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223线兴和(大同窑)至镇门堡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省道223线兴和(大同窑)至镇门堡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监理标段 编号 | 施工标段 编号 | 起讫桩号 | 工程长度(km) | 主要工程内容 |
XZJL | XZSG | 主线K0+000~K40+065 连接线K0+000~K8+560 | 主线40.065公里,连接线8.56公里。 | 路基、路面、桥涵、排水防护及等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监理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以下要求:
①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②近5年内(2011年5月至今)成功完成2个类似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施工监理任务并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
3.2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标处理。
3.5凡被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或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6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对于监理标段投标人资格审查时未列入“公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名录”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3.7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拟委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内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需将检察机关针对投标人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拟委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5月5日至2016年5月1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文化中心B区二号楼)125号房间按以下要求购买招标文件: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如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合为一证,则不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必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上述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单位公章购买招标文件,同时还需要投标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4.2施工监理标段招标文件每标段每套售价人民币1000元(含图纸)。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3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评标办法
5.1本项目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5.2本项目评标办法详见公告附件。
6.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6.1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6.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另行通知,递交文件地点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新区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文化中心B区二号楼)。
6.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4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施工监理每标段投标人需提交人民币10万元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到账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7.发布公告8.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室
地址:集宁新区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
电话:****-*******
邮编:012000
9.联系方式
招标人:省道223线兴和(大同窑)至镇门堡段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
地址:集宁新区交通运输信息指挥中心4楼
邮编:012000
电话:151*****556
联系人:张利生
招标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邮编:010051
传真:****-*******
联系人:王鹏飞
交易平台名称:乌兰察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乌兰察布市察哈尔东街商务科技中心B区2号楼
邮政编码:012000
联系人:夏世明李莉
公告附件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人联系方式
详见公告正文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资质
项目 | 要求 |
资质 | 1、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号文)规定,资格审查时列入“全国公路工程监理资质企业名录”。 |
业绩
项目 | 要求 |
业绩 | 近5年内(2011年5月至今)成功完成2个类似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施工监理任务并通过交工或竣工验收。 |
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序号 | 监理岗位 | 资格要求 | 最低数量 | 备注 | |
1 | 总监理 工程师 | 路桥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具有交通运输部工程系列为道路桥梁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已在投标人处进行岗位登记,10年以上公路施工监理工作经验,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总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职务,年龄60岁以下。 | 1 | ||
2 | 试验室主任 | 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水平,该水平考核标准为是否持有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原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专业范围要求具有材料、公路、桥梁3个专业中的2个,取得道路专业的视为同时具有公路及材料2个专业),7年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试验室主任职务,年龄60周岁以下。。 | 1 | ||
3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道路 | 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与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历,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路基或路面监理工程师职务。 | 3 | |
4 | 试验 检测 | 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试验检测工程师水平,该水平考核标准为是否持有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原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颁发的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范围要求材料或公路或桥梁,且与试验室主任专业叠加必须涵盖材料、公路与桥梁3个专业),7年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经历,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试验检测工程师职务,年龄60周岁以下。 | 1 | ||
