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江北农贸市场招租公告
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江北农贸市场招租公告
经公司同意,对我公司投资建设的屏山县江北农贸市场的摊位与门面进行公开招租,农贸市场旁技术学校即将动工新增业态,诚邀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参与竞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摊位与门面信息如下:
序号 | 标的物 | 摊位/门面编号 | 竞租底价 元/月) | 年租/元 | 备注 |
1 | 1号 | 1号、2号、3号 | 156 | 1872 | |
2 | 2号 | 4号、5号、6号 | 350 | 4200 | |
3 | 3号 | 7号、8号、9号 | 306 | 3672 | |
4 | 4号 | 10号、11号、12号 | 350 | 4200 | |
5 | 5号 | 13号、14号、15号 | 306 | 3672 | |
6 | 6号 | 16号、17号、18号 | 350 | 4200 | |
7 | 7号 | 19号、20号、21号 | 306 | 3672 | |
8 | 8号 | 22号、23号、24号 | 350 | 4200 | |
9 | 9号 | 25号、26号、27号 | 306 | 3672 | |
10 | 10号 | 28号、29号、30号 | 350 | 4200 | |
11 | 11号 | 31号、32号、33号 | 306 | 3672 | |
12 | 12号 | 34号、35号、36号 | 350 | 4200 | |
13 | 13号 | 37号、38号、39号 | 306 | 3672 | |
14 | 14号 | 40号、41号、42号 | 350 | 4200 | |
15 | 15号 | 43号、44号、45号 | 300 | 3600 | |
16 | 16号 | 46号、47号、48号 | 300 | 3600 | |
17 | 17号 | 49号、50号、51号 | 300 | 3600 | |
18 | 18号 | 1号/门面 | 288 | 3456 | |
19 | 19号 | 2号/门面 | 288 | 3456 | |
20 | 20号 | 3号/门面 | 288 | 3456 | |
21 | 21号 | 4号/门面 | 288 | 3456 |
其他说明:1.出租门面及摊位以现状交付承租人租赁使用,可以整体出租,也可以分开出租,有意向者可以实地勘查。租赁要求详见附件。2.摊位/门面招租面积为最低起拍租赁面积。
二、招租人
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三、招租对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四、报名条件
报名者需提交合法的身份证明(企业单位竞租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租人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招租事项
(一)招租位置:位于屏山县江北临时农贸市场,本次招租摊位51个,门面8间共计面积为 288 平方米。已使用4间144平方米,本次招租4间144平方米。
(二)现状出租,可现场勘查。
(三)招租方式:公开竞租,价高者竞得。
(四)租赁期限:第一次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自签订《屏山县江北农贸市场租赁合同》时间计算,合同期内租金不调整,租赁期内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合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若需续租的,续租合同实行一年一签,续签租金根据市场价调整,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承租权,不接受出租人租金调整的视为自动放弃续租,由出租人收回门面(摊位)重新招租。
(五)竞租人应充分阅读本招租公告附件,并了解竞租人竞得租赁权后应当承担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屏山县江北临时农贸市场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原则上不予变动。竞租者参与竞租,则视为对该门面(摊位)的现状、面积、功能予以确认。
(六)竞租人在竞租前应充分考虑出租门面(摊位)是否适合自身经营项目,承租后其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工商、卫生、税务、环保等),如因经营项目未能通过相关行政审批而无法开展经营,所有损失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七)公开竞租保证金缴纳:参与公开竞租者需缴纳竞租保证金:摊位1000.00元/个(大写人民币:壹仟元整),门面需缴纳竞缴纳竞租保证金5000.00元/间(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租保证金须通过竞租人的银行账户转账或电汇方式缴纳,竞租成功后该竞租保证金自动转为承租人合同履约保证金,未竞得者,在5个工作日内按原途径退还竞租保证金。
(八)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屏山支行
(九)租赁用途:租赁门面可用于办公、服务、仓储;租赁摊位可用于农贸、餐饮、零售等用途。均不能用于生产厂房,以及从事违法、非法的经营活动,严禁擅自转租。
(十)竞租人在竞租成功后,将在屏山县人民政府网公示3日,公示结束后,竞租人须按照招租人通知时间与招租人签订《屏山县江北农贸市场租赁合同》,如超出期限未签订合同或不按约定缴纳租金者视为放弃该资格,并不予退还竞租保证金。
(十一)承租人在租赁期间的水、电、气自行承担,并应按时缴纳。
(十二)租金缴纳:租金实行一年一缴纳,承租方应自签订《屏山县江北农贸市场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第一年的租金一次性交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以后年度租金,在上一年度租期届满前30日内支付。
(十三)优惠措施:当天竞拍成功,每个摊位、门面可享受首年1个月免费租赁期;5个工作日内签约并完成付款1年租金额外享受首年1个月免费租赁期。上述2个优惠方式可以累加,即首年最长享受3个月免费租赁期。
六、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2024年 3月 14日—2024年 2月 27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公告网址:屏山县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ybps.gov.cn/),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3、报名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经开区江北工业园区企业服务综合体2号楼3楼经营部办公室。
4、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七、竞价时间
2024年 3月28日下午14:30。
八、竞价地点
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王场江北片区企业服务综合体2号楼3楼大会议室。
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187*****182
附件:1.屏山县江北农贸市场租赁合同
2.竞租注意事项
3.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承诺书
4.江北农贸市场平面图
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3日
附件1
合同编号:
屏山县江北农贸市场租赁
合同
出租方(甲方):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831-*******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屏山县江北临时农贸市场门面/摊位的相关事宜,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双方合法权利,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特制订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铺位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四川省屏山县江北临时农贸,编号:号,物业类型:(门面/摊位)出租给乙方使用,经营业态为:,租赁门面/摊位面积按实际交付面积计算。乙方保证其租用门面或摊位从事的约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免租期限
