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造镇秀发村河坑鱼塘招租公告
新造镇秀发村河坑鱼塘招租公告
1.本招租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业主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业主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业主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本项目以现状为准。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3.交易服务机构只提供合同双方的交易场所和文书服务,不对进场交易的项目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24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对秀发村河坑鱼塘项目进行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招租是根据《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投,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二、招租资产基本情况:
(一)资产名称:鱼塘;
(二)资产类型:鱼塘;
(三)资产面积:4亩;
(四)资产所在地址:新造镇秀发村华阳大街河坑;
(五)租赁年限:9年(合同起止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33年3月31日);
(六)交易底价:2000元/宗/年;
(七)递增情况:不递增。
(八)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年收取,签订合同当天内交付首年度租金,以后每年首月10日前交付当年度租金。
(九)竞投方式:采用公开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投,报价人可以多次报价,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叫价增幅不低于100元/宗/年。
(十)交易保证金:5000元,竞投人要在2024年3月19日下午5时前将交易保证金以转帐(汇款)方式转(汇)到以下账户:
1.户名:广州市番禺区新造镇人民政府;
2.开户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造支行;
3.银行账号: 059*****000******;
4.款项来源:秀发村河坑鱼塘交易保证金。
5.参与竞投的竞投人必须与交纳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一致,竞投人以公司名义报名竞投的,必须以公司账户转入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通过银行转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内,不接受其他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第三方、公证委托等)转帐。
6.交易保证金以指定账户银行到账的时间为准,缴付成功后竞投人须凭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交易中心报名,确认竞投资格。竞投结束后,未能成功竞得的竞投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该项目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原路退回竞投人汇入时的账户,因跨行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竞投人负责。签订合同后,竞得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入出租方账户,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由出租方给竞得人开具合同履约保证金票据。
(十一)资产用途: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
(十二)其他:
1.租金不含税,因本交易及租赁行为、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2.严禁养殖泰国塘鲺,严禁养殖禽畜,严禁使用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粪便和动物尸体饲养水产品。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殖水体水质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水质标准。
3.征收补偿:在承租期内,如国家、政府征用该承租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承租合同自动终止。征用鱼塘补偿归甲方所有;一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补偿外,不作任何补偿;承租款计付至该鱼塘实际交还之日。
三、竞投约定:
(一)凡参与报名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竞投人,视为已完全知晓竞投资产所有状况;已接受本公开招租公告的全部内容;已同意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物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并自愿参与竞价招租;已承诺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将准时到场参与公开竞价,否则出租方不予退回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
(二)本次竞投1人报名即生效,所有到场参加的竞投人均接受标的物底价,在竞价操作过程中,当标的物出现无人报价或所有报价均为无效报价时,出租方有权在到场的竞投人中,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一个竞投人,该竞投人必须以不低于交易底价的价格承租上述标的物,否则该竞投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三)竞得人必须于竞投结果公示期(5个工作日)满后的 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如竞得人不按期签订合同或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出租方将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标的物由出租方收回,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四)竞投人竞得后,须现场签订《资产公开交易结果情况表》和《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如不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资产的竞得资格,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竞投意向人准入条件
(一)竞投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合法运作的独立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二)参加报价的竞投人如果是法人机构,到场竞投的必须是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的人。
(三)本次招租按规定拒绝在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用评价机制中列为信用评价差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四)若竞投意向人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拖欠租金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竞投招租,已报名参加的,其报名无效,已获得竞得资格的,其竞得资格无效。
五、本次公开竞价不安排统一时间实地勘察该资产(意向竞投人可自行前往现场勘察,标的物具体位置请向我社咨询)。
六、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如遇节假日,不接受报名)。
(二)报名地点: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三)其它事项:
1、法人机构(企业)报名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竞投的,须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自然人竞投的,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法人、其他组织非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竞投人报名前须了解清楚出租资产的状况,必须在 2024 年3月19日下午 5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持相关资料(身份证、缴纳交易保证金银行转账(汇款)凭证原件)到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确认竞投资格,签订《竞投人承诺书》。未经报名及确认竞投资格的,不能参加本次竞投。
七、交易
已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 2024年3月21日上午10时前,携带本人身份证、竞投资格确认书到新造镇交易中心现场参与竞投会,不再另行通知,竞投人迟到或不到场竞投的,均被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其交易保证金。
八、其他事项。
(一)竞投人报名、汇款、竞投资格确认书、现场竞投(委托除外)和合同乙方签订人的名称(名字)必须一致,因名称(名字)不一致的,不能签订合同,其竞得资格取消,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二)竞投人应自觉遵守会场秩序,听从工作人员指引。所有竞投人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中途离场、不得交头接耳,违反现场交易纪律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离场,取消竞投资格,不予退回交易保证金。
(三)出租方有权拒绝不遵守会场秩序或妨碍本次竞投活动正常进行的相关人员进入会场。
(四)竞投人报名前应了解清楚资产的全部现状。我社和交易中心不承担因标的物的权属、证照、质量、水电、装饰等问题所引起的所有责任。
九、联系方式:
(一)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
联 系人:罗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 (新造镇交易中心)
