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板木方招标公告

模板木方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第10.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工程

【模板木方】招标文件

招标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日 期:2016年5月 2日

第一部分 招标邀请

尊敬的女士/先生:

我公司作为【第10.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商对本工程的【模板木方】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条件并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商参加投标。

一、招标项目名称:第10.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

二、招标项目简介:项目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区,业主为合肥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三、 招标内容:

1、货物名称、数量及技术要求及需提供的服务:见技术规格说明书及报价清单部分。

2、交货时间:计划交货期为2016年5月~2016年12月,详细的供应批次及时间将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

3、交货地点: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区

四、 招标及投标

1、发标时间:2016年5月3日(北京时间)。

2、发标地点: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

3、招标文件工本费RMB 0 元,售后不退。

4、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5月23日11时(北京时间)。

5、投标地点: 中国建筑集中采购网络交易平台

6、招标单位联系人:华东旗

招标单位电话:156*****856

招标单位传真:

招标单位E-Mail:********2@qq.com

招标单位地址: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区

通信地址:

招标人(盖章):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16年5月2日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1. 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招标文件中所叙述的货物采购及其相关服务。

2. 定义:

2.1 “招标人”是指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

2.2 “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制造厂或供应商。

2.3 “业主” 合肥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

2.4 “货物”系指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一切货物、易损件、备品备件、附件、专用工具、手册及其他资料和材料。

2.5 “服务”系指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承担的安装指导、技术协助、售后服务、培训及其他类似义务。

3. 投标人的必备条件

3.1 凡受到邀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供货、服务能力的单位,承认并能保证履行招标文件中各项规定者,均可参加投标。

3.2 投标人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并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供货和提供服务。

3.3 产品必须是本厂生产,不得分包、转包、分厂、协作厂加工生产,招标人根据生产进度随时进厂检查。

3.4 投标人应具有在【合肥市】市(合肥市新站区综合开发区)进行所售产品长期的售后、保养、维修服务的能力。

3.5 投标人应具有类似项目供货的历史和业绩。

3.6 若招标货物国家有生产许可证要求的,投标人必须具备该货物的生产许可证。

3.7 投标人代表:负责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必须是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持有法人代表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

4. 投标费用

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保证金金额:RMB 0 元。

5.2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其参加投标。

5.3对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与中标人签证的合同生效之日起后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5.4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a)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b)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签订合同。

6. 招标文件的构成

招标文件规定了需要的货物、招标程序等,招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包

括:

第一部分 公开招标文件

第二部分 投标须知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7.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招标人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在投标时间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8. 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

8.1招标人无论出于自己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在开标前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8.2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 投标报价

9.1投标货币:人民币。

9.2投标人应在报价书上标明拟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价和合价。单价和合价必须统一,若不统一,则以最低价为准。每种规格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可供选择的报价,招标人不予接受。任何未报价的项目将被视为已包括在报价书的其它项目报价内。

9.3货物价格应为到交货地点的价格,包括:

9.3.1货物原价。含原材料、标准件、配套件、外协件及加工产品整个过程中的一切费用和各种税费(含从国外进口到境内货物应付的关税及费用),并包括随货物供应的易损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和应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价格在内。

9.3.2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产品供销部门手续费。其中运输费系指由投标人将货物自制造厂运至交货地点发生的所有运输费用。

9.3.3指导安装及调试,以及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备品备件以及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各种费用。

9.4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及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和企业自身的生产、工作效率,结合本公司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及材料市场的现价,合理编制投标报价书。

9.5投标人在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金额应被视为在完全接受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条件的基础上做出的报价,如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出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深化,提出新的条件目标和保证实现目标的措施以降低造价,投标人须以造价节省建议书的形式单独说明仅供招标人参考,任何来自投标人的未经招标人批准的建议均不可视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修改。

9.6投标人可依据自身实力作出让利的承诺,并须明确让利前投标金额、让利金额及最终有效投标金额。

10. 投标的其他基本条件及要求

10.1场地基本条件:投标人须到施工现场进行实际考察,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一旦中标后,不得以现场条件等为借口延期交货或要求增加费用等。

10.2供应期基本条件:投标人一经中标,必须保证严格按照招标人根据工程材料需用计划提出的要求按时完成供应工作。因工程总进度计划调整而需调整供货期时,投标人应完全接受招标人的要求并不得以此要求增加费。

10.3质量基本条件:产品质量应严格符合设计、招标文件及有关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10.4安全基本条件:投标人必须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招标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事故),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11. 开标

招标人自主开标。

12. 议标

议标时间、地点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13. 评标原则

13.1评标原则:招标方根据评标依据,选择最适当的投标方中标。

13.2评标依据:

