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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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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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文指办〔2024〕1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现将修订完善后的《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4日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的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关于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浙江探索的工作部署和高水平建设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大工程。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是实施工程的指导机构,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系统研究浙江文化的历史成就和当代发展,深入挖掘浙江文化底蕴、研究浙江现象、总结浙江经验、指导浙江未来的发展,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扶持优势学科,培育学术领军人才、学术新人,构建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丰富发展与时俱进的浙江精神,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积极探索,为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和高水平建设文化强省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为“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提供强大的理论基础、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凡批准立项的工程研究项目均为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遵循“今、古、人、文”四大板块和学术研究规律,广泛征求省内外教学科研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系统谋划工程的重点研究任务和研究选题,制定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

第六条 根据《浙江文化研究工程实施方案》总体框架和研究选题安排,工程办公室通过“揭榜挂帅”、约请委托、整体承接、许可纳入、合作共建等方式,确定立项项目及其研究团队。

第七条 立项方式:

“揭榜挂帅”。根据工程选题,由申报者提出研究方案,采用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的方法,提交项目申报表,通过竞争方式或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立项。

约请委托。工程办公室根据重大选题研究需要,委托在相应研究领域前期研究成果扎实、具有较大学术影响的专家组建研究团队,组织实施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对委托项目提出具体、科学的研究方案,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立项。

整体承接。工程办公室授权有能力独立完成工程中某项系列研究的单位,采用整体承接的方式推进研究,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立项。整体承担的单位经工程办公室同意,可通过招标、委托等多种方式,确定子项目的研究团队。

许可纳入。出版、科研等单位已完成的研究成果,可按工程项目的申报程序,提交项目申报表,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立项。

合作共建。由市、县文化研究工程办公室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组建专家团队,确定具有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或地域历史文化特色并达到省级层面研究价值的研究选题,提交申报表,通过专家评审论证后立项。

第八条 申报项目的选题与已立项的工程项目内容重合度高的,原则上不再评审、重复立项。

第九条 除了约请委托项目,项目负责人(含子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工程项目者,不得申报新的工程项目(含子项目)。

第十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含重大项目总负责人和子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1人。

第十一条 鼓励省外学者(尤其是浙籍学者)通过“揭榜挂帅”、约请委托等方式,与浙江省的专家学者共同主持工程重大项目,也可依托浙江省相关科研单位以访问学者、兼职研究人员等身份主持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立项,原则上采用同行专家匿名评审制。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社科基金专家库、省社科规划学科组专家库中选取。评审实行保密、回避原则,项目组成员不参加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办公室全年接受项目申请,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工程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对研究选题、研究内容、项目组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通过资格审查者进入评审环节。

2.评审。项目评审采用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申报项目原则上邀请不少于3位同行专家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工程办公室综合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项目。专家立项建议有不合格的,不予立项。

3.审批立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经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同意,面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发文立项,并与项目总负责人签订立项协议。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1.项目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

2.选题切合工程主旨,对浙江当代发展和浙江历史文化的研究具有重大学术价值;

3.申报者对本项目研究有较深厚的前期研究基础,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研究观点创新,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研究。

4.研究团队原则上不局限于同一个单位,应从全省范围内选取,鼓励从省外、国境外学者中遴选合适人选组成。子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

5.成果有出版、推广的价值,能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三章 管理与结项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履行管理职责,协助工程办公室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总负责人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工程办公室批准同意,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负责人(含子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最终成果形式,不得无故延期,或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如需变更应提交《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工程办公室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组应根据项目推进阶段,向工程办公室和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汇报研究进展情况,必要时接受工程办公室检查。

第十八条 “揭榜挂帅”、约请委托、整体承接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由工程办公室承担,经费较大的特殊项目,工程办公室与申报单位共同承担;许可纳入的项目经费原则上由申报单位承担,工程办公室提供适当补助;合作共建的项目经费,工程办公室与申报单位协商后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2〕45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成果必须通过专家鉴定,方可结题、出版。未鉴定或未通过鉴定擅自出版的,撤销项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或部分子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向工程办公室报送完整的匿名研究成果书稿,申请鉴定。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可采取会议鉴定、通讯鉴定等方式,也可采取项目组答辩的形式。鉴定专家不少于3人。工程办公室应将专家鉴定意见和结论及时反馈项目组。项目组应参考专家意见,对成果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条 成果通过鉴定的,由工程办公室办理结项手续,颁发结项证书。成果未通过鉴定的,项目组须认真组织修改,申请二次鉴定。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与撤销,参照《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出版与宣传

第二十五条 通过鉴定的成果,由工程办公室统一组织出版。项目组已有意向的出版单位,可纳入招投标或询价范围。工程办公室不承担出版经费或承担部分出版补助经费的,按立项协议或经工程办公室同意,项目组可自行联系出版单位,但需遵守工程办公室有关出版版式等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成果在发表、出版时,必须标注为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成果。其中,成果出版时需刊印浙江文化研究工程Logo标志图案、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名单、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成果文库总序和其他序言等信息。外译项目或有特殊情况的经工程办公室同意,可以不刊印或部分刊印上述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已出版的工程项目成果进行修订再版,应由课题组和出版社共同提出申请,报经工程办公室同意。再版时需继续刊印浙江文化研究工程Logo标志图案、浙江文化研究工程成果文库总序和初版时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指导委员会名单、其他序言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出版单位等应通过组织召开开题会、研讨会、成果发布会等方式,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传播手段,加强对工程成果的宣传、推介。

第二十九条 对产生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以及在工程实施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褒扬和激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浙社科规〔2005〕29号)、《浙江文化研究工程(第二期)项目管理办法》(浙文指办〔2018〕1号)同时废止。浙江文化研究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工程办公室。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工程项目管理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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