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黔南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黔南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措施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社会各界人士:

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黔南州民政局代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起草的《黔南州困境未成年人分类管理服务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公示期为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4月22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黔南州民政局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854-**************或联系邮箱:*********@qq.com.



黔南州民政局

2024年3月11日

黔南州困境儿童分类管理服务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改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等规定要求,按照“分类施策、精准帮扶”的原则建立完善困境儿童分类管理服务制度,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困境儿童分类

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因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违法罪导致心理出现问题、社会融入困难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兜底保障儿童。指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困境儿童(主要包含特困供养、城乡低保、低保边缘等低收入家庭中的儿童)。

(二)自身困境儿童。指因自身心理健康问题、重病或重残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三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儿童、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重病以当地重大疾病规定为依据,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

(三)安全困境儿童。指因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当而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情形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因自身遭受不法侵害、意外伤害、或违法犯罪导致心理出现问题、社会融入困难的儿童。

(四)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者父母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儿童。外出务工指离开本县(市)区域,外出时间以持续1个月以上计算。

(五)司法困境儿童。包括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涉罪涉案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涉罪人员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六)流动儿童。指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双方或者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县(市)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的儿童。

(七)临时困境儿童。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而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明确管理服务措施

针对七类困境儿童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分类施策,开展精准服务,确保困境儿童得到及时有效的关爱服务,进一步保障全州困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一)兜底保障儿童。针对此类儿童重点围绕保障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强化教育保障,完善养育安置,加强住房保障,完善就业创业扶持,确保儿童享受基本生活和医疗、教育保障,并享有平等就业创业机会。(详见附件1)。

(二)自身困境儿童。针对此类儿童重点围绕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康复救助保障,加强特殊教育服务,开展苗头性问题介入干预工作,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发展(详见附件2)。

(三)安全困境儿童。针对此类儿童重点围绕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依法开展监护干预,依法落实监护责任,强化关爱服务,及时制止或纠正监护不当、监护缺失、监护侵害等行为,确保儿童不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详见附件3)。

(四)农村留守儿童。针对此类儿童重点围绕落实家庭主体责任、学校管教责任、政府主导责任,加强源头预防,努力从源头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基本生活权益(详见附件4)。

(五)司法困境儿童。针对此类儿童重点围绕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专门教育机构建设,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质量,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加强少年法庭建设,及时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重返社会(详见附件5)。

(六)流动儿童。针对此类儿童重点围绕开展精准摸排,建立信息台账,落实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和教育保障,开展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帮助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详见附件6)。

(七)临时困境儿童。针对此类儿童重点围绕加强走访排查,做好基本生活保障,确保儿童有人监护,解决儿童及其家庭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详详见附件7)。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加强关爱设施建设管理。2024年启动建设州级区域性专业化儿童福利院。到2025年,州级建成集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社工服务于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化儿童福利机构;惠水县、罗甸县等2所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完成提质改造,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其余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全部转型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县(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全覆盖;全面设置镇(乡、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按照“每个城市社区至少建设一个、村辖区儿童数量在100名以上至少建设一个、村辖区儿童数量100名以下与相邻村合建一个”原则,依托城乡社区服务设施、政府闲置房产、学校及少年宫设施、发动社会支持等方式,加快儿童之家规划建设,到2025年底,儿童之家覆盖95%以上城乡社区。完善学校关爱活动阵地,通过整合学校少年宫、文化活动室等资源,积极调整教学用房,在每个学校设立学生之家、情绪宣泄室、谈心室。加强“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服务站”建设,2025年底,“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服务站”覆盖全部城乡社区和学校。统筹“全面改薄”等教育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加快城乡幼儿园建设,保障学龄前儿童入园需求。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完善特殊教育远程教育功能设备,提高残疾儿童教育供给。〔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妇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儿童福利工作网络。整合现有资源,明确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机构等具体机构承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职责。村(居)要设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打通服务儿童“最后一公里”。将“*****”设为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电话,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热线平台,及时接收、记录、评估、报告和转介儿童陷入困境信息和求助需求。〔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团州委;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加快儿童工作队伍建设。镇(乡、街道)设立至少1名专职儿童督导员,村(居)设立至少1名专职儿童主任,并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实名制管理。完善儿童督导员和儿童福利主任职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考评。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养配备,2025年底争取实现每个学校配备1名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科学核定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专技岗位,两类机构社工岗位设置比例应占该单位现有专业技术岗位的30%。建立完善儿童工作人才队伍激励考核机制,落实儿童福利机构在编职工特教津贴政策,学校奖励性绩效分配对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和专职从事农村困境儿童工作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对每新取得一个社工职业资格等级且在黔南州行政区域从事儿童工作满3个月的人员,由从业地县(市)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重点培育孵化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深入城乡社区、学校和家庭开展困境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加大志愿者招募和培训,建立关爱困境儿童志愿服务队伍,到2025年底,争取实现每个城乡社区有1名关爱困境儿童志愿者。积极发动和聘请心理、儿童福利、社会救助、婚姻、教育、社会工作、法律等领域专家学者,建立儿童服务专业团队,依托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定期为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对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州民政局、团州委、州税务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困境儿童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乡村振兴重要工作内容,州、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情况,确保困境儿童分类管理服务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牵头单位:州未保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党委、政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将关爱服务设施和工作队伍建设、购买服务、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参与筹措资金的困境儿童保障经费机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切实保障困境儿童工作经费。〔牵头单位:州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部门联动。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发放符合政策规定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并规范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建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及时下达拨付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将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民政、教育、公安、司法、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残联等承担社会救助保障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及时会商疑难个案。宣传、应急管理、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同加强儿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群团组织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引入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县(市)有关部门和镇(乡、街道)要做好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住房、教育、法律援助等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工作。〔牵头单位:州民政局;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医疗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局、团州委、州残联、州妇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引导。注重困境儿童积极向上、健康快乐、自强自立、自尊自信,邻里守望、社区互助以及关爱保护工作典型事例挖掘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通报工作经验和成效,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州未保委;责任单位:州未保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五)加强督导考核。将困境儿童分类管理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及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指标。采取明察暗访、专项督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工作督促指导,严格责任查究。县(市)党委、政府要对每个镇(乡、街道)安排一名县级干部带领1个以上成员单位负责联系,对每一个村(居)安排一名镇(乡、街道)负责人带领1名以上镇(乡、街道)干部负责联系,定期开展业务检查指导。〔牵头单位:州委政法委、州乡村振兴局、州民政局(州未保办);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附件1