13.2.1费用:合理最低价格。

13.2.2履约保证措施:投标方提供的完善的履约保证措施及其保证。

13.2.3质量:满足招标条件的要求,质量优良。

13.2.4供货期限:保证按招标方项目的具体要求供货及时。

13.2.5投标方信誉:良好的企业信誉。

14. 中标通知

定标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

15. 签订供货合同

15.1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15.2当中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将选择下一中标候选人中标,组织签订合同。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

第10.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

模板木方买卖合同买方(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和义务,买、卖双方就 买方 第10.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 工程所需 模板木方(以下简称产品)的买卖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1.1 合同暂定总价为:RMB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特别说明:当供货物资结算总额超过合同总价5%时,必须重新签署买卖合同或补充协议,否则超出部分金额不予以在本合同中办理结算及付款。)

1.2 本合同供应产品名称、种类、规格、等级、产地、单位、数量、单价等详见后附清单。1.3 合同价格说明:合同单价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含倒运费)、仓贮费、装车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风险金、服务管理费、利润等一切费用。货到工地后买方负责卸货。1.4 合同数量计量规则:约定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买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买方可以根据现场及卖方的服务情况随时调整卖方的供货数量,卖方不得以已好备货或其他任何理由向买方索要任何费用。1.5 在本工程结构施工期限内,买方有权根据需要,向卖方就合同供货物资随时提出供货要求。在此供货期限内,无论买方何时要求卖方供货,均不受供货品种和数量的限制,均按合同单价执行,这是双方合同签订的前提,双方必须予以严格遵守,否则视为违约。第二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2.1 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2.2 产品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2.2.1 混凝土模板用模板 GB/T 17656-2008及其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针叶树锯材GB/T153-2009国家标准普通锯材一等品标准。2.2.2 模板主要指标要求: 质量等级一等品 ;具体以双方确认的样品为准,板的长度和宽度公差为-3mm;板的两对角线长度之差不得超过4 mm;板的翘曲度不得超过0.5%;胶粘剂的胶粘性应符合室外用模板的要求;板的允许缺陷应符合GB/T 17656-1999表4中一等品的相应规定。对于板存在腐朽、表板叠层、鼓泡、分层等缺陷是不允许的。2.2.3 木跳板验收方法:基本无负偏差,整体观感良好,厚度90%以上完全达到足尺要求,部分允许存在偏差不超过2mm,长度偏差不大于10mm。2.2.4 木方主要指标:基本无负偏差,整体观感良好,90%以上完全达到足尺要求,其 它部分允许存在偏差不超过2mm,长度偏差不大于10mm。2.3 交货、验收要求:2.3.1 模板的检验方法:①尺寸的测定:应从提交检查批中随机抽取,其厚度、长度、宽度、对角线及翘曲度的测定按GB/T9846.3-1988中附录A的规定进行。边缘不直度的测定用金属直尺或钢卷尺,四个边都要测量;②物理力学性能的测定按国标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2.3.2 如发现卖方在交货或验收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发生或买方发现在卖方运输车辆上有夹带工地现场材料的现象,一经查实,买方有权按照买方损失量的10倍处罚卖方,直至终止其供应及追究其法律责任,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和拖延供应。2.3.3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合成都市消防局的现行要求,保证通过消防验收。2.3.4 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 第三条 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3.1 卖方负责将产品运到买方指定地点,且运输费用由卖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卖方负责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负责工地内产品的卸车及码放。3.2 卖方在产品交付前保证使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贮存、装卸和码放等过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产品上应标识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和生产日期或批号,并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包装是按不同规格和类别分别按扎用钢带捆扎包装,下设置托架,上、下方钢带折角处需衬有垫片或垫条。捆扎钢带数量应采用纵向大于等于2道,横向大于等于3道。包装后每扎板侧面贴上标签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规格、等级、数量、检验日期、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并在每扎板的侧面喷上本厂商标。运输途中应平铺堆放、不得碰撞、雨淋、暴晒等,装卸严禁抛掷、撞击。储存亦应保持通风良好,不与地面直接接触,防止潮湿、日晒雨淋。3.3 卖方的员工应遵守工程当地政府、建设单位、买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卖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藉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及索要费用。3.4 包装采用行业标准包装。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因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损坏、锈蚀、质量下降由卖方负责按照买方规定的时间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买方扣减费用及赔偿买方损失。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3.5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提供与回收:原厂包装,无回收物。随车附送质量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及时交送到买方物资负责人处。3.6 供方应提供产品质量证书,包括生产厂名、厂址、商标、产品标记、本批产品主要技术性能和生产日期及买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应及时送到买方物资负责人处。3.7 进口产品还需提供报关单、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及买方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等。第四条 授权4.1 买方项目总监: 王连峰 、执行经理: 赵海涛 、商务经理 华东旗 、买方收料负责人: 王永泉(授权表附后)。4.2 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 模板木方到场的签收。由买方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收料单签收有效签字人为项目经理部现场经理 刘川/冯志斌/徐小琳 、物资部经理 王永泉)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买方收到卖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买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4.3 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买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买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买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4.4 买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4.5 卖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卖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卖方无法结算、付款,由卖方自行承担责任。第五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5.1 交货时间:卖方于年月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交货条件时买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后 7 日历日内卖方须将货物按照买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卖方发货前应提前 1 日历日内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做好接货准备。卖方不得因买方要求卖方延期交货而向买方提出索赔。5.2 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卖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派专人负责)等。5.3 卖方送货送达地点:中国成都市 [第10.5代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TFT-LCD)项目] 工地([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魏武路与铜陵北路交口])。5.4 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买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5.5 安全基本条件:卖方必须保证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买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第六条 产品的验收、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6.1 产品进场时,按合同约定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进行验收。6.2 卖方提供产品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如不符合,卖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产品给买方,本合同产品交货日期不变。6.3 卖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买方进行了产品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6.4 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原始送货单据作为结算凭证):货到现场后,由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6.5 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数量证明)及实际完成工程量单: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 模板木方数量确认单》,对于抽样计量的货物还需注明为抽样计量,双方按抽样计量的结果进行结算。《 模板木方数量确认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项目现场经理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6.6 验收单(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买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理、卖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卖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卖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买方,买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卖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 3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第七条 付款及结算7.1 本工程无预付款,双方每月 15日将当月供货物资及时办理结算,经买方确认审核合格后,于次月 30 日内支付卖方应结供货款的 70 %,留30%为保证金,待本工程结构封顶并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双方办理结算并支付至总供货款的 90 %,竣工后两个月付 100 %。卖方应在每次受款前 3 个工作日向买方提交等额的符合买方要求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发票,买方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发票的抬头开具: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否则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卖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买方。卖方向买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卖方承担。(货款发票与运输费发票可分别开具,待运输单位确定后签署协议)。7.2 本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合同约定的供货规格及数量并实际到场经买方书面验收合格确认数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7.3 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其他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7.4 在卖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项目提供的《物资付款单》、《物资数量确认单》(或《实际完成工程量单》)、《验收单》、发票、银行帐号证明。对于因卖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卖方负责。7.5 卖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买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卖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卖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买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7.6 资金风险共担

