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报废公交车106辆气电混合型公交车分别为宇通牌4台,金龙牌50台,海格牌17台,燃气型公交车为宇通牌22台和安凯牌13台
待报废公交车106辆气电混合型公交车分别为宇通牌4台,金龙牌50台,海格牌17台,燃气型公交车为宇通牌22台和安凯牌13台
标的基本信息 | |||||
---|---|---|---|---|---|
项目编号 | HA2024DF****** | 监测编号 | GR2024HA******* | ||
标的名称 | 待报废公交车106辆(气电混合型公交车分别为宇通牌 4台,金龙牌50台,海格牌 17台,燃气型公交车为宇通牌22台和安凯牌13台) | 转让底价(万元) | 155.****** | ||
挂牌日期 | 2024-03-12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3-26 | ||
资产概述 | 待报废公交车106辆(气电混合型公交车分别为宇通牌 4台,金龙牌50台,海格牌 17台,燃气型公交车为宇通牌22台和安凯牌13台),转让底价为155.631万元,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或处理,不得再流入国内市场。 |
标的资产信息 |
---|
机动车基本信息 | |||
---|---|---|---|
标的状态 | 报废 | ||
机动车品牌 | 详见备查文件 | 原车牌号码 | |
车架号 | 登记日期 | ||
购置日期 | 颜色 | ||
使用年限 | 数量 | ||
行驶公里数 | 年检至 | ||
权证 | |||
其他说明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交 易 条 件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3-12 | |||
挂牌公告期 | 11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本次处置资产涉及的拆除、搬运,为安全生产考虑,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1)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转让标的项目所涉及之《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所披露内容;(2)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充分清楚、理解和接受转让方所披露转让标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现状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等 );(3)已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转让公告及交易条件之全部内容;(4)已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让转让标的及向转让方提供相关的协助及配合;(5)已充分知晓和理解目标公司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的不能获得;(6)接受并同意转让方按照标的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2、受让方须自行负担车辆的拆除、搬运过程中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等一切费用,并负责办理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3、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07)、《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等相关规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或处理,不得再流入国内市场。4、受让方须自行办理车辆报废、回收、车辆户籍注销等手续,车辆回收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5、受让方须在转让方指定的场地进行验收和交接标的,不得在公交场站就地拆解标的,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安排并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车辆拖运完毕,车辆交接后的运输、拆解等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交接后的交通安全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负责。6、车辆的拆除、搬运工期:受让方必须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车辆的拆除、搬运的各项要求(如环保、安全施工等),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具体时限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含节假日),按照拆除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拆除、搬运,并以书面形式报请转让方验收合格。7、受让方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的一切问题由受让方承担。8、受让方须在车辆登记地所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9、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10、受让方收到转让标的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即视为已完成资产交割。11、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 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 牌期满成为 2 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中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竟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 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 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 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 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的,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合同》,《实物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 ||||
处置方案 | 组织交易方式 | 拍卖 | |||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省、直辖市级及以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认定证书,并能够独立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 证 金 设 定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元。 | |||
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资格确认后交纳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其它 |
转让方信息 | |||||||
---|---|---|---|---|---|---|---|
转让方名称 | 信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龙飞山街道办事处新十一大道与新三十六大街交叉口 | ||||||
法定代表人 | 杨勇 | ||||||
注册资本(万元)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暂无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176******R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党总支会议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信阳定点机构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55*****439 |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qq.com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