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竞争性磋商公告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竞争性磋商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
品目
采购单位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行政区域 沈阳市 公告时间 2024年03月06日 18:30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03月06日至2024年03月13日
每日上午:08:0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4楼,西门进入)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2024年03月18日 09:3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线上获取
预算金额 ¥52.******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曼、张冬妮、王博
项目联系电话 024-********-357
采购单位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024-********
代理机构名称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楼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024-********-357
附件:
附件1 (发售稿)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doc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竞争性磋商公告 有效期: 2024-03-06 至 2024-03-13
撰写单位: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撰写人: 张冬妮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3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
项目名称: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262,500.00
最高限价(元):262,5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 包组一名称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铁西等六区

二、 包组预算 26.25万元

三、包组项目概况 向铁西区、和平区、皇姑区、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区6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五、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六、履约期限 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七、履约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维保期(质保期):无

九、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投标人在采购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须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采购人单位,随时处理采购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采购人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2.服务终止期限:投标人办理(代理)的采购人一切法律事务,直到该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采购人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比例结算。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赔偿责任:投标人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中标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相应数额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  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  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  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含12家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复议或诉讼案件代理人(含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投标人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  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  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  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  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  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  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  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  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  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与接待办理信访事项、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  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11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12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13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14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规划管理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16  完成甲方指派的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  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  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合同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

⑤  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  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  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  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  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  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  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  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  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十、资格条件

1.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十一、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履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投标人需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投标人原因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构成违约。投标人接受采购人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决定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通知到达投标人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包组编号:002
预算金额(元):262,500.00
最高限价(元):262,500
采购需求:查看

一、包组二名称 法律顾问咨询费及诉讼费-不动产本级和沈河等五区

二、包组预算 26.25万元

三、包组项目概况 向登记中心本级和沈河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经开区5个分中心提供各类法律服务

四、包组属性 服务

五、评分标准 综合评分

六、履约期限 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七、履约地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八、维保期(质保期):无

九、技术规格等标准:

★1.坐班制度:投标人在采购人单位实行律师坐班制度,每日须确定1名(应具备5年以上(含)执业经历,身体健康,担任过类似项目法律顾问经验的律师常驻采购人单位,随时处理采购人委托的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并应服从采购人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2.服务终止期限:投标人办理(代理)的采购人一切法律事务,直到该合同服务期限终了时止。

★3.法律意见生效条件:投标人按照采购人要求,发送至指定邮箱的法律意见均具有法律效力,不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要件。

★4.协商修订:合同期内,遇采购人工作任务(含职能)、机构发生重大调整,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应就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服务期限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依法重新进行协商和修订,按新修订的合同履行;未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法律服务费用按照比例结算。

★5.协议解除: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6.赔偿责任:投标人因工作失误、失职、错误给采购人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采购人还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投标人承担相应的其他法律责任。

★7.单方解除(甲方为采购人,乙方为中标人)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剩余相应数额的法律服务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②  因乙方律师工作失误、错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损失的;

③  乙方明显不能胜任甲方所委托的法律服务的,或出具的法律意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④  违反以下约定的:乙方不得担任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含12家分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复议或诉讼案件代理人(含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诉讼委托代理人)。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或者以全年业务量按比例减少法律服务费用(已付款的,投标人应退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损失自行承担:

①  根据服务内容,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或者代表甲方进行相关行政复议、诉讼等,乙方累计超过3次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

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通过服务获取的甲方未公布的文件、未公开的档案卷宗、未提交的诉讼答辩状及证据等披露给第三方的。

③  未按甲方要求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严重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②  甲方隐瞒重要事实或不提供关键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③  甲方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8.服务内容

(1)诉讼类法律服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执行等)

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仲裁、执行等进入法律程序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案件。

(2)日常法律服务

①  提供日常关于自然资源领域内的法律事务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应甲方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

②  协助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对上述法律法规等的适用提供法律意见;

③  协助起草自然资源领域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文件等草案,根据甲方要求对拟定或已发布的甲方规范性文件提供修改和补充的法律意见;