兜底保障儿童管理服务措施

一、保障基本生活。县级民政部门对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保障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并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及时提高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对符合特困供养、城乡低保等救助政策的儿童按特困供养及城乡低保政策依程序纳入保障,享受特困供养、城乡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待遇。纳入以上救助保障政策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儿童,可按政策实施其他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慈善关爱等救助。

二、保障基本医疗。县级医保部门对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资助;对低保家庭儿童、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中的儿童、低保边缘家庭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定额资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参加我州城乡居民医保的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监测对象中的儿童实施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进行医疗救助;对孤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儿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在医疗救助年度封顶线内按100%比例救助。落实国家、省级相关规定,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民政部门要扩大“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救助范围,救助范围从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和慈善组织筹集资金为困境儿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及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保险。

三、强化教育保障。教育部门要严格落实困境儿童就学资助和教育帮扶政策,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范围。为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艺术表演类除外)的孤弃儿童、困难家庭儿童免除学费、住宿费、住校生活费,将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家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列为享受免住宿费优先对象。对就读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根据家庭困境情况开展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孤弃儿童根据指定监护人户籍或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可跨学区入学就读。公办寄宿制学校优先免费满足孤弃儿童就学需要。民政部门要持续实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对已年满18周岁且在全日制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和硕博士研究生就读的超龄孤弃儿童,按照每生每学年*****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有条件的县(市)可拓展“助学工程”实施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所用资金为地方资金。

四、完善养育安置。县级民政部门要开展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照料状况评估,及时依法指定监护人并签订监护照料协议,禁止将儿童交由不具备监护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监护和抚养。符合《民法典》规定由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的儿童,要出具指定监护人书面材料。对决定依法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执行机关应帮助其妥善落实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责任。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接收符合《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困境儿童入住。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切实履行暂时无人监护抚养儿童的临时监护责任。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收养登记和家庭寄养,及时受理特殊困难家庭送养子女申请,认真落实收养登记评估制度。完善成年孤弃儿童安置政策,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年满18周岁的,由原户籍地镇(乡、街道)接回妥善安置,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落实相应社会救助政策,其中具有劳动能力且不再享受生活费发放的,由原户籍地县(市)结合当地实际适当配备生活必需品或给予相应的一次性补助。

五、加强住房救助保障。困境儿童有房屋、土地、赔偿款等财产的,监护人要履行权益保护法定义务,儿童户籍所在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每个季度至少开展巡访1次,保障儿童财产安全。社会(儿童)福利院集中养育孤儿成年后具备劳动能力且离院时无安全住房的,由机构为其租用12个月的住房,租金由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农村孤儿成年后,没有住房且符合住房救助条件的,县级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镇(乡、街道)要按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帮助其解决住房困难问题。居住在城镇的孤儿成年后,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由属地政府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对因灾致房屋毁损等原因导致儿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相关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实施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慈善关爱等救助。