1.租赁期限:双方约定该门面/摊位的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若因出租方原因导致门面/摊位整体延期交付的,起租时间顺延)。
2.免租期:双方约定该门面/摊位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为试运营期,该期间不计租金(若承租方违约,则不享受该免租期优惠)。
第三条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议定该门面/摊位月租金为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年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
2.甲、乙双方议定门面/摊位每月管理费用元。
3.租金费用支付方式为一年一付。乙方应当自签订本合同之日支付一年(即12个月 )的租金,下一年的租金应在上年租期届满前15日内支付。
4.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屏山支行
电 话:0831-*******
第四条 其他费用的缴纳
1.租赁期间水电费用由乙方自行缴纳。
2.维修费:租赁期间,该门面/摊位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外,由乙方负责。
3.商业活动产生的费用:使用该门面/摊位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4.其他费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要求缴纳本合同未列出的,门面/摊位租赁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租赁业态的调整
1.在市场运营过程当中,甲方对乙方均不做任何独家经营以及严格经营范围划分的承诺,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乙方应予配合,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因市场需要,甲方对摊位进行调整或扩充,甲方无需向乙方通知;扩充摊位的数量,乙方无权过问。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租赁门面/摊位的业态经营范围,如需改变,须书面报甲方指定的市场运营方审批通过,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六条 转租及全年营业时间
1.乙方不得转租摊位。如私自转租,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并且乙方所交剩余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归甲方所有。
2.乙方全年营业时间应严格按照后期甲方指定的运营管理公司制定的管理制度执行。
1.门面/摊位的交付:甲方将门面/摊位按交付时的实物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门面/摊位及设施的实物现状承租。交付时,双方对门面/摊位现状以移交清单形式详细记录并签字确认,并留存必要的影像资料。门面/摊位交付后的租赁期内,乙方作为租赁门面/摊位的实际管理人,须切实履行门面/摊位维修维护、防火防盗防触电、防用水渗透等安全管理责任,防止因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给周边业主或环境造成损失。禁止开展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租赁门面/摊位在租赁期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水电使用不当、意外伤害等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2.门面/摊位的返还: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后将该租赁门面/摊位按约定条件返还给甲方。乙方应保证租赁的该门面/摊位本身及附属设施(水电等)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返还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该租赁门面/摊位及其设施损坏的,乙方应负责修复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租赁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更换、改建、扩建
1.市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由甲方指定的管理方负责,乙方应予以配合。
2.乙方应自觉爱护好租赁门面/摊位本身及附属设施,期满交接时乙方应保证租赁门面/摊位本身及附属处于良好状态。租赁物本身及附属范围内的设施属容易损耗的物品设施(如门面内的光管、灯泡、消毒灯、灭蚊灯、排气扇、漏电开关、水、电开关、水表、电表、支管线、灭火器、门锁、铺位的卷闸的小修等),其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
3.未经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在市场内(含商铺内)拉接水、电和增设负荷;不得对门面/摊位进行改建、扩建或增设负荷。若租赁期届满或乙方中途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乙方增设的设施不能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因合同解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如将租赁物及附属设施(含增设设施)损坏、毁坏,必须照价赔偿或恢复原状。
第九条 广告宣传
市场内建筑物以即附属物均属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市场内张贴广告,如需做广告宣传应当向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由市场管理办公室统一策划进行制作。对该市场区城内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运营及物业管理
本市场的运营管理由甲方指定的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物业管理由甲方指定的屏山县雅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乙方应服从运营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当天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元(门面按5000元/间,摊位按照标的物标号1000元/个缴纳)。乙方在租赁期间无拖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租赁商业用房及附属设施无损坏,因违约行为给甲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已偿付,甲方将在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自行对履约保证金进行处置:
1.乙方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乙方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违反市场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者损坏市场设施以及市场设备的;
4.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同等金额;扣除保证金后,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若出现上述情形,甲方使用履约保证金先行处置后,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之内予以补足。
