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霞浦县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品目

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保险服务

采购人霞浦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行政区域福建省公告时间2016年05月05日 09:04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05月05日 08:00至2016年05月11日 17:30
招标文件售价¥50 元(人民币),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开标时间2016年05月25日 14:00
开标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开标厅
预算金额¥88.746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建
项目联系电话********转818
采购人霞浦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采购人地址霞浦县
采购人联系方式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熊雨薇 联系方式:********转816
附件:
附件1FJTH-********428__霞浦卫生和计划生育局__霞浦县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项目_最终稿.doc
附件2招标公告.doc

  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受霞浦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霞浦县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霞浦县医疗机构责任保险项目

项目编号:FJTH-********428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建

项目联系电话:********转818

采购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霞浦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地址:霞浦县

联系方式: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联系人:熊雨薇 联系方式:********转816

代理机构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一、招标项目性质、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2.1、保险范围及方式

县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院,松城和松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溪南、沙江、长春、下浒、北壁、海岛、水门、牙城、三沙、盐田、崇儒、柏洋等12个卫生院及霞浦福宁医院、松城妇产院、霞浦海峡医院共21个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室)列为医疗责任险参保单位,保险方式采用统保方式。

2.2、投保对象

临床科室医生、护士、药剂、防疫及辅助科室等岗位卫技人员均列为医疗责任险的投保对象。

2.3、投保金额

全县21医疗机构投保人数(暂按去年),保费具体详见《2015保险年度霞浦县卫生系统21个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一览表》;各类人员投保金额为:260元/年/人。卫生所(室)780元/年/所/人(其中基本保费500元、人头保费280元,若增加人员基本保费不变,加收人头保费)。原参保单位投保人数至少保持去年的基数,人员或数量若有更改,再重新调整保费。

2.4、理赔约定

2.4.1、法定程序定义为: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的鉴定结论和认定。

2.4.2、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商并提交索赔单证材料手续齐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

2.4.3、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每次事故每人按法定赔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失费)、以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限。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1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4.4、经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单独设立按总保费85%的统筹金额为本年度总的协商赔偿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级医疗机构(含霞浦福宁医院)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万元。无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按实际赔偿额仍然超过6万元的,每次事故以 6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

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无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按实际赔偿额仍然超过5万元的,每次事故以5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

卫生所(室)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万元。无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按实际赔偿额仍然超过3万元的,每次事故以3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

2.4.5、保险公司对卫计主管部门认定(包括经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解决的医疗事故)有异议时,必须在10天之内提供异议的依据,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请司法部门仲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2.4.6、各参保单位保险费、医疗责任每次/每人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附加医疗意外限额等详见《2015保险年度霞浦县卫生系统21个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一览表》。

2.1、保险范围及方式

县医院、县中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院,松城和松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溪南、沙江、长春、下浒、北壁、海岛、水门、牙城、三沙、盐田、崇儒、柏洋等12个卫生院及霞浦福宁医院、松城妇产院、霞浦海峡医院共21个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各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室)列为医疗责任险参保单位,保险方式采用统保方式。

2.2、投保对象

临床科室医生、护士、药剂、防疫及辅助科室等岗位卫技人员均列为医疗责任险的投保对象。

2.3、投保金额

全县21医疗机构投保人数(暂按去年),保费具体详见《2015保险年度霞浦县卫生系统21个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一览表》;各类人员投保金额为:260元/年/人。卫生所(室)780元/年/所/人(其中基本保费500元、人头保费280元,若增加人员基本保费不变,加收人头保费)。原参保单位投保人数至少保持去年的基数,人员或数量若有更改,再重新调整保费。

2.4、理赔约定

2.4.1、法定程序定义为:通过人民法院判决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等的鉴定结论和认定。

2.4.2、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商并提交索赔单证材料手续齐全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

2.4.3、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每次事故每人按法定赔偿项目(包括精神损失费)、以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限。每次事故绝对免赔 1000 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4.4、经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单独设立按总保费85%的统筹金额为本年度总的协商赔偿的累计赔偿限额。

二级医疗机构(含霞浦福宁医院)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6万元。无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按实际赔偿额仍然超过6万元的,每次事故以 6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

乡镇卫生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5万元。无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按实际赔偿额仍然超过5万元的,每次事故以5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

卫生所(室)协商调解方式赔偿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3万元。无事故绝对免赔额。每次事故按实际赔偿额仍然超过3万元的,每次事故以3万元为最高赔偿限额。

2.4.5、保险公司对卫计主管部门认定(包括经法定程序和非法定程序解决的医疗事故)有异议时,必须在10天之内提供异议的依据,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请司法部门仲裁。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等。

二、供应商(或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6、供应商资格要求:6.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及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货商或制造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供应商。需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1)投标供应商的合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具备本次招标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范围);(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3)投标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代表是法定代表人无需);6.2、投标供应商具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6.3、根据闽检发[2014]7号文规定,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由投标供应商向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申请查询,原件须附在技术商务部分正本中,副本附复印件)6.4、投标供应商需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①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②依法缴纳税收: 投标供应商上一年度任意三个月的缴税凭证③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投标截止前任意三个月由投标供应商缴交社保的证明材料。6.5、投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投标供应商提供办公场所的产地证明材料(属于自有产权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非自有产权的提供产地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②具备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负责本项目的主要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及相关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6.6、投标供应商需书面承诺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6.7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6.8、其他详见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中第一部分“说明”中的第3条款。注:以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应属法定有效期内的,若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完变更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发证机关核准的变更为准,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其复印件应是清晰的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原件备查)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88.74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16年05月05日 08:00至2016年05月11日 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

招标文件售价:¥5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现金或转账

四、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5月25日 14:00

五、开标时间:2016年05月25日 14:00

六、开标地点:

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2层开标厅

七、其它补充事宜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废标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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