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项目名称:青海省人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软件新城天谷八路156号云汇谷C2楼1701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马坤
联系电话:186*****000
授权代表:文新华
联系电话:186*****365
被投诉人:青海诚德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61号新华联国际中心3号公寓
联系人:冯自慧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联慧街188号
联系人:曹晓露
联系电话:021-********
2023年12月22日,西安四叶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省人民医院网络信息安全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诚德竞磋(货物)2023-148〕的成交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青海诚德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1月3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1月19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第一项“下一代防火墙系统”的成交产品“DAS-TGFW(万兆)/V6(规格型号)”实际配置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存在刻意隐瞒成交产品检测报告关键指标,技术偏离表填写不实的情况。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同型号产品检测报告与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相关供应商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第二项“入侵检测及防御系统”的成交产品“DAS-IPS/V3.0(规格型号)”实际配置与响应情况不符。相关供应商存在刻意隐瞒成交产品检测报告关键指标,技术偏离表填写不实的情况。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同型号产品检测报告与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相关供应商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第三项“漏洞扫描系统”的成交产品“DAS-RAS/V5.0(规格型号)”实际配置、性能和功能指标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相关供应商存在刻意隐瞒成交产品检测报告关键指标,技术偏离表填写不实的情况。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同型号产品检测报告与产品彩页等证明材料的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相关供应商应按无效响应处理。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实质上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质疑答复。有意规避响应文件中产品检测报告实质性响应情况不一致的问题,故意无视证明材料中产品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存在偏袒相关供应商的嫌疑。
投诉事项5: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质疑答复中“其他说明1”偷换概念。只证明该型号满足国家标准,具备合法销售资格,并未对响应产品实际技术指标与采购文件的差异做出答复。“其他说明2”有悖事实,否认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国家检测报告的权威性。对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关键件、性能、功能检测要求事实不清。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按不低于招标项目要求,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彩页(或网页原始截图、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据此,针对“下一代防火墙系统”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产品彩页、检验检测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资料。经调查核实,成交产品“DAS-TGFW(万兆)/V6”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与产品彩页存在部分参数不一致的情形。未发现存在无效响应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和3:经查,该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按不低于招标项目要求,针对该项目的实施,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投标产品的检验报告、证明技术参数响应的相关资料、彩页(或网页原始截图、相关认证、合格证等)”,据此,针对“入侵检测及防御系统、漏洞扫描系统”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产品彩页、检验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资料。经调查核实,成交产品“DAS-IPS/V3.0”和“DAS-RAS/V5.0”技术参数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和3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已表明质疑答复经过原评审委员会重新“查证”。未发现答复程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经查阅相关供应商响应文件,针对“下一代防火墙系统”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附的产品检测报告不完整。但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仅针对供应商提供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成交产品所附其他证明资料完全满足采购需求,评审委员会因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不完整而判定其不满足采购需求的行为缺乏合理性。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5:针对“其他说明1”,“对响应产品实际技术指标与采购文件的差异”,采购文件中未将检验报告作为进行响应的唯一佐证资料,评审委员会已根据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成交产品相关资料进行评审,最终认定成交产品完全满足采购需求。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违法违规情形。针对“其他说明2”,经查,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检测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皆获取于2023年10月之前。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安全专用产品的生产者申请销售许可证,必须对其产品进行安全功能检测和认定”和第十一条“安全专用的生产者应当向经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批准的检测机构申请安全功能检测……当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功能发生改变时,安全专用产品应当进行重新检测”的规定,该项目中成交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检测报告与彩页中产品名称、版本信息一致,且相关供应商表明其同安全功能的产品可能存在多个硬件配置及匹配性能。同时,检测报告中已注明“数据仅以来样为准”,故检测结果并不完全等同于产品实际性能。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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