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的招标公告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的招标公告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的招标公告 | |||||||||||||||||||||||||||||||||||||||||||||||||||||||||||||||||||||||||||||||||||||||||||||||||||||||||||||||||||||||||||||||||||||||||||||||||||
项目编号 | E320*****370***** | 项目名称 |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 ||||||||||||||||||||||||||||||||||||||||||||||||||||||||||||||||||||||||||||||||||||||||||||||||||||||||||||||||||||||||||||||||||||||||||||||||
标段编号 | E320*****370*****001001 | 标段名称 |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 ||||||||||||||||||||||||||||||||||||||||||||||||||||||||||||||||||||||||||||||||||||||||||||||||||||||||||||||||||||||||||||||||||||||||||||||||
招标人名称 | |||||||||||||||||||||||||||||||||||||||||||||||||||||||||||||||||||||||||||||||||||||||||||||||||||||||||||||||||||||||||||||||||||||||||||||||||||
代理机构名称 | |||||||||||||||||||||||||||||||||||||||||||||||||||||||||||||||||||||||||||||||||||||||||||||||||||||||||||||||||||||||||||||||||||||||||||||||||||
项目批准机关名称 | |||||||||||||||||||||||||||||||||||||||||||||||||||||||||||||||||||||||||||||||||||||||||||||||||||||||||||||||||||||||||||||||||||||||||||||||||||
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工程地点 | |||||||||||||||||||||||||||||||||||||||||||||||||||||||||||||||||||||||||||||||||||||||||||||||||||||||||||||||||||||||||||||||||||||||||||||||||||
工程规模 | |||||||||||||||||||||||||||||||||||||||||||||||||||||||||||||||||||||||||||||||||||||||||||||||||||||||||||||||||||||||||||||||||||||||||||||||||||
标段具体信息 | |||||||||||||||||||||||||||||||||||||||||||||||||||||||||||||||||||||||||||||||||||||||||||||||||||||||||||||||||||||||||||||||||||||||||||||||||||
申请人可申请的最多标段数 | |||||||||||||||||||||||||||||||||||||||||||||||||||||||||||||||||||||||||||||||||||||||||||||||||||||||||||||||||||||||||||||||||||||||||||||||||||
报名地点 | |||||||||||||||||||||||||||||||||||||||||||||||||||||||||||||||||||||||||||||||||||||||||||||||||||||||||||||||||||||||||||||||||||||||||||||||||||
公告发布日期 | |||||||||||||||||||||||||||||||||||||||||||||||||||||||||||||||||||||||||||||||||||||||||||||||||||||||||||||||||||||||||||||||||||||||||||||||||||
计划开工时间 | 计划竣工时间 | ||||||||||||||||||||||||||||||||||||||||||||||||||||||||||||||||||||||||||||||||||||||||||||||||||||||||||||||||||||||||||||||||||||||||||||||||||
公告开始时间 | 2024年3月7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4年4月9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
企业业绩、信誉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其他条件 | |||||||||||||||||||||||||||||||||||||||||||||||||||||||||||||||||||||||||||||||||||||||||||||||||||||||||||||||||||||||||||||||||||||||||||||||||||
公告信息 |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已由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项目备案证、清行审备(2024)5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浦经济开发区康庄路西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46亩,拟新建6栋4层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约*****平方,配套建设配电房、门卫、消防水池、消控室、道路、绿化、管网及强弱电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3合同估算价:*****万元; 2.1.4工期要求:本工程总工期为270天,其中设计工期为30天,设计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 2.1.5 其他:质量标准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成果(含绿色建筑等)必须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和抗震审查并获得相关手续。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物资(材料设备)采购: 1.所有材料设备,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均由总承包人采购。 2.材料设备采购,需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2.2招标范围: 2.2.1.设计范围:根据本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文件等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运行等要求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设计工作(含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以及对应测绘放线),包括不限于生产主厂房、配电房、门卫室(包含大门、消防控制室及电气等设备间)、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生活泵房等各单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厂房为丙类标准)、暖通等专业设计;室外围墙、道路、景观绿化、综合管网、照明、智能化等附属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总建筑面积大约5.8万平方米,具体详见总平面方案图。 2.2.2.施工范围:包括经审核通过后的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及绿化养护(包成活养护),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体建筑的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等)、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安装工程(电气及设备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梯、风机、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室外附属配套(开闭所及配电室、景观铺装、小品构造、绿化种植、绿化浇灌、围墙、道路、综合管网、亮化照明、标识标线、门禁停车系统)、临时设施和《设计任务书》等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其中,厂房室内装修范围为公共区域,包括电梯厅、楼梯间、卫生间、茶水间、配电室、报警阀间、设备间等。 2.2.3.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及实现工程的预期目的,所应完成的相关工作,包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经合理推断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包范围的权利,若出现内容调整减少,施工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且不因取消部分对保留下来的内容进行价格补偿,其中设计费按减少内容对应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进行调整。 2.2.4.本项目红线内正式用水、电、气、通讯、道路等与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应当接驳至现有市政配套水、电、气、通讯等接驳点,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各项工作的手续; 2.2.5.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含质量保修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预、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且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有效期内)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年的。 如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其电子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签字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官方网站下载并打印(彩色)电子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施工总承包业绩:企业自2021年3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 备注: 1、业绩以牵头人为准,以上三类标准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的不予认可。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三项材料均不能反映类似工程建筑面积的不予认可。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和合同载明的为准,如未反映的或不一致的,需提供招标人盖章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材料。 √ 3.3.2自2022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3.3.3自2023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3.3.4自2023年12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含牵头人,仅限于设计+施工)。