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海区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瑶海区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瑶海区YH******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

原项目编号: 2024BFYBZ*****

原公告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瑶海区YH******号地块全过程代建管理、设计及代销服务招标文件补疑2

2024BFYBZ*****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

1.招标文件中页码第14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履约保证金方面内容提及“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签订金额的2%”;招标文件中页码第43页,“8.1履约保证金”提及“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招标文件中页码第101页履约保证金约定“本项目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

请问:招标文件中对履约保证金约束不一致,以哪个费率为准?请予以澄清。

答: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

2.招标文件中页面第2-3页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提及“3.1.2投标人业绩要求: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管理业绩或开发代建管理业绩(如为开发代建管理业绩,合同内容中需包含代销工作)”,与招标文件中页面第54页商务评审标准中提及“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累计不多于2个投标人业绩,如提供多个,评标委员会仅认可前2个业绩。业绩要求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方提供)”均提及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

请问:资格评审业绩能否与商务评审标准业绩为同一个业绩,另外一个商务评审标准业绩若为开发代建管理业绩,是否要求合同内容中需包含代销工作?请予以澄清。

答:经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审查业绩可以参加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此项评分。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合同内容中无需包含代销工作。

3.招标文件中页码第83页“(2)成本管理”提及“在项目施工图经职能部门审批确定后,由乙方编制项目目标成本,与甲方在经济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共同确定”与招标文件中页码第90页“2.工程成本管理目标”提及“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20】个日历日内,由乙方负责编制预算版目标成本,并将预算版目标成本报甲方审核确认,甲方在收到前述预算版目标成本后【15】个日历日内应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若甲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视同甲方认可乙方提报的预算版目标成本;如甲方出具有异议的书面审核意见后【5】日历日内双方仍未就预算版目标成本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对目标成本编制时间,前后描述有偏差。

请问:关于目标成本编制时间以哪个为准?请予以澄清。

答: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20】个日历日内,由乙方负责编制预算版目标成本,并将预算版目标成本报甲方审核确认,甲方在收到前述预算版目标成本后【15】个日历日内应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若甲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出具书面的审核意见,视同甲方认可乙方提报的预算版目标成本;如甲方出具有异议的书面审核意见后【5】日历日内双方仍未就预算版目标成本达成一致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4.招标文件中页码83页“(2)成本管理”提及“④甲方向本项目派驻跟踪审计单位,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本项目目标成本控制管理,跟踪审计单位向甲方负责”。

请问:跟踪审计工作内容是否包含清单编制,结算对量等内容?请予以澄清。

答:跟踪审计工作内容在甲方另行招标审计单位时确定。

5.招标文件中页码第2页提及“2.8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本项目所有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暂定 2700天(90 个月))。项目总体开发建设总周期暂定为 90 个月(其中设计周期 3 个月,建设周期 27 个月,缺陷责任期 60 个月)”,招标文件中页码89页“代建服务人员配置要求”提及维修阶段需要配置“管理负责人1人、土建工程管理人员1人、安装工程管理人员1人、市政园林景观专业管理人员1人”等4人。

请问:①维修阶段是否有明确期限,或是否与缺陷责任期 60 个月相同?②若当完成交付后连续三个月无房屋质量问题,此后维修阶段,是否能在保障有维修工作时能及时响应的提前下,将不再安排维修人员长期驻场或将驻场人数减至1人?请予以澄清。

答:①相同。②若当完成交付后连续三个月无房屋质量问题,同时乙方具备本地化服务条件,能够保障在有维修工作时确保及时响应甲方相应要求,可委派维修管理负责人长期驻场,否则所有维修人员均需长期驻场。

6.招标文件中页码99页提及“7、因乙方原因且经研判确有需要的变更,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由此带来的时间、工期、经济损失,此外若变更的实际施工成本累计超过招标人施工招标确定的签约合同价的,每超出1%的,甲方对乙方处以违约金30万元/每次。”

请问:如单合同变更签证成本累计略有高出合同价,但整体建安目标成本未超,是否可免于处罚?请予以澄清。

答:违约条款详见更正公告,上述情形不免于处罚。

7.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单项文件上传不可大于50M,本项目技术标评审涉内容多,最终技术标文件可能大于50M。

请问:技术标文件能否视文件大小拆开分不同的几部分,分别上传至分节点中?请予以澄清。

答:可以。

8.招标文件中页码98-99页以及146页提及“2、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项目未按双方确认的开发周期开盘销售(甲方因素除外),20日历天以内的,每逾期1天,扣除违约金10万元,超过20日历天的,每逾期一天,扣除暂定代建费的*1%,直至扣除至50%,发放后10个月,项目未开盘销售(甲方因素除外),乙方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实际开盘时间受总包招标确定时间、总包施工进度、预售条件调整等影响。