5 | 结构 | 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颁发的道路与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经历,至少担任过1个类似项目(二级及以上公路)结构监理工程师职务。 | 1 | ||
6 | 测量 | 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公路工程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 1 | ||
7 | 计量合同 | 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能熟练运用公路工程造价软件。 | 1 | ||
8 | 交通安全设施 | 路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颁发的道路与桥梁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5年以上交通工程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 1 | ||
9 | 绿化 环保 | 绿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5年以上绿化工程施工或监理工作经历。 | 1 | ||
10 | 监理员 | 初级及以上职称,经过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 6 | ||
11 | 试验员 | 持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及以上。 | 3 | ||
12 | 安全员 | 持有安全监理培训合格证书。 | 1 | ||
合计 | 21 |
注:1、专业监理工程师年龄必须在65周岁以下,但60周岁以上人员不超过人员总数的10%;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自有人员,且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
3、持监理工程师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总数量(绿化环保专业监理工程师不计入)50%以上必须是投标人自有人员,自有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进行岗位登记;
4、评标时将在“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网上查询持监理工程师证及试验检测工程证的人员,并以查询信息为准;
5、本表中人员不得兼职。
试验、检测设备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试验室
序号 | 仪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一、土工试验设备 | ||||
1 | 新标准土样筛 | 套 | 1 | |
2 | 烘箱(中型) | 台 | 2 | |
3 | 电脑液塑限联合测定仪 | 台 | 1 | |
4 | 电动击实仪(重型) | 台 | 1 | |
5 | 多功能脱模器(液压500T) | 台 | 1 | |
6 | CBR试验装置 | 套 | 1 | |
7 | 振动压实仪 | 台 | 1 | |
8 | 电子天平(500g、1Kg、15Kg) | 台 | 各3台 | |
9 | 电子天平(200g感量0.001g) | 台 | 2台 | |
10 | 手动击实仪(重型)大、小 | 台 | 各1 | |
11 | 比重瓶 | 台 | 12 | |
12 | 比重计(甲、乙) | 台 | 各5只 | |
13 | 路面强度试验仪 | 台 | 1 | |
14 | 静水天平(5kg/0.01g) | 台 | 1 | |
二、集料试验设备 | ||||
15 | 磅秤 | 台 | 1 | |
16 | 容积升 | 套 | 1 | |
17 | 压碎指标值测定仪 | 台 | 1 | |
18 | 2000KN压力机(电脑数显) | 台 | 1 | |
19 | 洛杉矶磨耗机 | 台 | 1 | |
20 | 针片状规准仪 | 台 | 1 | |
21 | 游标卡尺 | 套 | 1 | |
22 | 自动砂当量试验装置 | 套 | 1 | |
23 | 集料标准筛(方孔) | 套 | 1 | |
24 | 锯石机(双刀) | 台 | 1 | |
25 | 双端面磨平机 | 台 | 1 | |
26 | 冲击值仪 | 台 | 1 | |
27 | 李氏密度瓶 | 套 | 3 | |
28 | 容量瓶 | 套 | 3 | |
29 | 路面集料标准筛(方孔) | 套 | 1 | |
30 | 摇筛机(92A) | 台 | 1 | |
三、水泥试验设备 | ||||
31 | 水泥净浆搅拌机(NJ160) | 台 | 1 | |
32 | 水泥标准稠度仪(JT-5) | 台 | 1 | |
33 | 沸煮箱(FZ-3) | 台 | 1 | |
34 | 水泥胶砂搅拌机(JT-5) | 台 | 1 | |
35 | 水泥胶砂振实台(ZT-96) | 台 | 1 | |
36 | 标准恒温恒湿养护箱(40B) | 台 | 1 | |
37 | 电动抗折试验机 | 台 | 1 | |
38 | 电动抗压试验机(带抗压夹具) | 台 | 1 | |
39 | 负压筛析仪 | 台 | 1 | |
40 | 比表面积实验仪 | 台 | 1 | |
41 | 维勃仪 | 台 | 1 | |
42 | 电子天枰 | 台 | 1 | |
43 | 300N水泥压力试验机 | 台 | 1 | |
44 | 水泥抗压夹具 | 台 | 1 | |
45 | 水泥比表面积仪 | 台 | 1 | |
46 | 雷氏夹 | 套 | 1 | |
47 | 混凝土凝结时间实验仪 | 台 | 1 | |
48 | 水泥砂浆稠度仪 | 台 | 1 | |
四、水泥砼、砂浆、外加剂试验设备 | ||||
49 | 标准养护室(总监办25m2以上喷淋式) | 间 | 1 | |
50 | 留样室(20m2以上) | 间 | 1 | |
51 | 水泥砼强制搅拌机 | 台 | 1 | |
52 | 水泥砼标准振动台(1m2) | 台 | 1 | |
53 | 水泥砂浆稠度仪 | 台 | 1 | |
54 | 水泥砂浆强制搅拌机 | 台 | 1 | |
55 | 2000KN压力机 | 台 | 1 | |
56 | 水泥混凝土抗折夹具 | 套 | 1 | |
57 | 坍落度筒 | 套 | 2 | |
58 | 砼抗压试模(15cm×15cm×15cm) | 套 | 20 | |
59 | 砼抗折试模(15cm×15cm×55cm) | 套 | 6 | |
60 | 砂浆试模(7.07三联) | 套 | 15 | |
五、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 ||||
61 | 灰土成型试模(Ф15cm*15cm) | 个 | 13 | |
62 | 分析天平(1/10000) | 台 | 1 | |
63 | EDTA滴定法 | 套 | 1 | |
64 | 高温炉(SX2-5-12) | 台 | 1 | |
65 | PH计(PHS-25) | 台 | 1 | |
六、沥青试验设备 | ||||
66 | 针入度仪(电脑数显)/(有自动水循环) | 台 | 1 | |
67 | 低温延度仪(双数显1.5m温度感应0.1℃) | 台 | 1 | |
68 | 软化点仪(电脑数显)/(数显) | 台 | 1 | |
69 | 闪点仪 | 台 | 1 | |
70 | 沥青含蜡量测定仪 | 台 | 1 | |
71 | 薄膜烘箱(85型) | 台 | 1 | |
72 | 恒温水浴(全不锈钢) | 套 | 1 | |
73 | 粘度仪 | 台 | 1 | |
七、沥青混合料试验设备 | ||||
74 | 沥青混合料拌和机(20L) | 台 | 1 | |
75 | 马歇尔自动击实仪 | 台 | 1 | |
76 | 马氏试模(φ101.6) | 台 | 12 | |
77 | 马歇尔稳定度仪(DF-4带打印) | 台 | 1 | |
78 | 高温燃烧炉 | 台 | 1 | |
79 | 离心式沥青抽提仪 | 台 | 1 | |
80 | 旋转压实仪 | 台 | 1 | |
81 | 车辙试验机及轮碾成型机 | 套 | 1 | |
82 | 最大理论密度测定仪 | 台 | 1 | |
83 | 沥青混合料劈裂装置 | 套 | 1 | |
84 | 沥青混合料低温抗裂装置 | 套 | 1 | |
85 | 万用电炉(1000W) | 台 | 1 | |
86 | 带温控电冰箱(-25℃) | 台 | 1 | |
八、钢筋试验设备 | ||||
87 | WE-1000B型万能试验机(带防护罩) | 台 | 1 | |
88 | 钢筋抗弯拉夹具 | 套 | 1 | |
89 | 九、道路工程测试设备 | |||
90 | 灌砂筒(φ200mm) | 套 | 3 | 2 |
91 | 摆式摩擦系数测定仪 | 台 | 1 | |
92 | 路面渗水仪(新标准) | 台 | 1 | |
93 | 3米直尺 | 台 | 1 | |
94 | 2米直尺 | 台 | 1 | |
95 | 路面构造深度仪(砂铺法) | 套 | 1 | |
十、结构砼测试设备 | ||||
96 | 混凝土回弹仪(全自动电脑控制)/(数显) | 台 | 1 | |
97 | 钢筋保护层测定仪(全自动电脑控制)/(数显) | 台 | 1 | |
十一、公路线形及几何尺寸测试设备 | ||||
98 | 全站仪(J2)/全站仪(2//;2+2ppm) | 台 | 1 | |
99 | 精密水准仪/电子水准仪或S1精密水准仪 | 台 | 4 | |
十二、办公、通讯及交通设施 | ||||
