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错觉训练系统设备采购需求公示
飞行员错觉训练系统设备采购需求公示
采购意向公开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军队采购信息,根据《军队物资服务集中采购需求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空军杭州特勤疗养中心疗养四区)的(飞行员错觉训练系统)采购意向公开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概况 | 初步技术 参数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 间 | 备 注 |
1 | 飞行员错觉训练系统设备采购 | 飞行员错觉训练系统设备1套 | 见附页 | 14万元 | 2024年4月 |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飞行员错觉训练系统招标采购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质方面的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成立一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含历任管理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凡是通过“企查查”,“天眼查”查出有联系的均视为存在关联),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4.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含军队采购网各军兵种处罚通报),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本项目特定资质:
7.所响应产品如果属于医疗器械产品:
(1)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2)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应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响应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
所响应产品如果属于非医疗器械产品:
(1)若为非医疗器械,投标人无需提供上述要求的相关证件,需提供相关说明材料来证明该产品不属于医疗设备,企业单位需提供所投货物业务范围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若办理了三证合一的则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诚信承诺等。
(2) 投标商若为代理商时在投标时需提供所投货物可以获得授权书的书面承诺,若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商无法提供所投货物授权书,将取消中标资格,且纳入全军黑名单中。
二、商务条件
★(一)交货时间、地点与方式
1.交货地点: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温泉路5号。
2.交货期: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全部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交货方式:供应商送货上门并进行安装、调试。
★(二)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算起,所有产品质保36个月。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2.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提供该货物的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和维修巡检服务,服务内容包括①技术培训:供应商需对使用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仪器的各项操作性能(包括硬件和软件),免费对工程师(≥1名)提供原厂不少于2天的设备维修维护技术培训,对培训内容需提供完善的培训方案;②技术支持:在仪器使用后,若使用单位仍有技术问题,供应商应在48小时内给予详细的技术支持并予以解决(不可抗拒力量除外)。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书面方案。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产品建档计划等。
3.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生命周期内零备件和消耗品清单,并明确供应周期和价格等优惠条件。(备注:评标前列出该设备需要的主要配件,并在评标时根据所列出的主要配件进行评审)
4.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4小时响应,12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24小时仍未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的,由投标供应商提供同类型备品、备件等。
5.硬件是否回收:否。
6.日常维护及服务标准:提供设备保养措施、时间计划、设备软件免费升级(每半年提供一次免费保养),设备接口需全部开放,不予设置任何密码,若产生费用由供方负责。
7.其他服务要求:①与设备所需单位工作站(包括HIS或PACS等)免费相连接;②特殊情况下提供备用机。
★(三)专利权和保密要求
投标供应商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侵权指控。同时,投标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采购机构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四)付款及结算方式
一般货到安装调试完毕经合同甲方验收合格后90日内支付至合同款的95%,余下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且无使用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三、技术参数标准
(一)软硬件配置清单:
1、电动转椅1台
2、圆筒屋及视动笼系统1台
3、人机交互系统(含软件)1套
4、监视器及控制箱(含软件)1套
5、提供UPS系统1台
6、设备后期维修需要更换的配件,应保证在设备采购之后的10年内可供应,后期产品若升级,将免费为使用单位免费升级。
(二)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 名称 | 技术参数 |
1 | 电动转椅 | 1、角速度:(30-180)°/s可以连续进行设置; 2、分辨率:1°/s可设定顺、逆时针运行方向; 3、角加速度:以分辨度1°/s2进行1-10(°/s2)范围内的设置恒速时角速度误差≤±1%,座椅加速运行到峰速后,恒速运行,可立即停动或减速停动。 4、坐椅最大负荷:满足100Kg。 |
2 | 视动笼 | 1、角速度:30-120(°/s)分辨率1°/s。可连续顺、逆时针运行; 2、角加速度:以分辨度1°/s2进行1-10(°/s2)范围内的设置恒速时角速度误差≤±1%视动笼加速运行到峰速后,恒速运行,可立即停动或减速停动; 3、旋转光栅直径≥100mm,高度180mm±5mm 。 |
3 | 圆筒屋 | 1、圆筒(屋):半径≥1m,高度≥2.2m,分体结构,便于拆卸和移动使用; 2、内部照明: 12-18W的LED照明灯,可通过开关控制 ; 3、通风功能:≥10寸排风扇,通风量≥360m3/h ; 4、可视功能:分辨率≥1280×960,红外摄像头,最大夜视距离≥10米,具备音频对讲功能; 5、光斑:直径≤5mm,显示于眼位正前方圆筒(屋)墙面,可开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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