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公告
关于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的公告
根据《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2018]126号)精神,现就申请承担2024-2026年期间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原则
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平等竞争、合理布局。
二、申请单位的条件
新民市境内凡经正式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就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培训中心、农村职业教育中心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等,均可申请承担政府补贴职业培训项目。
(一)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制度。
(四)配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以及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教师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同时符合教学及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六)政府补贴培训专业(工种)应在申请单位办学许可范围。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有健全的教学、财务、设备设施、卫生安全管理及教师、学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八)近三年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申请单位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规模、开设职业(工种)、师资配备、培训能力、培训等级、主要就业方向、相关管理制度;
(三)申请单位法人和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理论培训场所和实训操作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训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五)具有法律效力的申请单位注册资本及经费来源、资产的证明文件;
(六)《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1);
(七)其他相关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县(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市级以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办学机构向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2.申请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等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向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二)受理。人社部门依据申报材料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
(三)组织评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
(四)公示确认。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估意见择优提出拟公示委托培训机构名单,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作出委托决定,由人社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五)签订协议。人社部门与被确认为委托培训机构的单位签订培训协议(样本见附件2),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五、申报截止时间
2024年3月29日。
六、申报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 张志文、肖飞 024-********
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3日
标签: 申请承担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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