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24〕601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孝环罚字〔2024〕601号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孝环罚字〔2024〕601号
安陆市鹏程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5******B
地址:安陆市陈店乡沈畈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怡
安陆市鹏程陶瓷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1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常生产,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SUV-100型烟气分析仪”未开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12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5张,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公司正常生产,但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SUV-100型烟气分析仪”未开启。
3.2023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开启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
4.《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孝环责改〔2024〕601号)1份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1月3日已经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5.《孝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孝环罚告字〔2024〕601号)1份和《孝感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已经告知你公司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7.《孝感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属于重点监管企业,需要开启在线监测设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部分,大气污染防治类(三十六) 违反监测设施、监测数据或排放口设置法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经案件审查,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00)。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安陆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限期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孝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宁 电话:0712-*******
地 址:安陆市府东南路190号 邮政编码:******
2024年2月22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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