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关于试剂的进口论证公示
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关于试剂的进口论证公示
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关于试剂的进口论证公示
公示简要情况说明:
一、 采购人名称: 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浙江省毒品技术中心)
二、 进口产品公示编号: importedProduct202*****464*****
三、 采购项目名称: 试剂
四、 采购组织类型:
五、 采购项目概况:
六、 符合上述采购要求的进口产品产地、品牌(一家及以上):
序号 | 品牌/厂家 | 产地 |
---|---|---|
序号 | 品牌/厂家 | 产地 |
七、 申请理由: 拟采购的进口试剂主要用于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定性定量分析以及毛发、尿液等生物检材及污水等环境检材中毒品及其代谢产物的定性定量分析。经前期充分市场调研和专家咨询,为了满足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检验分析质量要求以及与国家毒品实验室一致性要求,特此申请采购进口试剂,具体类目见试剂清单附件。
八、 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专业人员姓名 | 专家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
王建 | 主任药师 | 杭州和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沈清 | 研究员 | 浙江工商大学 |
俞建成 | 教授 | 宁波大学 |
李煜 | 主任药师 | 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洪洁波 | 法律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
专业人员对进口产品技术性能先进性、采购必要性的论证意见: 拟采购试剂主要用于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毛发、尿液等生物检材以及污水等环境检材的仪器检测分析使用。鉴于国家毒品实验室已使用进口试剂用于涉毒物品检材的检验分析,为确保分中心检验结果与国家毒品实验室数据的可比性,保证实验结果准确可靠,专家组建议采购进口试剂。
九、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购进口产品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4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其他事项
十、 联系方式:
1、 采购人名称: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浙江省毒品技术中心)
联系人: 汤志成
联系电话:188*****441
传真: /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55号
2、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联系人: 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 0571-********
传真: 0571-********
地址: 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附件信息:
标签: 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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