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326破2号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裁定书

2024豫0326破2号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受理裁定书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326破2号

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十八盘乡斜纹河村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6月30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03民再59号民事判决确认: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偿还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万元及利息。因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于2023年12月19 日作出(2021)豫0326 执2630号决定书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3破申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月1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3破申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 月2 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河南省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雪良,持股100%,经营范围为:铅锌矿石浮选。

本院认为,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汝阳县十八盘乡斜纹河村路东,工商登记机关为洛阳市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03破申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汝阳县鑫信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胡二波

审 判 员 侯占梅

审 判 员 潘艳丽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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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阳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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