④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修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

⑤  参与甲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甲方的重大决策、日常管理、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建议;

⑥  应甲方要求,列席(参加)各种会议、参与接待办理信访事项、参加听证会,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解决甲方日常工作中自然资源领域的法律问题;

⑦  应甲方要求,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并提供法律分析和论证,协助草拟、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制定谈判策略、方案,以保障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全面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⑧  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⑨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可能发生的或已经面临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纠纷,进行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参与谈判、协商和调处;

⑩  应甲方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参与甲方的法制宣传及咨询活动;

11  应甲方要求,参加甲方指定的专项调研工作;

12  应甲方要求,审查修改甲方拟作出的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13  应甲方要求,提供司法协助法律咨询及参与接待相关人员;

14  对甲方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局务会、局业务会、规划管理委员会等上会议题)“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15  对甲方回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司法机关的文书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

16  完成甲方指派的其他日常法律事务。

★9.服务方式

乙方确定以一位团队负责人为主的熟悉本项目服务专业的律师团队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随时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10.乙方的义务

①  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法律事务,及时解答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服从甲方指派,完成交办的有关法律事项;

②  乙方应指派至少1名专人负责与甲方进行日常法律事务交接;

③  委派的律师服务团队应不少于固定的5名律师服务于中标包组,服务律师名单附在合同后;

④  乙方不得随意更换合同确定的律师,但甲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律师除外,不称职指无法胜任本合同法律服务范围的具体工作;

⑤  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委托的属于本合同双方约定的全部法律事务工作,并应甲方要求汇报工作进程;诉讼类法律事务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报告工作情况,包括已审结案件情况和未审结案件的进展情况。

⑥  乙方律师对受托事项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准确作出判断,维护甲方利益;

⑦  乙方律师从甲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对外公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汇报材料、通过日常服务获取的未公开的卷宗资料)、起草阶段未公开的文件等负有保密责任,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⑧  对甲方委托的业务应当单独建档,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案件结案后,将档案原件移交给甲方,未移交档案材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⑨  乙方办理(代理)的甲方一切法律事务,直到合同服务期限届满时止,且不得另外收取任何费用。

★11.甲方的义务

①  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的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②  应当对乙方律师受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③  指定专人为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以及收取乙方提供的法律文书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

④  按时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十、资格条件

1.本项目允许联合体投标。

2.供应商须具有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3.本项目兼投不兼中。

十一、付款方式及条件:

1.付款方式:履约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2.付款条件:付款结算时,投标人需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期限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投标人原因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导致超期付款的,采购人不构成违约。投标人接受采购人根据财政预算对结算金额作出的调整决定及根据财务报销流程作出的延期付款通知(通知到达投标人即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2024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具体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脱贫攻坚、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创新产品和服务目录》等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满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内容,故不具备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具备有效期内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06日 08时00分至2024年03月13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3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3月18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4楼,西门进入)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响应文件递交方式采用线上递交及现场备份文件递交同时执行并保持一致,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好CA锁,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
2.关于电子标评审的相关要求详见辽财采函〔2021〕363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电子文件报送截止时间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即开标时间)。解密报价为30分钟,如供应商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响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二次报价时限15分钟,如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最后报价,视为最后报价与首次报价一致。
3.请供应商自行准备电脑并下载好对应驱动并携带好电子CA进行电子解密(开标现场不提供wifi)。同时供应商须自行准备好备份投标(响应)文件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如未递交备份文件的按照投标(响应)无效处理,供应商仅提交备份文件的而没有进行网上递交的响应文件的,投标(响应)无效。关于具体的备份文件的格式、存储、密封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4.电子文件递交辽宁政府采购网、备份文件递交到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1号二十一世纪大厦B座4楼,西门进入)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56号中建峰汇广场A栋8楼
联系方式: 024-********-357
邮箱地址: **********@qq.com
开户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黄河大街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轩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364*****00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徐曼、张冬妮、王博
电 话: 024-********-357
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法
关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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