联合体投标人应明确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附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均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10月1日以来连续1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7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8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如实提供承诺书。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12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或“信用江苏 ”“http://credit.jiangsu.gov.cn/ ”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3月7日9时00分至2024年4月9日17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3投标工具使用费 100 元和 5 元手续费,共 1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 年4月 10 日9 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招标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19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517-********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恒润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天津路亿力未来城亿力商业广场59号楼东门厅21楼2111室 联系人:张工 | ||||||||||||||||||||||||||||||||||||||||||||||||||||||||||||||||||||||||||||||||||||||||||||||||||||||||||||||||||||||||||||||||||||||||||||||||||
招标人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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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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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 ||||||||||||||||||||||||||||||||||||||||||||||||||||||||||||||||||||||||||||||||||||||||||||||||||||||||||||||||||||||||||||||||||||||||||||||||||
特殊公告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已由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项目备案证、清行审备(2024)5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浦经济开发区康庄路西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46亩,拟新建6栋4层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约*****平方,配套建设配电房、门卫、消防水池、消控室、道路、绿化、管网及强弱电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3合同估算价:*****万元; 2.1.4工期要求:本工程总工期为270天,其中设计工期为30天,设计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 2.1.5 其他:质量标准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成果(含绿色建筑等)必须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和抗震审查并获得相关手续。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物资(材料设备)采购: 1.所有材料设备,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均由总承包人采购。 2.材料设备采购,需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2.2招标范围: 2.2.1.设计范围:根据本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文件等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运行等要求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设计工作(含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以及对应测绘放线),包括不限于生产主厂房、配电房、门卫室(包含大门、消防控制室及电气等设备间)、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生活泵房等各单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厂房为丙类标准)、暖通等专业设计;室外围墙、道路、景观绿化、综合管网、照明、智能化等附属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总建筑面积大约5.8万平方米,具体详见总平面方案图。 2.2.2.施工范围:包括经审核通过后的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及绿化养护(包成活养护),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体建筑的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等)、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安装工程(电气及设备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梯、风机、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室外附属配套(开闭所及配电室、景观铺装、小品构造、绿化种植、绿化浇灌、围墙、道路、综合管网、亮化照明、标识标线、门禁停车系统)、临时设施和《设计任务书》等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其中,厂房室内装修范围为公共区域,包括电梯厅、楼梯间、卫生间、茶水间、配电室、报警阀间、设备间等。 2.2.3.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及实现工程的预期目的,所应完成的相关工作,包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经合理推断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包范围的权利,若出现内容调整减少,施工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且不因取消部分对保留下来的内容进行价格补偿,其中设计费按减少内容对应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进行调整。 2.2.4.本项目红线内正式用水、电、气、通讯、道路等与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应当接驳至现有市政配套水、电、气、通讯等接驳点,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各项工作的手续; 2.2.5.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含质量保修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预、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且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有效期内)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年的。 如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其电子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签字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官方网站下载并打印(彩色)电子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施工总承包业绩:企业自2021年3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 备注: 1、业绩以牵头人为准,以上三类标准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的不予认可。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三项材料均不能反映类似工程建筑面积的不予认可。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和合同载明的为准,如未反映的或不一致的,需提供招标人盖章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材料。 √ 3.3.2自2022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3.3.3自2023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3.3.4自2023年12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含牵头人,仅限于设计+施工)。联合体投标人应明确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附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均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10月1日以来连续1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7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8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如实提供承诺书。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12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或“信用江苏 ”“http://credit.jiangsu.gov.cn/ ”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3月7日9时00分至2024年4月9日17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3投标工具使用费 100 元和 5 元手续费,共 1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 年4月 10 日9 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招标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19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517-********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恒润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天津路亿力未来城亿力商业广场59号楼东门厅21楼2111室 联系人: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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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E320*****370***** | 项目名称 |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 ||
