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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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财采投处[2024]1号
投诉人:黑龙江省梵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楼2148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政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闽江路222号
被投诉人2:宁安市人民医院
地址:宁安市中心东街北279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宁安市人民医院综合楼医疗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LJZS[GK]********,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黑龙江省极简办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条件。
投诉事项2:宁安市人民医院综合楼医疗家具采购中标(成交)明细中没有公示规格型号。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黑龙江省极简办公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供了其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该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相关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本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采购标的只为医疗家具一项,并没有按各类具体采购产品进行单独划分采购标的,其具体采购的各类家具产品是在参数要求中进行的明确要求。中标供应商对于其投标家具产品的规格型号是在其投标文件的参数偏离表中响应部分进行的明确。因此,本项目采购中标(成交)公告内容中的公示的中标供应商提供采购产品的规格型号为详见参数偏离表。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 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自本决定书下达之日起,恢复该项目采购活动。
如对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在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安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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