第十二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有权按时收取租金,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
(5)制止乙方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购物袋。
(6)开展有关法律、政策的宣传,组织场内经营者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2.甲方义务
(1)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部门规定的卫生、工商税务等营业证、照,但是办证费用及日后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3)协助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场内通道畅通、通道卫生整洁,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4)协助物业管理公司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规定,明确市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市场内经营者的食品经营环境和食品经营条件进行检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权利
(1)在甲方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甲方违法或严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2.乙方义务
(1)按时交纳租金,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参加甲方举办的有关法律、政策、消防安全的学习,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甲方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乙方如需使用用电器具,必须先经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自觉遵守市场用电管理规定。
(4)乙方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并严格把控商品质量,乙方应对商品质量完全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若因此担责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5)乙方应按运营管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制定门面/摊位招牌,并按要求对经营门面进行改造,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因工作需要需对水、电进行调度的,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并自行做好应对措施,如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的划分
1.对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如检修调度造成的或短路等意外情况),由此导致乙方受到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2.因乙方原因,如乱拉电线等情形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若因此担责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3.因商业环境、人流客流以及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乙方歇业或其它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多次违章屡教不改,不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达三次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保证金,且甲方并有权将其清除出场,摊位另行安排,所有后果乙方自担。
5.乙方不按期缴纳租赁费、电费、水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超过规定期限半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的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停业以及搬出市场。
6.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乙方造成直接损失的部分,应由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甲方有权根据农贸市场发展对市场实施有效管理,乙方应无条配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交租金剩余部分不予退还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于2024年 月 日完成开业,若乙方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连续3天或三个月内累计9天不开门营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交租金剩余部分不予退还。
(2)乙方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证照,或拒不执行甲方正当管理要求,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乙方不服从甲方对市场内经营商品陈列、圈内货物摆放、占道经营、摊位卫生的统一管理,经甲方三次以上催告仍不予以改正的。
(4)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擅自销售或提供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
(5)乙方未按相关规定对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的,经查证属实发现三次以上的。
(6)乙方未按要求对自己租赁的摊位所经营的菜品、物品及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处理,影响到市场的整体美观和相邻摊位经营,连续三次评比名次后5名,且经市场管理人员多次批评教育不整改的。
(7)对严重失信经营者或者信用低下经营者,取消其下一租赁周期入市场经营资格。乙方被行政管理部门在同一年度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列入市场经营者黑名单的。
(8)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在 7 日内搬出全部物件;如乙方逾期7天内仍未搬出物品,视为乙方放弃物品所有权,自愿交由甲方处理。因乙方逾期不搬迁而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9)经营熟食或者直接入口食品的商户,如果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责任事故,其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甲方若因此担责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若租赁摊位或门面因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无法使用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摊位转租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乙方过错造成摊位严重毁损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因乙方原因在合同期内要求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申请,自乙方退租日止由甲方按当月完整月计算乙方租金;若乙方未提前申请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乙方支付的违约金。