100 | 台式计算机 | 台 | 2 | |
101 | 便携式计算机 | 台 | 1 | |
102 | 复印机(可复印A3幅面)/带输稿器 | 台 | 1 | |
103 | 激光打印机/(A3幅面) | 台 | 1 | |
104 | 传真机 | 台 | 1 | |
105 | 数码摄像机 | 台 | 1 | |
106 | 数码照相机 | 台 | 2 | |
107 | 固定电话/(含传真电话) | 部 | 1 | |
108 | 会议室 | m2/间 | 60/1 | |
109 | 四驱越野车(排量不小于2.4L,行驶里程不超过5万公里,车况、密封、空调良好) | 辆 | 6 | |
110 | 客货两用车 | 辆 | 1 | |
十三、工地试验室(300m2) | 必须依托具有试验检测资质的本单位母体试验室 |
财务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财务能力 | 近三年的年平均营业额不小于200万元人民币。 |
注:近3年的财务状况指2013年度~2015年度,若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未出,则提供2012年度~2014年度;
诉讼和履约
项目 | 要求 | 备注 |
诉讼和履约 | 1、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2、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 3、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工程造成重大影响。 4、投标人在2011~现在未因发生过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质量事故、或重大合同纠纷被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交通厅)通报过。 5、投标人在2011~现在未因发生过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被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交通厅)通报过。 6、投标单位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拟委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近3年(2013年至2015年)内经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查询)不存在行贿犯罪行为。 |
注:检察机关查询的投标单位和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指总监理工程师)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需附在投标文件中,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三、评标办法
省道223线兴和(大同窑)至镇门堡段公路工程
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1.总则
1.1为规范本工程施工监理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2001年第12号令)、《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及《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招标文件,制订本评标办法。
1.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3评标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和投标人串通,不得泄露与评标活动有关的情况,不得索贿受贿,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任何活动。评标期间投标人不得干扰评标工作,不得采用行贿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评标。
1.4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2.评标组织及职责
2.1评标委员会组成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从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共同组成,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开始工作之前应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一名主任评标委员,负责协调、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
2.2评标委员会职责
(1)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资格审查;
(2)确定评审需澄清、核实的内容;
(3)进行商务、技术和财务的详细评审;
(4)综合评分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5)建议是否重新招标;
(6)完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
3.评审程序
3.1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开始评标工作之前,必须首先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和评标所需的其他重要信息与数据,协助评标委员会了解和熟悉招标工程的如下内容:
(1)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标准和工程特点;
(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
(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与评标有关的内容。
3.2评审程序
(1)初步评审;
(2)资格审查;
(3)详细评审;
(4)投标文件的澄清;
(5)综合评分;
(6)财务评审;
(7)推荐中标候选人;
(8)编写评标报告。
4.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只有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通过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2)投标文件(正本)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封面、底页、扉页和目录可不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已签署的除外),未使用签名章代替;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书、自律承诺书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它应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还应逐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投标书、投标书附录、自律承诺书签署日期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书的公证书出具日期同日或其之后;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时限和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证书或授权书及公证书;
(6)监理服务期、工程质量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7)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5.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试验、检测设备、财务能力、履约情况等进行评审,判定其是否满足资格审查要求。
投标文件任一项条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6.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的投标文件从合同条款、监理能力、管理水平及投标人以往监理业绩及履约信誉等方面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文件、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分别评审打分,满分100分;技术、商务、财务分值分别为40分、50分、10分。
6.1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通过合同条款响应性评审的主要条件: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2)投标人未增加招标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3)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计量、支付办法;
