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8月8日前反馈至指定电子邮箱(单位意见需提交盖章扫描件,个人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及联系电话)。?
征集时间: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8月8日
电子邮箱:*********@qq.com
联系电话:0838-*******
附件:1.《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1
德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德阳市户籍,且由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提供帮助。
第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现有的补助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当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八条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各地应按照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以下补助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一)住院费。残疾退役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10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100%(“基金支付总额”在本办法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2.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为不低于8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80%。
(二)门诊费用。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非旧伤复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后,剩余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医疗补助,补助比例为100%。
第九条对残疾退役军人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期间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部门参照户籍所在地资助参保政策模拟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规定进行补助。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对医学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检查。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残疾退役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
???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四条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县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安排好有关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对旌阳区、罗江区、德阳经开区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做好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结合工作职能协助提供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审核确认提供参照和参考。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或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并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当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二十二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2月22日德阳市民政局、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阳市财政局印发的《德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拥有德阳市户籍,并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上人员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
第四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优抚对象就医按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和优待。鼓励优抚对象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
第六条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七条 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优抚对象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优抚对象住院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相应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80%(“基金支付总额”在本办法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二)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6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60%。
(三)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比例不低于40%,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全自费金额-超限价自费费用-基金支付总额)*40%。
各地应按照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根据上述补助范围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标准,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 对优抚对象在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期间或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处于待遇享受等待期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部门参照户籍所在地资助参保政策模拟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应报销金额后,按规定进行补助。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医疗补助:
(一)因违法犯罪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止或者取消其退役相关待遇的;
(二)未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
(三)因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
???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及其他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
(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医疗补助的。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待服务。优抚对象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各地应当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内药品。
第十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优抚对象的审核工作,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结算,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市级和县级财政要切实负起责任,安排好有关资金。
第十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地退役军人事务、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德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德阳市财政局、德阳市卫生健康委和德阳市医保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9年3月30日德阳市民政局、德阳市财政局、原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德阳市卫生局印发的《德阳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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