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引导和规范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在吸取先发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反馈。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附联系人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关澎,0551-********,邮箱:hfswjwyjb@163.com。

附件:《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附件关于开展非急救转运社会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需求,引导和规范我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切实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与合法权益,现借鉴国内先发地区非急救转运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部门监管”的原则及“行为规范化、服务社会化、运行平台化”的要求,充分运用好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手段,合理配置资源,拓展服务平台,进一步提供多层次、多元化、规范化的非急救转运服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非急救转运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社会化资源,逐步规范全市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实现非急救转运服务与院前急救的分类管理、有序运行,增加非急救转运服务供给,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行为,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可及、安全、规范、高效的非急救转运服务,为全市公共卫生服务储备应急保障力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范畴

非急救转运服务主要是指不需要医疗救治的院后转运和助行便民服务,包括治愈、放弃治疗患者出院或其他非急救转运等服务,起讫点至少有一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四、承担非急救转运任务基本条件

非急救转运工作专业要求高、安全责任大,应选择管理制度健全、信誉好的企业承担非急救转运任务,优先选择具有省际包车客运资质且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AA级道路客运企业,承担市区医疗机构非急救转运业务,同时具备:

1.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有非急救转运服务。

2.能满足市区二级及以上医院患者转运需求,转运车辆达到30辆以上。

3.经营服务规范,所聘员工遵纪守法,无超速、无逃逸等违规记录。

4.服务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参照客运企业管理要求,落实人员动态值守。

符合条件的机构应向市卫健委提出申请,经卫健、交通、公安部门审核会商同意及公示后,可以承担非急救转运工作,不得超范围服务。

五、非急救转运服务规范要求

(一)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规范要求

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的机构按照市场规则自主经营,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规范合法经营,并应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1.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出车地点(转出医院或家庭住址)、到达时间、转入目的地、转入时间、里程收费、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2.实行收费公示和结算清单制度,提供统一的收费票据。开展非急救转运前提供服务者应与服务对象事先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条款。严禁未明码标价、私自加价等行为。

3.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履行服务质量承诺告知义务,设有保障服务和处理投诉的场所,统一24小时值班服务电话号码和监督电话号码并公开,有专人负责接听,建立用户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鼓励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组团式”确定服务电话号码,建立服务调度平台。

4.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证车辆安全行驶和规范停放。

5.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应当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对车身张贴违法小广告等问题及时进行清除,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6.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不得将患者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漏,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7.不得超范围经营,禁止从事与转运服务无关的商品推销或开展其他服务项目,禁止索要财物或对病患及家属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等行为,自觉维护良好的营运秩序。严禁转运尸体。

8.制定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病(伤)情突变处置预案,加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组织非急救转运工作人员参加卫健、红十字等部门开展的急救常识和突发事件应对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9.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非急救转运车辆管理要求

1.从事非急救转运的车辆应使用依据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车型的车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装置,不得从事非急救转运以外的经营活动。

2.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应标有运营单位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电话、“非急救转运服务车”,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ICU等字样,与院前急救救护车有明显区别。

3.车内应按照国家产品公告,配备担架或轮椅、固定带等必要设备并选配氧气瓶(包)、紫外线消毒灯等附加设备。

4.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5.应当安装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里程计量装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里程收费。

6.其他与非急救转运相关的设施设备。

7.非急救转运车辆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车辆承包、转租或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不得私自出车。

(三)非急救转运服务人员管理要求

1.每车至少配备工作人员两名,其中一名驾驶人员,一名辅助工作人员。

2.身体健康,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

3.接受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明证书。

4.按要求统一着装,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车辆、担架、通讯等设备完好。

5.从事转运服务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与转运车辆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3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6)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等其他记录。

(7)应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每次上岗前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完好,确保行驶中性能良好。

(四)非急救转运感染防控要求

1.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建立清洗消毒和感染控制相关制度规范。

2.非急救转运任务完成后,应对服务车辆车内的用品进行终末消毒。车内及时消毒、通风换气。患者为传染病人的,应根据相关清洗消毒要求和规范进行消毒处理。

3.在接送途中使用的一次性用品按照医疗废弃物处理,不得途中丢弃,做好登记。

六、部门分工

(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明确由合肥急救中心组织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的急救知识与技能、基本救护技能等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证明证书;协调各相关医疗机构支持、配合非急救转运服务平台的宣传推广。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打击与整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行动。

(二)市公安局。对核准为非急救转运的车辆相关信息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转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查询、审核;参与整治和打击非法营运的非急救转运车辆,依法查处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非法改装车辆、非法停车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客运企业的推荐和评价;依据部门工作职责参与联合整治与查处。

(四)市市场监管局。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非急救转运运营行为,指导非急救转运机构做好明码标价,并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进行监管,规范非急救转运市场。

(五)市国资委。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非急救转运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急救转运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组织领导,联合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加强服务指导,研究解决非急救转运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切实遏制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乱象。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加强检查和监管,对非急救转运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出现问题要联合进行约谈,组织整改。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让市民知晓非急救转运服务政策,主动选择正规转运车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各医疗机构要宣传、引导需要用车的患者选择已审核备案的服务机构和车辆。

附件:非急救转运服务车涂装图例


标签: 社会化 转运 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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