街下穿工程南北走向双向六车道;公路客运站建设站房6.1万㎡,停车场道路及发车位面积1.2万㎡,站前广场及绿地面积9000㎡;北广场占地1.35万㎡,地下出租蓄车场工程1.05万㎡;南广场占地1.1万㎡,地下蓄车场工程6368㎡;国道同哈公路(G221)水稻研究所至双合段K247+165全长23.4公里,建设里程15.3公里,利用城市道路8.1公里;

1.5项目运作模式:本项目采取PPP模式(投资-建设-运营-移交)一体化的运作方式。佳木斯市政府指定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标的社会资本共同成立项目公司;

1.6、项目公司股本构成:本项目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政府持项目公司股权41%,社会资本占项目公司股权59%,鉴于车站,客运站工程属于公益性项目,而政府对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如股权变更时,受让方不满足合同约定运营经验、财务信用等基本条件;缩减运营维护经费等)享有一票否决权,故参照国内其他公益性项目的做法,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佳木斯市政府对本项目运营维护享有一票否决权;

1.7、合作范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年限为20年,建设期28个月,运营期为17年零8个月;

在合作期限内,佳木斯市政府指定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

1.8、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9、资金性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1.10、预 算:本项目总投资28.45亿元,(其中:政府出资4.56亿元,社会资本21.5亿元、铁路出资2.39亿元)。其中:1.佳木斯站改造工程投资7.7亿元(含铁路出资2.39亿元);2.和平街下穿工程投资9.36亿元;3.公铁联运客运枢纽站工程投资4.63亿元;4.南北广场改扩建工程投资2.42亿元;5.国道同哈公路(G221)水稻研究所至双合段新建工程投资4.34亿元;

1.11、采购范围:招选社会资本。社会资本除与政府出资方代表组建项目公司外,有权为本项目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负责本项目投资、融资、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资产移交等PPP项目所涉及的全部工作内容。本次工程招标仅涉及公铁联运客运枢纽站工程、南北广场改扩建工程,其它项目工程在项目公司组建完成后由项目公司另行采购。

1.12、项目运营维护内容:

a.佳木斯站: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功能布局合理,安全输送旅客;

b.和平街下穿工程的整洁和通风良好;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搞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组织制定地下通道管理应急预案;保障地下过街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c.客运站:建立安全有序的输送旅客制度,做好日常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d.南北广场:建立健全广场地区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秩序、交通运输秩序等监督检查制度;维护广场地区的公共秩序;

e.国道同哈公路(G221)水稻研究所至双合段:统筹安排日常路面,路基构筑物、桥涵、沿线设施、绿化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预防性保养和修补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防汛期间和雨雪特殊时期要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发现灾毁及时抢修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2.

6.1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可用性服务费在项目建设期、运营期按中标人响应的利率执行,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本项目融资利率随之作相应调整,计息周期覆盖项目全生命周期;

(2)运营绩效服务费(水、电、人工、维修费等)在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通货膨胀率)环比上涨10%时或以二年为周期进行调整。

6.2

磋商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1)采购人发出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与招投标行政监督备案的磋商文件不一致的,以备案的磋商文件为准,并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澄清或补遗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2)磋商文件中采购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6.3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磋商小组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采购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6.4

知识产权

构成本磋商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采购项目所需的其它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6.5

合同备案

项目合同按有关规定备案。

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产生纠纷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根据。

6.6

严禁转让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标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

7.1

前期工作及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前期工作包括土地拆迁、选址、勘察设计、临时设施、环评、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以及清单编制等。

工程建设其他费指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财评审核结果为依据可纳入本项目总投资,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后,应在PPP项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政府方前期垫付的工程建设其他费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支付给政府方。

7.2

资产权属

本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由项目公司拥有资产的所有权。

7.3

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的权利

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划拨土地使用权。

7.4

项目融资

(1)本项目融资原则上均由中标人负责,其融资利率以中标人响应利率为准;

(2)在中标人融资过程中,如政府能提供更优的融资渠道,应优先选择政府指定融资方,其实际融资利率以政府方选择融资方利率为准。但政府所指定融资方的融资发放计划必须满足建设进度资金需求,否则项目公司有权另行选择融资方;

(3)经甲方批准同意,项目公司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本项目的资产或权益设置抵押或质押。

7.5

施工总

承包

本项目通过一次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以上(含壹级)资质的社会资本,中标后除与佳木斯市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外,还可为本项目提供施工总承包服务,由项目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直接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无需再进行二次招标。

7.6

工程总造价的确认

与变动

(1)工程总造价以工程量清单报价为基础,以双方共同委托的工程审计机构审核结果为确认依据 。

(2)建设期政府方如对本项目工程施工提出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工程数量由项目公司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初审,报经佳木斯市政府授权的评审机构审核确认后,相应增减费用总额纳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3)项目公司提出的工程变更要求,必须是出于优化方案、节省开支等合理性、经济性考虑,在报经佳木斯市政府授权的监督机构通过后实施,优化方案的变更不得降低原设计建筑标准。

