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榆次区支持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榆次区支持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榆次区支持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来源:榆次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03-14 11:26:27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为进一步推动榆次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数字文化产业重要增长极,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榆次区支持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cfgbg@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133号榆次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354-*******,邮政编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3月14至4月14日


榆次区支持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发〔2021〕25号)精神,顺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趋势,构建数字文创产业生态,进一步推动榆次数字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数字文化产业重要增长极,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鼓励和扶持政策,适用于在榆次区办理企业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从事数字文创领域业务的企业,以及参与我区数字文创产业发展的人员和引进的优秀影视剧组。

二、支持措施

(一)支持企业落地投产

1、开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大力推行照、证、章、税 “一次领取”,全程提供“帮代办”服务,免费刻制首套公章、财务章,实现企业开办零成本。 (牵头部门:区行政审批局)

2、放宽经营场所限制。推动“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落户企业提供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 (牵头部门:区行政审批局)

3、提供场地建设补贴。对入驻我区并购买或租赁办公空间的具有较大经济贡献的独立核算文创企业法人或地方分支机构,自企业正式运营年度起,按照 500 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对企业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企业达产达效后奖励)。(牵头部门: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

4、协助落户榆次文创企业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牵头部门:区文旅局)

(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5、鼓励支持落户榆次的文创企业申报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6、鼓励企业升规达限。对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文化类企业,且经申报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牵头部门:区统计局)

7、IP原创和转化奖励。支持落户榆次文创企业孵化具有鲜明中国文化特色的原创IP,对于在榆次新立项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秀元宇宙、影视、动漫、游戏IP项目,企业完成项目开发、创作并转化上线后,经审核,针对IP转化后市场收益结算在榆次的项目,按实际创作转化费用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个IP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牵头部门:区文旅局)

8、金融服务补贴。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针对在榆落户的文创企业,榆次农商行积极提供信贷产品,采取限时办结、简化流程、绿色通道等措施,为首贷客户提供利率优惠,最高优惠可降至该行平均利率 80%,全面助力文创企业快速发展。(牵头部门:区金融办、榆次农商行)

9、税收优惠政策。自 2024年1月1日至 2025年12月31日,对落户榆次的文创类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牵头部门:区税务局)

(三)人才引育及柔性措施

10、鼓励落榆文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榆次区有关人才引进、评价、保障、激励等优惠政策。

(牵头部门:区委组织部 配合部门:区人社局)

11、对落榆文创类企业,在年度内新吸纳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补贴。新吸纳各类劳动者 100 人以下,按每人 1000 元给予补贴;100 人(含)以上的,按每人 1500 元给予补贴。 (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配合部门:区财政局)

1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榆注册登记数字文创类企业的可参照享受《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二十条措施》(榆办发〔2023〕5号)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区委组织部 配合部门:区人社局等)

三、申报和其他

(一)以上鼓励和扶持政策,由落榆企业法人或指定代理人在每年12月底前向区文旅局提出申请,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行业鼓励政策和奖补标准受理、审核、兑现。 (牵头部门:区文旅局 配合部门:区直有关单位)

(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 2 年,如遇政策变化,按新政策执行。


终审:管理员

标签: 高质量 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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