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412破26号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2024苏0412破26号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受理裁定
(2023)苏 0412破申91号
申请人:江苏泉港纸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蕴。
本院在执行涉及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2022)苏0412执恢1051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江苏泉港纸业有限公司同意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年6月5日作出(2022)苏0412执恢1051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债务人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于 2020年4月15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200 万元。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为王蕴。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得该企业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应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中,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亦无法清偿债务,已具备法律规定的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泉港纸业有限公司对常州旭格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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