(4)投标人未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提出异议;
(5)投标人对合同条款没有重大偏离;
(6)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6.2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1)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25分
(2)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10分
(3)对本工程的建议5分
6.3商务评审
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如下:
(1)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35分
(2)监理设施和设备5分
(3)监理业绩与信誉10分
6.4财务评审
在评标委员会完成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和技术建议书的评审后,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拆封投标人的财务建议书信封,只有通过前述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才能进入财务评审。
6.4.1投标人通过财务建议书初步评审的主要条件:
(1)财务建议书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签字、盖章齐全,填报了投标价;
(2)投标人所报的监理服务费在招标人给定的投标控制价上限以内。
投标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作为否决投标处理。
6.4.2算术性修正
(1)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改变。
(2)评标过程中不再进行算术性修正。合同签订前,在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不变(投标人须知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前提下,招标人将对中标人的财务建议书进行详细审查,修正其运算上的细微差错,并将此调整结果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确认。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6.4.3计算评标基准价(D)(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通过财务评审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标基准价等于所有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6.4.4计算财务得分
当投标人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投标人财务得分;
F——财务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D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D——评标基准价。
若D1≥D,则E=0.2;若D1<D,则E=0.1。财务得分最低为0分。
7.投标文件的澄清
(1)除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偏差外,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问题应视为细微偏差。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书面通知投标人澄清或说明其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对此投标人不得拒绝,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2)有关澄清、说明的要求和回答均以书面形式进行,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均不得因此而提出改变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实质内容的要求。投标人的书面澄清或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主动澄清和说明。
8.综合得分
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等于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与财务评分之和。
9.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委员会将按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推荐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排名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当综合得分相等时,以技术评分高的优先;当综合得分与技术评分均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当综合得分、技术评分、投标报价均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后择优确定排名顺序。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合格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2)当通过开标审查、初步审查、资格审查或详细评审中任一阶段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0.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审定评标结果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技术、商务评分细则
(一)商务评审,50分
1、监理人员及机构设置(满分35分);
(1)总监理工程师(满分10分)
满足强制性履约标准的,得10分;
(2)试验室主任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满分15分)
满足强制性履约标准的,得15分;
(3)监理员、试验员、安全员(满分10分)
满足强制性履约标准的,得10分;
2、监理设施和设备(满分5分):
满足强制性履约标准的,得5分。
3、监理业绩与信誉(满分10分);
满足强制性履约标准的,得10分。
(二)技术评审,40分
1、监理大纲和措施(满分25分)
根据技术建议书论述的合理性、可行性酌情给分。本项分值分配如下:
(1)监理项目概述、监理工作范围(2分)
(2)工程质量监理的内容与方法(4分)
a.质量监理方面的独到见解和具体行之有效的措施;
b.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方法论述;
c.对可能的质量问题所采取的对策和预控方法;
质量监理方案如有重要问题遗漏或论述错误的每项可酌情扣分,本项扣分最多不超过1.6分。
(3)工程进度监理的内容与管理方法和措施(3分)
(4)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的内容与方法(3分)
工程计量与支付监理方面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工程计量与支付的准确性,避免滥用职权、不合格工程亦支付、重复计量、超前支付、超量支付的措施。
(5)合同管理的内容与方法(3分)
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合同管理问题,提出具体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及措施,避免重大工程变更、索赔事件的发生,确保发包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组织协调的内容与方法(2分)
(7)环境保护监理的内容与方法(2分)
(8)施工安全监理方法和保证措施(2分)
(9)适用于本项目的具体的旁站监理方案(2分)
(10)应付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法和措施(2分)
2、本工程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10分)
从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监理五方面对实施过程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每项各1.2~2分)。
3、对本工程的建议(5分)
投标人根据多年行业管理经验、监理实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就管理模式、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但不限于这些方面)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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