(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 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请表示理解与宽容,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

(2) 甲方所付给乙方的各种款项或确认的索赔等,当且仅当甲方从业主处获得对应款项/确认索赔等后,甲方才会支付乙方之各种款项或确认其索赔等;

第八条 违约8.1 卖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买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卖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卖方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买方,买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买方有权继续要求卖方补足差额:

1)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买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2) 卖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3) 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10日历天;

4) 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买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买方要求;

5)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漠视买方指令的或未按买方指令执行的;

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未按买方及时进行整改的;

7) 本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8) 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如发生上述事项,买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卖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卖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处理善后事宜;买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卖方承担。

8.2 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 5000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8.3 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买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卖方提出,卖方无条件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如卖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卖方按0.5万元人民币×天数(自买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买方支付赔偿金。如果卖方超过买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解除合同。8.4 质保期内卖方未按合同履约,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1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0.5万元/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没收卖方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足差额。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8.5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卖方向买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买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卖方双倍追偿。8.6 如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8.7 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不可抗力9.1 当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9.2 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剧烈雷击等天灾;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2) 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游行示威;

3)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4)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5) 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国家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的;

6)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9.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卖方向买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卖方应每隔3天向买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卖方向买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9.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 卖方人员伤亡由卖方自行负责,并由卖方承担相应费用;

2) 卖方机械产品等工具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3) 生产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9.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十条 索赔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买方应按下列方式向卖方索赔:

10.1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10.2 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10.3 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卖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调换的货物卖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及其它11.1 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提交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11.2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11.3 买卖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卖方对买方拥有的债权,卖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买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卖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12.1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12.2 合同订立地点:北京市朝阳区。12.3 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保修期满后即告终止。第十三条 其它13.1 任何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可视为合同变更。13.2 卖方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13.3 本合同正本 两 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三 份,甲方 两 份、乙方 一 份。13.4 本合同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5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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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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