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事前公示
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事前公示
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
一、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
(二)执法机构设置:(1)办公室;(2)城市管理科;(3)法规督查科。
(三)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1551号
(四)联系方式:0531-********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有关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职责。
(二)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城市管理专业规划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管理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市容貌管理与景观照明的标准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牵头组织实施城市容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城区道路保洁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保洁应急事件处理;负责指导城区生活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设施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提出设置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议。
(四)组织编制全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新建、改建规划和监督管理。
(六)承担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拆迁垃圾、装修垃圾等运输实施管理。
(七)负责区级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
(八)负责城市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和产业化发展。协助做好城市容貌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等领域的招商服务工作。
(九)负责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研究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相关政策、措施、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镇(街道)做好城乡环卫一体化相关工作并进行监督考核。
(十)依法集中行使经省、市政府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市容环卫、市政公用、城市规划、城市绿化、房屋管理、建筑管理、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城市环境保护(限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限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水行政管理、农业管理、农机管理、畜牧兽医、防震减灾管理、商务管理、粮食流通管理等领域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和相关行政强制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统一组织、调度全区性相关专项和重大执法活动。
(十一)负责对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纠正、处理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处罚不当和不作为行为;负责全区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镇(街道)城市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业务,统一规范全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据、程序、标准。承担全区城市管理综合考评相关工作。
(十三)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务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 “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
三、执法岗位及职责
(一)立案岗位
1、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报决定岗位批准;
2、决定岗位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立案;
3、决定立案的,将有关材料送交调查岗位审查;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调查岗位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将简要案情,调查经过,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整理。
5、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7、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9、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
(三)合法性审查岗位
A.不需要听证或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程序是否合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等方面进行审查;
(2)提出意见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1)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四)决定岗位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执法依据
(一)行政处罚(市容环卫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济南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二)行政处罚(市政公用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济南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三)行政处罚(城市规划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济南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四)行政处罚(城市绿化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
(五)行政处罚(房屋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六)行政处罚(建筑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建筑师条例》、《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消防法》、《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七)行政处罚(人防管理(涉密事项除外)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
空法〉办法》。
(八)行政处罚(城市环境保护(限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乱排污水影响市容环境)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九)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限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
(十)行政处罚(水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水资源条例》、《山东省湖泊保护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山东省农田水利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山东省南水北调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
(十一)行政处罚(农业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种子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山东省种子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十二)行政处罚(农机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十三)行政处罚(畜牧兽医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畜牧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山东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渔业法》、《山东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渔业法>办法》、《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
(十四)行政处罚(防震减灾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十五)行政处罚(商务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山东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使用办法》、《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十六)行政处罚(粮食流通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十七)行政强制
1.执法事项(查封、扣押、加处罚款等行政强制事项)
行政强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十八)行政检查(城市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管理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的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五、执法程序
六、救济渠道
救济渠道之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开先大道287号龙泉大厦2140室
邮政编码:******
办公时间:夏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工作日)
冬季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
救济渠道之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
邮政编码:******
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
邮政编码:******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31-********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31-*******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531-********
七、投诉举报
投诉电话:0531-********
八、办理时限
一般程序案件:9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简易程序案件:按照《行政处罚法》具体规定办理。
行政强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办理。
信息来源: 济南市章丘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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