标段编号 | E320*****370*****001001 | 标段名称 |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 ||
招标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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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所须资金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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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开始时间 | 2024年3月7日 | 公告结束时间 | 2024年4月9日 | ||
工程类型 | 房屋建筑施工 | ||||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主要资格条件 | |||||
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 | |||||
拟选报名人员资质等级 | |||||
企业业绩、信誉 | |||||
项目经理(总监)/建造师业绩、信誉 | |||||
其他条件 | |||||
公告信息 |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已由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项目备案证、清行审备(2024)5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浦经济开发区康庄路西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46亩,拟新建6栋4层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约*****平方,配套建设配电房、门卫、消防水池、消控室、道路、绿化、管网及强弱电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3合同估算价:*****万元; 2.1.4工期要求:本工程总工期为270天,其中设计工期为30天,设计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 2.1.5 其他:质量标准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成果(含绿色建筑等)必须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和抗震审查并获得相关手续。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物资(材料设备)采购: 1.所有材料设备,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均由总承包人采购。 2.材料设备采购,需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2.2招标范围: 2.2.1.设计范围:根据本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文件等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运行等要求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设计工作(含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以及对应测绘放线),包括不限于生产主厂房、配电房、门卫室(包含大门、消防控制室及电气等设备间)、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生活泵房等各单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厂房为丙类标准)、暖通等专业设计;室外围墙、道路、景观绿化、综合管网、照明、智能化等附属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总建筑面积大约5.8万平方米,具体详见总平面方案图。 2.2.2.施工范围:包括经审核通过后的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及绿化养护(包成活养护),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体建筑的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等)、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安装工程(电气及设备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梯、风机、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室外附属配套(开闭所及配电室、景观铺装、小品构造、绿化种植、绿化浇灌、围墙、道路、综合管网、亮化照明、标识标线、门禁停车系统)、临时设施和《设计任务书》等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其中,厂房室内装修范围为公共区域,包括电梯厅、楼梯间、卫生间、茶水间、配电室、报警阀间、设备间等。 2.2.3.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及实现工程的预期目的,所应完成的相关工作,包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经合理推断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包范围的权利,若出现内容调整减少,施工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且不因取消部分对保留下来的内容进行价格补偿,其中设计费按减少内容对应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进行调整。 2.2.4.本项目红线内正式用水、电、气、通讯、道路等与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应当接驳至现有市政配套水、电、气、通讯等接驳点,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各项工作的手续; 2.2.5.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含质量保修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预、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且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有效期内)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年的。 如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其电子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签字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官方网站下载并打印(彩色)电子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施工总承包业绩:企业自2021年3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 备注: 1、业绩以牵头人为准,以上三类标准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的不予认可。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三项材料均不能反映类似工程建筑面积的不予认可。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和合同载明的为准,如未反映的或不一致的,需提供招标人盖章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材料。 √ 3.3.2自2022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3.3.3自2023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3.3.4自2023年12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含牵头人,仅限于设计+施工)。联合体投标人应明确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附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均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10月1日以来连续1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7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8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如实提供承诺书。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12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或“信用江苏 ”“http://credit.jiangsu.gov.cn/ ”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3月7日9时00分至2024年4月9日17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3投标工具使用费 100 元和 5 元手续费,共 1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 年4月 10 日9 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招标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19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517-********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恒润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天津路亿力未来城亿力商业广场59号楼东门厅21楼2111室 联系人:张工 | ||||
招标人联系方式 | |||||
地址 | **%"> | 联系人 | **%"> | ||
传真 | 电话 | ||||
邮编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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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 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 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至 ,每天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获取 。 | ||||