(二)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联 系 人:潘小姐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新造镇秀发村得月街1号(秀发村委)
十、投诉联系方式
投诉地址:新造镇新广路新丽园一街117号(新造镇交易中心 )
投诉联系人:林先生
投诉电话:********
新造镇秀发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2024年3月8日
合同编号:
鱼塘承租合同(签定稿)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番禺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承租相关的事项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概况
乙方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竞投,竞得土名为河坑的鱼塘,该鱼塘坐落在秀发村华阳大街,面积共4亩。仅用于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乙方已知晓该鱼塘的所有现状,同意承租,不因鱼塘本身包括但不限于权属问题要求违约、解约及要求甲方赔偿及追诉甲方的法律责任。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条承租期限
1.该鱼塘租赁期限为9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承租款及支付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本合同当天,乙方竞投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正)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在承租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且已经结清应缴租金及各种费用并按合同约定交还该鱼塘后,合同履约保证金全额无息退回给乙方;如乙方中途退租或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视作违约处理,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收回乙方租赁上述鱼塘使用权。
(二)、租金标准
1、租金为¥ 元/宗/年(大写:) 。
2、租金递增方式:不递增。
(三)、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年收取。签订合同当天乙方交付首年度租金 元。以后每年首月10日前交付当年度租金。
(四)、在承租期内,每年的租金必须按规定期限缴交,凡拖欠租金者,每逾期一天按拖欠租金总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逾期1个月未付清租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承租的该鱼塘,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并重新招租,同时所承租鱼塘范围内的养殖(种植)物、附着物等物质财产均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鱼塘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督促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提高承租金额;
3、由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租的鱼塘,享有承租鱼塘的收益权和自主经营权。
2、乙方如需在承租鱼塘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所搭建的设施必须是临时建筑,不得以水泥混凝土结构进行构建,并且符合相应的消防条件;搭建简易棚舍设施的,要经过甲方同意并报镇相关部门审批统一规划后方能搭建,搭建后的棚舍不得用作房屋出租或经营性活动,其设施仅作农业用途,不能改变土地原貌;乙方未经镇相关部门审批违规乱搭建的,必须在相关部门要求的限期内自行拆除,否则,甲方有权以合同履约保证金支付因拆除违规乱搭建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承租合同期满后,乙方应在15天内按所承包的鱼塘不劣于原状一并归还甲方,并且清除一切地上附着物,和恢复原来的地形地貌。逾期未处理地上附着物约定为: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在承租期内所建下的固定水利等生产设施,不能废除,承租期满无偿收归甲方。
3、乙方不得用取得承租经营权的鱼塘抵偿债务。甲方有权安排任何时间使用其中的水利设施排灌,乙方无权干涉。道路、排灌、电源要服从甲方的大局安排。乙方一切用电要按供电管理部门的要求自费装置合格的用电设备设施,由供电部门管理和收费。在承租期内严禁采用任何方式进行养殖鱼塘清淤外排,否则造成水土流失、河冲淤塞、环境污染等,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鱼塘泥土资源属甲方所有,乙方不能利用任何方式买卖和转移泥土。乙方有责任修整好所承租的鱼塘塘基,任何原因造成鱼塘塘基损坏,均由乙方自行修复,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甲方对出租的鱼塘拥有所有权,乙方只有使用权,不准擅自转租、分租、买卖(转让)、闲置、荒芜、不得对鱼塘进行填土和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在承租期内,承租的鱼塘仅用作水产养殖用途,不得做其他经营性用途。在承租期内,村集体需要搞农田基本建设(包括改造围内水利、修改道路等),乙方不得阻止,甲方不作任何赔偿。乙方不能在高低压电线路下搭建棚类建筑物。
5、严禁养殖泰国塘鲺,严禁养殖禽畜,严禁使用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粪便和动物尸体饲养水产品。乙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养殖水体水质符合农业部门规定的水质标准。
6、承租期内,一切生产费用和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承租期内乙方应设置鱼塘河道防溺水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
7、承租期内,乙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国家相关部门管理,不得利用该鱼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税费规费缴交
乙方在承租期内。应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各级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经营和依法缴纳税费规费,乙方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经营风险和损益。
第六条转租、分租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需转租、分租承租鱼塘给第三方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作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租的鱼塘,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第七条征用
在承租期内,如国家、政府征用该承租的鱼塘,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承租合同自动终止。征用鱼塘补偿归甲方所有;一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补偿归乙方所有,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补偿外,不作任何补偿;租金计付至该鱼塘实际交还之日。
第八条 意向续租
承租年限届满,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无偿收回该鱼塘使用权。并将该鱼塘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意向续租,必须重新参与竞投。
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本书面协议,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书面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三)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出租的鱼塘: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转借承租鱼塘的;
2、损坏承租鱼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租鱼塘用途;
4、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5.拖欠租金1个月以上(含本数)。
(四)乙方未遵守、履行本合同中所有约定的内容或者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的义务,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鱼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支付的承租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
(五)合同期内,如因国家、政府征用该鱼塘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六)在合同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导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并应妥善进行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镇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管理中心、镇农村集体结算中心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广州市番禺区签订
甲方法定名称(盖章):
甲方地址:
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法定名称(盖章):
乙方地址:
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新造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交易中心(代章):
经办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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