六、加强就业创业扶持。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将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困境儿童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扶持范围,支持和帮助困境儿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及时就业。孤弃儿童年满18周岁后且有劳动能力的,按照“社会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鼓励其自食其力,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政策等创业扶持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监护人纳入就业援助重点对象,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探索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针对孤弃儿童大学生的特招制度,采取特招方式录用具备相应专长的普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孤弃儿童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附件2

自身困境儿童管理服务措施

一、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县级民政部门要将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纳入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支持有有条件的县(市)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80%补差标准对纳入低保的重残、重病儿童发放生活补贴;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以及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人员和患重特大疾病儿童,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并按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发放基本保障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流浪乞讨儿童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做好康复救助保障。县级残联要定期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工作,准确掌握本地残疾儿童底数及康复需求。将困境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有康复意愿,并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照国家、省、州最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实施康复救助,救助标准不低于《黔南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补助标准;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随着经济发展进行补充和增加;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各县(市)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程序予以支付,结算办法由县(市)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自行确定,经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县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范围。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申报认定康复定点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服务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替代照料、养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应当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

三、加强特殊教育服务。教育部门要加快特殊教育发展,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积极发展学前阶段特殊教育,认真落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责任,规范送教上门教育服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按不低于每年每生6000元落实。落实残疾学生入学评估全覆盖,结合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的安置建议、家长意愿和学校布局等,实施分类安置入学。支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学前班,为重度残疾儿童提供特教与康复相结合的特殊教育服务,其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纳入当地教师职务(职称)评聘规划。支持儿童福利机构在做好机构内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同时,为社会残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

四、开展苗头性问题介入干预。县(市)未保委要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制度”及强制报告制度的落实,镇(乡、街道)要督促村(居)组干部、驻村干部、网格员、联户长、儿童主任、妇联主席、村医、家长、邻居、志愿者等与未成年人接触密切的人员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线索,在接到苗头性问题线索后一周内,镇(乡、街道)社会事务办要组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督导员、村(居)妇儿工委、儿童主任、社区学校等进行会商,制定未成年人苗头性问题的介入干预措施,及时化解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极端事件的风险隐患。


附件3

安全困境儿童管理服务措施

一、严厉打击监护侵害行为。公安机关要深入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工作,严厉打击父母或者监护人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行为。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儿童的父母或不履行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义务的父母或监护人,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联系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并协助将儿童送至临时庇护场所实施保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出务工父母未落实委托监护责任或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导致儿童独居的,公安机关要协助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责令儿童父母立即返家照料或依法落实委托监护责任,并对父母进行训诫。监护侵害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做好调查取证、伤情鉴定,收集完善证据,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追究父母或监护人法律责任。

二、依法开展监护干预。各县(市)要全面开展“平安校园”“平安社区”“平安村寨”“平安家庭”创建。镇(乡、街道)、村(居)要密切关注辖区儿童监护状况,及时依法干预家庭监护不当、监护失职、监护侵害行为。符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依法申请。对于疑似患有精神障碍的父母或监护人,已实施危害儿童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儿童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会同镇(乡、街道)督促和协助其近亲属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对儿童实施有效救助保护。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规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三、依法落实监护责任。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儿童身心健康行为的,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儿童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将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6个月以上导致儿童生活无着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属地民政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妇联、残联、儿童保护组织等有关人员或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儿童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上述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

四、强化关爱服务。县级民政部门要督促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困境儿童家庭日常走访和监护监督,及时帮助儿童解决生活、安全、心理等方面困难和问题。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加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落实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特殊保护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规定。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根据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有针对性开展教育矫正,在生活救助、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社会同等待遇,帮助其解决生活、心理及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促进其尽早顺利回归社会。民政部门要联合教育、卫健、妇联等部门加强遭受监护侵害、不法伤害(侵害)未成年人救助帮扶和心理关爱,积极为其提供专业社工介入、心理辅导服务和变更生活、学习环境和融入社会提供必要帮助。