特殊公告 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已由淮安市清江浦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项目备案证、清行审备(2024)5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该项目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浦经济开发区康庄路西侧; 2.1.2建设规模:项目占地面积约46亩,拟新建6栋4层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约*****平方,配套建设配电房、门卫、消防水池、消控室、道路、绿化、管网及强弱电等附属设施。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 2.1.3合同估算价:*****万元; 2.1.4工期要求:本工程总工期为270天,其中设计工期为30天,设计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通知为准,施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为准。 2.1.5 其他:质量标准要求: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有关标准、委托方有关技术要求、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相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深度要求,施工图设计成果(含绿色建筑等)必须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和抗震审查并获得相关手续。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物资(材料设备)采购: 1.所有材料设备,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均由总承包人采购。 2.材料设备采购,需满足和符合招标文件、总承包合同约定,并符合相关验收规范要求。 2.2招标范围: 2.2.1.设计范围:根据本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文件等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内容、运行等要求完成项目红线范围内全部设计工作(含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各专项设计以及对应测绘放线),包括不限于生产主厂房、配电房、门卫室(包含大门、消防控制室及电气等设备间)、消防水池、消防泵房、生活泵房等各单体的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消防(厂房为丙类标准)、暖通等专业设计;室外围墙、道路、景观绿化、综合管网、照明、智能化等附属配套设施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专项设计,总建筑面积大约5.8万平方米,具体详见总平面方案图。 2.2.2.施工范围:包括经审核通过后的淮安弘旭企创中心(一期)工程的全部施工图内容的施工及绿化养护(包成活养护),包括但不限于各单体建筑的土建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等)、装饰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门窗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安装工程(电气及设备工程、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给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梯、风机、泵等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室外附属配套(开闭所及配电室、景观铺装、小品构造、绿化种植、绿化浇灌、围墙、道路、综合管网、亮化照明、标识标线、门禁停车系统)、临时设施和《设计任务书》等资料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其中,厂房室内装修范围为公共区域,包括电梯厅、楼梯间、卫生间、茶水间、配电室、报警阀间、设备间等。 2.2.3.其他为完成本合同及实现工程的预期目的,所应完成的相关工作,包括合同中虽未提及但经合理推断将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需的全部工作。招标人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发包范围的权利,若出现内容调整减少,施工费用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且不因取消部分对保留下来的内容进行价格补偿,其中设计费按减少内容对应造价占总造价比例进行调整。 2.2.4.本项目红线内正式用水、电、气、通讯、道路等与红线外市政基础设施的接驳,应当接驳至现有市政配套水、电、气、通讯等接驳点,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各项工作的手续; 2.2.5.负责项目实施阶段全过程建设管理(含质量保修阶段),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的“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完成并配合相关部门预、结(决)算审计等工作;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申请人应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且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一级注册建造师(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有效期内)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2)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 过 5年的。 如总承包项目经理为建筑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其电子注册证书的有效期、签字等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文件规定,在官方网站下载并打印(彩色)电子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3.3 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具备其他要求: 3.3.1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施工总承包业绩:企业自2021年3月1日(含)以来承担过建筑面积*****平方米及以上的厂房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 类似工程证明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 (2)合同; (3)竣工验收证明。 备注: 1、业绩以牵头人为准,以上三类标准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2、类似工程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竣工验收证明上没有竣工时间的不予认可。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章。 3、三项材料均不能反映类似工程建筑面积的不予认可。项目负责人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和合同载明的为准,如未反映的或不一致的,需提供招标人盖章的证明材料。如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供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变更材料。 √ 3.3.2自2022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 3.3.3自2023年3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3.3.4自2023年12月7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两家(含牵头人,仅限于设计+施工)。联合体投标人应明确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附联合体协议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如组织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应分别具备上述设计或施工资格要求,总承包项目经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的规定。 3.6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人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员工,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授权委托人均须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保部门出具的2023年10月1日以来连续1个月(含)以上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7 投标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8施工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10投标人不得在近两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如实提供承诺书。时间以处罚时间为准,两年以投标截止时间向前推算为准。评标时由评委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信息栏目查询“淮安市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行政处罚公示”情况。) 3.12 本工程严格执行《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投标人(投标人是联合体的为联合体全体成员)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或“信用江苏 ”“http://credit.jiangsu.gov.cn/ ”公布为准,惩戒期限自网站上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开始,直至撤销或更正信息中载明的发布时间的期间。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4年3月7日9时00分至2024年4月9日17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选用: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4.3投标工具使用费 100 元和 5 元手续费,共 105 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截止时间5.1 投标截止时间为:2024 年4月 10 日9 时30分。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资格审查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方法本次招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8. 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网、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9.联系方式招标人:淮安市浦奥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清江浦区枚乘西路119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0517-********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恒润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天津路亿力未来城亿力商业广场59号楼东门厅21楼2111室 联系人:张工 | |||||
报名信息 | 请申请人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报名,报名经办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并于 时 分,至 时 分(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到 提交资格预审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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