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泗阳县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泗阳县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集约利用乡镇养老设施、提升财政资金效益、优化供养服务能力,实行特困供养服务向高质量养老服务转变,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等相关规定,泗阳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研、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泗阳县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敬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4月13日前,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信函。来函请寄:泗阳县北京中路20号,泗阳县民政局,邮政编码******,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传真。传真号码:********

三、电子邮件。邮箱:**********@qq.com

联系人:洪刚

联系电话:137*****975


泗阳县民政局?

2024年3月13日


泗阳县特困人员分片集中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集约利用乡镇养老设施、提升财政资金效益、优化供养服务能力,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苏民规〔202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分片设立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邻近乡镇(街道)特困人员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参照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三星级标准建设,应设置值班室、医务室、康复室、文化活动室、厨房、餐厅、浴室、洗衣房等功能性用房和设施设备,配置集中呼叫供氧系统和安全监控系统,护理型床位不少于20%,由所在乡镇(街道)装修改造,县民政局、财政局依据《关于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10号),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补贴。

第三条?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原则上实行公办民营,由县民政局制定以供养人员满意度为核心的具体供养服务和监督考核标准,通过招投标确定运营机构。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优先供养区域内特困人员,床位有空缺的,鼓励运营机构按照服务保障特困人员标准接收社会老人。

第四条? 供养费用在招投标时按特困人员数核定,超过省定供养标准的费用,由县民政局从养老服务体系资金中列支,合同期内保持不变。省定供养标准调整的,及时落实到位。供养的重度失能、残疾特困人员与最低生活保障完全失能老年人供养费用执行《泗阳县经济困难人员集中照护服务实施方案》所定标准。

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每月拨付特困人员供养经费;剩余供养费用作为考核经费,由县民政局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及时对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年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拨付考核经费。

第五条?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垃圾、泔水处理费由所在乡镇(街道)解决。

水电气及有线电视等费用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相关单位应落实到位。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六条?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有关乡镇(街道)依据相关规定核定送养,有关资料一并送交运营机构存档。

送养乡镇(街道)应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向运营机构拨付被褥服装等费用,运营机构按照要求统一配备相关生活用品。每年中秋节和春节,送养乡镇(街道)应赴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开展慰问。

第七条? 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与供养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1:8,其中护理、医护人员不低于工作人员总数的55%,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率应达到100%。

第八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膳食服务标准,执行餐饮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根据供养人员身体状况及地域特点、民族习惯、营养需求等提供膳食,合理安排供应饭菜;每周更换公示一次食谱,午餐不少于一荤两素,早餐、午餐、晚餐之间应合理提供鸡蛋、牛奶、豆浆、水果等食品,安排生日餐、病号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应加餐。

运营机构应当成立由若干供养人员参与的伙食(膳食)委员会,监督膳食质量;机构用于供养对象基本伙食费用不低于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50%。

第九条? 运营机构应根据季节变换和气温变化及时调整更换床上用品,定期清洗、晾晒供养人员衣物及床上用品,保持床铺整洁、房间无异味。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装(春、夏、秋装1年,冬装2年)及床上用品(2年至3年)应定期进行更换,由运营机构提出具体方案,县民政局利用养老服务体系资金统一采购。

第十条?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医务室应至少配备医生、护士各1名,为供养人员提供日常诊疗与健康管理服务,指导和组织供养人员开展保健康复活动并建立健康档案。

县民政局应对接运营机构、相关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由政府全额资助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其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需住院治疗的,由送养乡镇(街道)联系其亲属或安排人员进行护理。

县卫健局和医保局应依据相关规定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医务室办理执业许可,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机构范围。

县残联应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配备残疾人康复器材。

第十一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由运营机构办理并及时报告县民政局和送养乡镇(街道),丧葬费按照惠民殡葬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后,不足部分可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属地乡镇(街道)免费提供骨灰安放,鼓励节地生态安葬。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会同市场监管局、卫健局、医保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属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加强运营机构服务保障和食品、消防安全等方面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绩效评价,依法监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民政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供养标准、对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运营机构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报告。县民政局应将运营机构管理服务安全等纳入考核范围,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扣拨考核经费,直至解除供养协议、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所有资产属于国有,由所在乡镇(街道)登记造册、监督管理。运营机构应加强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不得擅自处置(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借、抵押等)国有资产。

固定资产维修更换金额低于500元的,由运营机构负责;超过500元(含500元)的,由运营机构书面报告所在乡镇(街道),相关乡镇(街道)应及时安排,县民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支出全额拨付到乡镇(街道)。

设施设备更新和购置由运营机构报所在乡镇(街道)和县民政局核查批准,由县民政局利用养老服务体系资金统一采购。

第十四条? 运营机构应按要求配齐工作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管理,提升供养服务水平,提供精神慰藉等多样化服务;每年1月15日前向县民政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内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泗阳县农村五保老人分片集中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泗政办发〔2019〕5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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