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财采投处〔2024〕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爱财采投处〔2024〕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HTACG[GK]********
二、项目名称:异地新建项目智慧校园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平房区全开日用百货商行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投诉人: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黑河市爱辉区长发街48-2号
被投诉人:中共黑河市爱辉区委党校
地址:黑河市爱辉区兴安街道环城西路爱辉区委党校
相关供应商: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群力新区群力财富中心3栋2单元6层604房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中共黑河市爱辉区委党校异地新建项目智慧校园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HTACG〔GK〕********)第2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供货物一:智付终端,未实质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属于无效投标。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供货物一:智付终端,品牌:正元智慧,规格型号:YT213,制造商名称: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数要求:(14)取得CQC认证。根据查询,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取的智付终端CQC认证没有此款型号(YT213)。因此,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款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未实质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属于无效投标。技术偏离表说明要求提供佐证文件:佐证文件名称及所在页码:系指能为投标产品提供技术参数佐证或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文件、资料名称及相关佐证参数所在页码。如直接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为无效投标。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文件按照技术偏离表要求提供相符佐证文件。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获得型号为YT213的CQC认证证书,那么,规格型号:YT213的CQC证书从何而来?
(二)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供货物八:智慧班牌,未实质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属于无效投标。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供货物八:智慧班牌,品牌:正元智慧,规格型号:YT804,制造商名称: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数要求:(17)通过3C认证。根据查询,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获取智付终端3C认证。因此,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款产品不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属于未实质满足采购文件参数要求,属于无效投标。技术偏离表说明要求提供佐证文件:佐证文件名称及所在页码:系指能为投标产品提供技术参数佐证或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文件、资料名称及相关佐证参数所在页码。如直接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但与佐证材料不符的,为无效投标。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了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其投标文件按照技术偏离表要求提供相符佐证文件。正元智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获得型号为YT804的3C认证证书,那么,规格型号:YT804的3C认证证书从何而来?
(三)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中共黑河市爱辉区委党校未在法定时间内进行质疑回复。我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截至2024年2月1 日,质疑日期已11个工作日。依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过程和结果质疑处理操作规范》第六条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及成交供应商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2-1智付终端响应的品牌及型号为“正元智慧YT213”,且投标文件154页附有该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能够查询到该产品具有CQC证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包2(一卡通设备)附表一智付终端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4)取得CQC认证”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哈尔滨国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分项报价表2-8智慧班牌响应的品牌及型号为“正元智慧YT804”,且投标文件191页附有该产品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能够查询到该产品具有3C证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包2(一卡通设备)附表八智慧班牌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17)通过3C认证”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投诉人于2024年1月18日向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质疑,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2月18日作出《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对于本项目代理机构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质疑答复的问题,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二)项“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黑河同安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爱辉区人民政府或黑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爱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黑河市爱辉区财政局
2024 年 3 月 08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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