4.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并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且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评估费、交通费、通讯费、差旅费、执行费、处置费、鉴定费、公证费等一切损失费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还应当继续补足。
4.合同期内乙方若申请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屏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送达
本合同首部当事人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适用于双方往来联系,书面文件送达及争议解决时法律文书送达。因联系方式和联系信息错误而无法直接送达的自交邮后第7日视为送达。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
1.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方制定并且张贴明示的各项市场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江北农贸市场竞租注意事项为确保招租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竞租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竞租者仔细阅读:
一、上述招租资产系国有资产,屏山县兴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行使对上述资产的出租经营管理权。
二、资产租赁后相关安全事宜由承租人自行负责;门面及摊位如用于经营餐饮的,须符合物业及周边规划,并取得相关主管单位和相邻单位、个人的书面同意,同时须报我公司核实同意。
三、所有出租门面及摊位以现状交付(包括周边环境)承租人使用。
四、竞租人在竞租前应考虑出租门面及摊位是否适合自身经营项目,承租后其经营需要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工商、卫生、税务、环保等),如因经营项目未能通过相关行政审批而无法开展经营,所有损失均由竞租人自行承担,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第一次签订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合同期内租金不调整,租赁期内未经我公司同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2年合同期满后,续租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并随市场行情调整租金,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户享有优先租赁权。
六、参加竞租的个人报名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企业需携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三证合一证照(法定代表人无法到现场参加招租的,应提供授权书),其他组织需携带机构代码和单位介绍信。竞租需缴纳竞租保证金1000元,竞得人竞租保证金直接转为租房保证金或房租,未竞得者在竞租结束后予以退还。
七、上述门面及摊位可整体出租也可分开出租,竞租人进行整体报价竞租。竞租者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竞得者拒绝与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竞租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若竞租成功的摊位总数较少,经招租人研判不满足农贸市场摊位启用条件,则已竞得摊位可撤销,招租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已竞得摊位保证金在竞租结束后予以退还。
九、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
十、上述有关事项由我公司负责解释,有意参加竞租者如有疑问,可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有权对有关事项进行澄清,澄清事项将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承租人。
屏山县兴胜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3
安全和环境卫生管理承诺书屏山县兴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为加强租赁期间门面(摊位)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杜绝使用过程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本人(公司)作为承租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租赁门面(摊位)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负责。
2.未经贵公司许可,不擅自改变门面(摊位)的使用性质,因本人违规拆建导致安全隐患的,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及安全事故责任全部由本人承担。
3.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所必需的安全条件、安全设施和设备,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器材。不在该门面(摊位)内生产、存储、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等。
4.定期对该门面(摊位)电器、燃气管道及灶具、水电、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加强安全检查与维护,并配合贵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该门面(摊位)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5不在门面(摊位)内从事涉黄、涉赌、涉毒、走私、造假等违法的及影响公共秩序的活动。若有上述行为,贵公司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协议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6.自觉负责环境卫生管理,不占用和损坏公共绿化设施,不乱堆乱放物品,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不出现有碍园区形象的现象。
7.自觉接受该门面(摊位)所在地社区、政府、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8.在租赁期间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承诺书约定,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尽最大努力挽回因违反安全承诺书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9.本人自愿遵守以上承诺,本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人结束租赁完全搬离该门面(摊位)为止。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
2024年 月 日
标签: 农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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