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大道交通安全设施安装招标公告
人民大道交通安全设施安装招标公告
宁海县人民大道交通安全设施采购安装项目的采 购 合 同
公告次数:2
发布日期:2016-05-04
宁海县人民大道交通安全设施采购安装项目
采 购 合 同
甲 方: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乙 方:宁海县瑞鸿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并根据宁海县人民大道交通安全设施采购安装项目招标结果,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内容
1.1 项目名称:宁海县人民大道交通安全设施采购安装项目
1.2 标的名称、规格尺寸:详见《宁海县人民大道交通安全设施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文件》
1.3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有特殊要求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金额为(大写): 贰佰柒拾伍万零叁佰陆拾元整(¥ *******.00元)人民币。
注:本合同金额中包含完成本项目所需基础施工、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售后服务、施工技术措施费用、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各种保险费、缩短工期措施费、安全生产专项管理经费、规费、税金以及验收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所有一切费用。
2.2 数量增减变更:合同总价的10%。
第三条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合同签订后30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第四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4.1 整体项目质保期为5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4.2 质保期自安装完成并经调试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3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4.4 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乙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对达不到技术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4.5 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质保期内免费更换或维修配件(原厂家生产或提供);
第五条 技术资料
5.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5.2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第六条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产权担保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货款支付方式: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生效后:
第一次:货物到场开始安装15天内预付总额度的60%。
第二次:余款待整个项目验收合格后,除质量保修金外,15天内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8.2 乙方在提取款项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合法票据。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
9.1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总价的10%
9.2 履约保证金形式:现金、汇票或银行保函。
9.3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和条件:在签订合同之前支付。
9.4 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完成合同履约后无息退还(但如中标单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招标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第十条 质量保修金
质量保修金:中标合同价的5%;
质量保修金退还: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后返回质量保修金总额的10%,第二年再返回质量保修金总额的20%,剩余质量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返回,不计息。
中标人如提供售后服务和维保不到位的,采购单位将视情节没收质量保修金(原则维保不到位每次扣1000元);情节严重的采购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如造成损失超过质量保修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中标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售后技术服务
对甲方提出的维修服务请求,中标人应在接到业主通知2 小时内作出响应, 3 小时内到达,20 小时内修复。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
12.1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
12.2 本项目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 合格 。
12.3 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甲方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12.4 在项目移交之前,乙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乙方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
12.2 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乙方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保险
乙方必须对本项目投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向甲方提供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 材料与设备
14.1 本项目承包范围所用的材料、设备原则上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乙方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乙方承担。
14.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负责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3 同类材料的品牌应一致,质量、规格、型号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且在进场前均应取得供应商的合格证书并经甲方检验合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4.4 甲方对乙方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乙方试验和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要求乙方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甲方与乙方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设备或项目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甲方承担。
14.5 甲方保留对本工程全部进场材料的检验认可权。
第十五条 调试和验收
15.1 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验收。
15.2 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15.3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15.4 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15.5 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六条 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6.1 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16.2 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16.3 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货到甲方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16.4 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16.5 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拒收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五违约金。
17.2 甲方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货款支付手续的,甲方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3 乙方逾期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六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由甲方从待付货款中扣除。逾期超过约定日期30个工作日不能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7.4 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技术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的,按乙方逾期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处理。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7.5 乙方如提供售后服务和维保不到位的,甲方将视情节没收质量保修金(原则每次维保不到位扣除1000元),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造成损失超过质量保修金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8.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8.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9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20.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0.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代理机构、采购办、交管办各执一份。
买受人(甲方): (公章) 出卖人(乙方): (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见证方: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日期:
采购机构:宁波建兴招标有限公司
标签: 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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