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四区分离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第二次
大渡口四区分离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第二次
大渡口四区分离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第二次)
1. 竞争性谈判条件
本竞争性谈判项目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四区分离实现大集中控制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第二次)”,采购人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来源业主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国有资金;本项目已具备竞争性谈判条件,现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四区分离实现大集中控制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第二次) 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特邀有兴趣的潜在单位参与竞争性谈判。
2. 项目概况与竞争性谈判范围-
2.1 项目名称:大渡口四区分离实现大集中控制建设项目
2.2 竞争性谈判范围:大渡口四区分离实现大集中控制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采购
2.3 工期要求:工期 45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2.4 交货地点: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生产基地。
2.5 该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人民币 ******元,所有单位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该最高限价的范围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款、安装费、包装费、上车费、运费、卸货费、运输保险费材料到厂后卸货至买方指定地点)
2.6 付款方式:发包人在进度审核完成后7日内,按经发包人审核的当月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的80%支付,但累计进度款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发包人在签订结算定案表后的28 天内,累计支付至竣工结算价款的92%,待本工程报经审计部门完成二次审计后付至工程二审结算造价的97%,余3%质保金。缺陷责任期1年到期后支付尾款。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本工程资质设置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带二维码标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自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重点关注名单且记分达到12分;
(3)被列入《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黑名单;
(4)被国家、重庆市(含市或任意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处以暂停投标资格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限内;
(5)被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
(6)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中无刑事案件,无行贿犯罪案件。
3.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并应具有 建筑工程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做出项目经理到岗履职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只能在本项目任职,签订合同时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致,并满足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相关要求。不能按承诺到岗履约的,按合同相关条款处罚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和未被禁标的承诺(自行承诺拟派项目经理未被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若被暂停且参加投标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拟派项目经理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同时,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拟派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身份证、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拟派项目经理到岗履职和未被禁标的承诺原件。
4.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建筑工程类 中 级及以上职称;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及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2)主要管理人员:
施工员2名(其中土建专业1名、安装专业1名)、安全员1名、质量员1名、资料员1名、材料员1名、造价员1名。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拟派主要管理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否则,将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4)投标人自行承诺中标后在签订合同之前,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拟派遣的所有人员配置项目管理班子,出具任命文件。任命文件应当明确施工项目部的职责、岗位设置、人员配备且与投标文件拟派人员一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人员。相关岗位管理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岗位证书,并提供本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中标后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中标后每变更一次,将处以5万元/次违约金,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附承诺函(格式自拟)。
特别说明:
(1)上述1~4条所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均应加盖投标单位法人章并装入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中,原件备查。上述1~4条,有一条不满足,则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2)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3)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3年8月至2024年2月的连续养老保险。提供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必须包含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和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养老保险),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有效的电子印章)。
4. 竞争性谈判规则
4.1谈判文件要求密封,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4.2供应商应根据自身实力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参数的理解,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报价。
4.3谈判报价货币为人民币(RMB),应包含备件款、税金、运费、保险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
4.4竞争性谈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竞争性谈判报价函、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
4.5谈判附件电子表格顺序和项目不能颠倒顺序及删减,不按照要求报价采购方可以做否决处理。
5. 竞争性谈判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进行排序。 | |
2.1 | 报价顺序 |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 | |
2.2 | 符合性审查 |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及投标报价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符合性审查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符合性审查不合格,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安全生产条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经理资格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2.2.3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投标文件的签署 |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齐全。 |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养老保险。 | ||
2.2.4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1.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2.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函部分中递交低价风险担保缴纳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
暂定金额(暂列金) | 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其他暂定金额(暂列金)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给定的金额填报。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 1.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2.招标文件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不允许修改的内容不得修改。 3.每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对应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 |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 符合第三章3.评标程序第3.1项规定。 | ||
实质性要求 | 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 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进行排序。 | |
3.4 | 评标结果 |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
2. 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当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以总价为准,对单价予以修正;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关于修正的要求。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
一览表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否决投标条件之外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为重大偏差。
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否决投标条件 |
第二章 3.2 | 投标报价 | A-1投标函中的总报价必须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2《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第二章 3.4 |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函) | A-3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等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二章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A-4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第三章 | 形式评审 | A-5投标人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A-6投标函规定签字、盖章的位置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法人章,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7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8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形式(光盘)1份。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9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0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须齐全,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
资格评审 | A-12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1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3投标人的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2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3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项第4条的要求,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响应性评审 | A-16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7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8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19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0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1不得有涉嫌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 ||
A-2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
其他 | 无 |
6.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竞争性谈判者,请于北京时间 2024 年 3 月 8日至 2024 年 3月 14 日,每日9:00时至17:00时通过6.2载明的方式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
6.2 取得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方式:
采 购 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 公 地 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B区
联 系 人: 赵老师 联系电话: 187*****325
7. 谈判文件的递交
7.1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 年 3 月 15 日 10 时 00 分;递交地点为: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318室)。
7.2 竞争性谈判时间:谈判文件截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
7.3 竞争性谈判地点:重庆市大渡口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4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或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的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单位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公告在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picfiber.com/)上发布。
9.特别注意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竞争性谈判。
10. 联系方式
采购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B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18办公室
联系人:赵老师
联系电话:187*****325
监督人: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规部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B区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yangfan@cpicfib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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