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津02破8号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交接催告函
2024津02破8号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交接催告函
交 接 催 告 函
(2024)津02破8号
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员: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2023)津02破申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2024)津02破8号《决定书》,指定天津天通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
为依法履行职责,现就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事宜,管理人向您函告如下:
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配合移交该公司的全部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现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2. 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3.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4. 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5. 有关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6. 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在管理人接管前,相关人员应妥善保管上述资料。若拒不移交前述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管理人将申请人民院对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罚款;拒不交接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还应当向权利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函告
中贝隆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管理人
附:
1、(2023)津02破申15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2024)津02破8号《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人民法院公告复印件一份;
管理人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03号峰汇广场A座4层
联系人:葛艳敏 131*****220
标签: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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