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服务器等招标公告

计算机、服务器等招标公告

海安县政府采购中心拟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2007年第二期计算机、服务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项目进行继续协议供货,请县城区范围内、愿意参加协议供货且具备相应代理资格和供货能力的供应商于2007年4月13日前来报名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报名条件:
1、具有本项目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并承诺履行各项规定的县城区范围内法人和其他组织。
(1) 在海安县城范围内注册的计算机设备代理经销厂商。
(2) 协议人必须有协议供货产品的供应能力、能满足合同规定的配送和服务要求
2 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携带手续: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明。
(3)代理协议供货品牌计算机、服务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资格授权证明原件。
(4)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6年审计报告。
(5) 用工情况说明(提供与劳动部门签证合同)及组织架构情况说明;
(6) 经营场地情况说明(自有房提供房产证;租赁房提供相关合同);
(7) 企业连续经营情况说明;
(8) 行政主管部门及权威评估机构颁发资质(荣誉)及经营渠道颁发资质(荣誉)。
原协议供应商提供代理品牌计算机、服务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资格授权证明原件,新申报协议供应商同时提供以上资料,最迟于2007年4月13日下班前报到县政府采购中心,过期不再收理。
三、根据省招标厂商中标品牌和中标价情况。报名参加的代理商在省政府采购中心中标的厂商中实行自由双向选择
四、协议供货内容:本次协议供货计算机、服务器设备(包括商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且包括设备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
五、协议供货资格有效期: 2006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海安县政府采购中心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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