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大科技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置车辆招标公告
师大科技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置车辆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 本次转让车辆项目 | ||
省份/直辖市 | 天津 | 地区 | |
采购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 | ||
所含内容 | 诊疗招标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110*****044730 |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316*****0027 |
北京师大科技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处置车辆 | |||||||||
车辆类 | 北京海淀区 | ||||||||
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 2023-09-30 | ||||||||
北京师范大学 | 备案 | ||||||||
2024-02-27 | |||||||||
7.16 | 3.5745 |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1.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2.本次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车辆处置时可能发生的运费对评估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值不含车牌价值。 4.本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未考虑委估资产可能存在的产权登记或权属变更过程中的相关费用和税项;未考虑评估价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5.本次转让车辆保险均已到期,且车辆尚未办理年检手续,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进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
资产一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排量/功率使用性质登记日期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车身颜色燃料种类标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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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二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排量/功率使用性质登记日期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车身颜色燃料种类标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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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三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排量/功率使用性质登记日期行驶里程(以实际为准)车身颜色燃料种类标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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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
否 | |||||||||||||||||||||||||||||||||||||||||||||||||||||||||||
否 |
北京师大科技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 |||||||||||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57号楼1层126室 |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金雅玲 | 2001-10-19 | ||||||||||
400万元(人民币) | |||||||||||
有限责任公司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
911*****600******G | 微型 | ||||||||||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产品设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提供点子、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应用软件服务;健康咨询(不含诊疗活动)、健康管理;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出租办公用房;销售文化用品、工艺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其他 |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111*****000******* | ||||||||||
北京师范大学 | 2022-04-26 | ||||||||||
批复 | 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同意关闭注销北京师大科技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 师复【2022】3号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2024-03-12 | 2024-03-18 |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一次付清 | |||||||||||
网上支付 |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 2.本项目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李桂芬 电话:136*****118)。 3.意向受让方需在挂牌截止日17:00前提交受让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在挂牌期满时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转让,其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且自《资产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5%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天津产权将在出具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天津产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受让方的; (3)受让方未按约定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5)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等情形的。 7、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车辆过户迁出手续并完成车辆移交。标的车辆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车辆过户时的相关手续应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办理。 8、标的车辆移交前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转让方承担;自标的车辆办理完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便不负责标的车辆的保管;标的车辆移交后车辆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
无 | |||||||||||
否 | |||||||||||
是 | |||||||||||
2 | |||||||||||
否 |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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