7.7

项目建设

项目工程建设: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7.8

项目设施运营

(1)项目建成以后,由项目公司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2)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委托有条件的相关单位负责运营维护管理。

7.9

政府缺口性补贴

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承担,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支付费用。就本项目而言,该费用包括中标人融资收益及融资本息支出和项目公司运维绩效服务费。

7.10

可用性服务费

指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及协议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之目的投入的资本性总支出而需要获得的服务收入,就本项目而言,主要包括项目建设静态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融资利息及必要的合理回报

7.11

运维绩效

服务费

项目公司为维持本项目可用性之目的提供的符合协议规定的绩效标准的运营维护服务而需要的费用,包括运维成本、税费及必要的合理回报,就本项目而言社会资本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报价指年运维绩效服务费合理回报。

7.12

政府付费方式

政府方将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支付纳入跨年度的市级财政预算。 政府方将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项目公司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其中,可用性服务费自运营日起,每年等额支付一次;运维绩效服务费自运营日起,每季度支付一次。

7.13

竞价因素

(1)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总额上限为42亿元 ;【建设期及运营期融资利率均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以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9%)上浮30%以下竞争;】

(2)本项目可用性服务费以每年支付,但更倾向于阶段性合理递增支付方式。(1-5年零8个月)支付上限6%、(6-11年)支付上限7%、(12-17年)支付下限6%

(3)年运维绩效服务费≤50万元。

计算过程举例说明见本章附件七

7.14

合同履约保证金

合同履约保证金应在中标后,中标方向政府指定机构提交5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后,中标人应保证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持续有效。

7.15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在项目开工前,项目公司向政府指定机构提交4000万元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保函。项目公司应保证在建设期内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持续有效。

7.16

运营维护保证金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向政府指定机构提交运营维护保证金或保函 ,保证金或保函金额为200万元,在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保证运营维护保证金或保函的持续有效。

7.17

移交维修保证金

项目公司应按照 PPP 项目协议的约定在合作期届满十二月之前向政府指定机构提交金额为运营第17年的运维绩效服务费做为移交维修保证金或保函。项目公司应保证移交维修保证金或保函在项目资产移交完毕且质量保证期满前持续有效。

7.18

强制保险

项目公司应按国家、行业管理规定或PPP项目协议约定购买和维持合理的建设和运营保险。并保证建设期间、运营期间、移交期间保险的效力持续、完整。

7.19

绩效考核标准及奖惩机制

因优化方案产生的投资节约部分,可按绩效考核标准进行奖励。与优化方案无关的因素,如材料降价等产生的投资节约则不进行分配、分享。

7.20

股权转让限制

(1)建设期内中标人不得转让股权,否则视中标人违约;

(2)在运营期未满情况下中标人要减持股份或退出项目公司,应书面通知政府指定机构,并取得书面同意后可进行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政府享有股份转让优先受让权;

(3)政府对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事项,股权变更时,股权受让人如不满足PPP项目协议约定的运营经验、财务信用等基本条件,政府享有一票否决权;

7.21

提前回购中标人股份及偿还融资本息

政府享有提前支付社会资本投资和偿还融资本息的权力,否则视社会资本和融资方违约。如政府提前支付社会资本投资和偿还融资本息时,对社会资本承诺的合理补偿不变。从提前支付社会资本投资和提前偿还融资本金的下一年起不再支付该部分的投资回报及融资利息。

7.22

项目移交机构

项目公司应按照PPP项目协议的约定在合作期届满十二个月之前开始准备与政府方办理移交手续,同时双方各派四名代表成立移交委员会,负责全部移交程序。

7.23

移交范围、标准

(1)项目公司所有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

(2)社会资本的股权;

(3)任何种类的请求权;

项目公司应保证:

(1)移交的资产符合移交条件和标准,不符合移交条件和标准的,项目公司应进行相应的修复、更新或重置;

(2)任何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其上未设置任何担保及其他第三人权利;

(3)项目设施符合约定的技术,安全,环保标准,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4)移交项目公司将所涉及的各种合同(书面、电子资料)完整、手续齐全;

(5)双方如有异议,由移交委员会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移交标准进行最终评定;

7.24

提前终止条件、处理机制

(1)甲方违约、项目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影响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可抗力。政府方应按协议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合理补偿金。

(2)项目公司违约:项目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向政府方支付损失和补偿金。

7.25

期满终止

PPP 项目协议期满,项目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将项目公司所有资产无偿移交给佳木斯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1)移交日由项目公司承担的设施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风险转移给政府指定机构;

(2)甲方应在移交日起十二(12)个月后的十(10)个工作日解除移交维修保证金或保函余额,社会资本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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