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章程

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住所为湖州市吴兴区青铜路1515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州市民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由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州市民防局)出资。

第五条 本单位宗旨:提高本地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服务当地经济与城市建设。

第六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协助全市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作,承担全市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和重大质量事故、争端处理的技术支撑;承担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承担全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有关业务指导工作;开展人防科学技术研究和可研成果推广应用等工作,承担全市人防工程平时利用、维护管理、平战转换的技术支撑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州市民防局)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州市民防局)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 为本单位提供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全体党员编入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支部。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党支部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单位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 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1名,站长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1名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单位所有重大决策全部由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会议决定。

第十八条 本单位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九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无内设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单位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会议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职工大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由本单位站长召集,超过三分之二的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单位领导班子定期向全体职工报告工作执行情况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审议本单位改革和管理方案、奖惩办法和评选评优工作方案;

(三)审议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民主评议本单位干部工作;

(六)其他需经全体职工讨论事宜。

第二十四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外,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按照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州市民防局)制定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执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本单位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州市民防局)和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州市民防局)和中共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是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单位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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