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财行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财行罚〔2024〕2号

齐梅财行罚〔2024〕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山东鼎创文体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民营创业园皇威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刘辉 法人

违法事实和证据:你公司在参与2020年10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共和镇中心校特殊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MQCGGK2020-008)和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中心校特殊教育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MQCGGK2020-009)中,与黑龙江宜翔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泰宏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围标串标行为属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齐梅财行罚告【2024】2号),当事人签署了《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自愿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立即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山东鼎创文体器材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计人民币4961.2元。

2.由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以银行汇款方式缴至农业银行齐齐哈尔梅里斯支行,并将银行缴费回单送交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财政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里斯达斡尔族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送达回执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齐梅财行罚〔2024〕2号).pdf

标签: 行政处罚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返回首页

收藏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