附件4

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措施

一、落实家庭主体责任。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教育义务。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或被监护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劝导外出务工人员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外出共同生活或留一方在家照料未成年子女,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成年人代为监护,暂时无人监护的要及时妥善落实临时抚养照料措施。对不履行监护义务的监护人,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要建立法制宣传长效机制,依法把履行监护职责纳入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二、落实学校管教责任。教育部门要完善控辍保学工作制度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深入开展“四在学校·幸福校园”活动,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农村留守未成年学生入住就读需求。对于周末或节假日不回家的农村留守未成年学生,寄宿制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周末或节假日留校学生的食宿管理,确保留校学生能够正常生活。扎实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精准关爱计划,学校教师要及时了解和报告农村留守儿童无故旷课、辍学情况,帮扶联系教师要定期开展家访,引导父母或监护人关心儿童生活和学习。全面配齐学校法制辅导员和心理健康辅导教师、生活指导员,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措施,健全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安全管理和救助保障,确保关爱保护措施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农村留守儿童。镇(乡、街道)要履行农村留守儿童排查建档、救助保护、应急处置等具体职责,组织开展排查建档、定期走访、法制安全宣传、家庭道德教育和监护监督指导,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为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镇(乡、街道)、村(居)开展监护指导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加强源头预防。县级党委、政府要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全力发展地方经济,减少儿童留守现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加强农民就业技能培训,支持农村劳动力在本地就近就业创业。县级人民政府要推动落实农民工市民化有关制度和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参加中高考政策,依法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县级住建部门要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住房保障政策,为其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创造条件。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外出务工人员做好未成年子女监护抚养安排。


附件5

司法困境儿童管理服务措施

一、严厉打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专项行动、打击性侵专项行动,积极争取实现现案必破、积案攻坚目标任务。不断深化青少年预防教育“7.27”工程,巩固并城乡一体化推广复制黔南州“十百千百”工程。以“平安关爱工程”为载体,加强对城市失学儿童、农村留守儿童、青少年和特殊场所青少年教育帮扶力度,避免未成年人因涉毒问题而犯罪。

二、加强专门教育建设。州、县两级及时下达拨付上级资金,指导学校规范使用资金,保障学校正常运转。根据专门教育学校的特殊性,配齐配强学校师资力量,建立专门学校教师职称评聘机制,拓展教师发展空间,提升学校教育矫治效果。充分利用爱心企业观护基地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进行精准帮教、提供就业培训及指导,助力迷途少年重回正轨。

三、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质量。社区矫正机构要制定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性化矫正方案。司法、检察、民政、共青团等部门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法制教育,依法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引导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家庭成员建立良好关系,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建立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信息互通机制,检察机关要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被依法决定逮捕等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视情形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单独存放并有专人管理,矫正期满后对其矫正档案材料依法封存。通过签署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等形式,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身份信息、奖惩信息的保密责任。

四、落实司法救助措施。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司法救助范围,以贵州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对身体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需要长期进行心理治疗或者身体康复的未成年人,可以突破救助限额,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批。

五、加强少年法庭建设。人民法院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三审合一”审理机制,在案件审理中探索建立社会调查、社会观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法律援助、回访帮教等机制,帮助未成年罪犯悔过自新、重返社会。成立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负责少年法庭审判相关工作,加强涉困境儿童民事纠纷调研。人民法院要联合民政、教育、妇联等部门强化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服务保障,开展未成年人心里健康知识辅导和提供心理援助服务,重点帮助患者解决焦虑、适应障碍、情绪障碍、亲子关系不良等问题,增强儿童心理素质。


附件6

流动儿童管理服务措施

一、开展精准摸排。以(县)市为单位,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流动儿童入园入学情况,公安部门负责统计居住登记非户籍儿童、办理居住证流动儿童情况,卫健部门负责统计流动儿童健康管理情况,统计部门负责依据全国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对流动儿童状况进行分析,医保部门负责统计流动儿童参加医保情况。

二、建立信息台账。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动儿童信息管理机制,实行一人一台账;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流动儿童信息,提升信息及时性和准确度。县级民政、教育、公安、卫生健康、统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核对和及时更新流动儿童数据信息。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要定期走访流动儿童,及时掌握信息并向民政等部门反馈。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流动儿童档案,按照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的要求加强管理,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在此基础上探索开展儿童档案电子化工作。

三、落实教育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适度提高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服务的补贴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县级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逐年提高流动儿童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全面落实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稳慎推进高考政策优化调整,探索分地区逐步放宽高考招生对户籍的限制。逐步实现按常住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

四、落实卫生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优先保障流动儿童合法权益;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儿童健康管理中,全面享受流入地的婴幼儿保健服务,持续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健全流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医保部门要做好流动儿童居民医保参保动员工作;进一步优化流动儿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简化报销程序,降低报销门槛。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动将儿童精神、心理疾病治疗药物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残联部门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流入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

五、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重残流动儿童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流入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急难社会救助;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

六、开展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县(市)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各县(市)社会工作、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医疗卫生机构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于就诊的流动儿童,应当优先提供规范诊疗服务。

七、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县(市)要动员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社区环境熟悉等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各县(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妇联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社区)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服务。各县(市)国资监管局要支持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流动儿童提供城市融入服务,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活动。各县(市)团委、妇联组织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各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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