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城农发〔2024〕11号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城口县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
示范社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县委农业农村工委2024年第3次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城口县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3月7日
城口县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奖补
实施方案
一、实施依据
根据《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城委发〔2024〕1号)和《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城农发〔2022〕6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2024年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社评定奖补工作。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一)申报主体
在城口县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在县农业农村委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均可申报。被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税收违规违法行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不予申报。合作社成员违反村规民约、操办无事酒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
示范合作社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行状况良好,符合《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2.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建立有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
4.运行状况良好,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
5.服务成效明显,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
6.近3年无较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近5年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3年内已享受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政策奖补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申报资料
(1)《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3)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4)本社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等;
(5)本社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1000字以内);
(6)本社带动农户发展情况(包含分红),联农带农情况统计表(附件3);
(7)产品注册商标证书、绿色食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基地认证、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知名品牌以及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凡是复印、复制的材料均需同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以确认复印件、复制件与原件一致。
(四)资金用途
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发展和品牌建设。主要为: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清选包装、冷藏保鲜、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开展商标注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品牌培育,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及活动宣传推介,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等。
三、申报流程
1.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街道书面提出申请,对应申报标准,填写《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补助资金使用方案和联农带农情况统计表(附件1、2、3)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2.乡镇初审。各乡镇(街道)根据申报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择优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的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后于2024年4月22日前报县农业农村委。申报资料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农经科803室,电子版通过渝快政报送。联系人:陈晓晓,电话:177*****757,电子邮件:**********@qq.com。
3.县级评定。县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乡镇(街道)推荐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评审,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筛选,评定的示范社在“http://www.cqck.gov.cn/bm/nyncw/gsgg”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给予对应的县级示范社一次性奖励资金。
4.资料收集。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县级示范社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及时收集“支持建设内容”相关材料,向县农业农村委提交项目竣工资料,项目资料包括实施方案、实施图片、购买合同、项目建设协议书、税务发票和单位银行转账等相关建设内容材料依据。
四、评定名额和补助标准
从申报名单中择优评定不超过5个,每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奖补8万元。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初核、推荐等工作。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附件:1.《城口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
3.联农带农情况统计表
4.《城口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城口县农民
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城农发〔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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