请问:此条款是否可将“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项目未按双方确认的开发周期开盘销售(甲方因素除外)”调整为“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因乙方过错造成项目未按双方确认的开发周期开盘销售”?请予以澄清。

答:违约条款详见更正公告。

9.招标文件中页码93-94页“8、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访维稳考核总价为本项目总建安成本(暂定7亿元)的0.5%,本项目竣工结算后根据考核情况,支付比例如下:①开发建设周期目标完成后支付该部分费用的20%;②工程成本管理目标完成后支付该部分费用的20%;③质量目标完成后支付该部分费用的20%;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控制目标完成后支付该部分费用的20%;⑤信访维稳控制目标完成后支付该部分费用的20%”,与招标文件中页码98-100页“(二)乙方违约责任”中提及条款“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开发计划中的主要里程碑节点(包括项目开工、竣备、交付)未如期完成的,每丢失一个节点则视为违约,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从乙方当期应计取的委托管理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月扣除,直至扣完。2.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项目未按双方确认的开发周期开盘销售(甲方因素除外),20日历天以内的,每逾期1天,扣除违约金10万元,超过20日历天的,每逾期一天,扣除暂定代建费的*1%,直至扣除至50%,发放后10个月,项目未开盘销售(甲方因素除外),乙方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3.如因乙方过错造成项目实际总开发建设周期超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开发建设周期目标,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在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由乙方据实向甲方赔偿等额的损失。4.因乙方过错导致项目建设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致使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5.开发过程中,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在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由乙方据实向甲方赔偿等额的损失。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中标单位自有人员、施工人员及与现场有关的人员),按10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乙方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6.项目的整体工程成本应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目标考核成本范围内,如因乙方过错导致实际整体工程成本超过成本考核目标的,超出部分由乙方据实承担”以及“14、未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农民工工资防欠薪工作布置,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投诉事件的,甲方对乙方处以每次违约金5万元。受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发生10人已上农民工讨薪上访投诉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罚金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对乙方处以违约金10万元/每次”内容存在冲突。

请问:招标文件中页码98-100页“(二)乙方违约责任”中1、2、3、4条款违约未约定罚则金额与罚则上限以及5、6和14条款未约定罚则次数与上限,上述条款罚则金额与罚则上限是否均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信访维稳考核内容中按单项违约最高的考核金额执行?上述条款的罚则累计是否有上限,上限金额是否以考核总价(即:为本项目总建安成本(暂定7亿元)的0.5%)为上限?请予以澄清。

答:违约条款详见更正公告,违约金罚则金额上限不以考核金额执行,质量、安全、进度违约金上限设置为总建安成本(暂定7亿元)的0.5%。

10.招标文件中页码150页提及“21、规划方案首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中标单位须按设计费合同价的1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连续两次未通过市规委会审定,中标人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请问:能否将“连续两次未通过市规委会审定,中标人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调整为“连续三次未通过市规委会审定,中标人无条件同意解除合同”?请予以澄清。

答:违约条款详见更正公告。

11.招标文件中页码150页和147页均提及“17、甲方发现乙方在营销活动中虚假宣传或擅自承诺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5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请问:这里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是否理解为乙方因虚假宣传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予以澄清。

答:乙方存在虚假宣传或擅自承诺等行为,且在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仍不能及时整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招标文件中页码100页“5、净利润指标”列举利润计算中土地成本提及“c.土地成本为实际发生的出让金、契税、土地款资金成本、大建设配套费等”。

请问:中标人是从中标书发放之日起开始正式承接代建管理业务,土地款资金成本是否从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计算,资金成本费率是多少?请予以澄清。

答:在净利润考核时明确。

13.关于开发管理业绩,根据《挂牌出让文件》和竞买申请书的约定,原土地受让人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我公司作为原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与土地出让人签订用地出让补充合同,明确由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该业绩作为我公司的投标人业绩是否认可?

答: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和商务技术评审“投标人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中,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若提供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业绩,须额外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全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资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全资子公司查询截图。

14.关于开发管理业绩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提供投标人全资子公司(项目公司,与土地出让补充合同现受让人保持一致)的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予以认可?

答: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和商务技术评审“投标人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中,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若提供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业绩,须额外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全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资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全资子公司查询截图。

15.招标文件表述为“项目营销工作由乙方统筹管理,所有营销费的支出须由中标人以公开方式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由招标人向经中标单位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据实列支,招标采购全程接受本项目招标人的监督,未经招标人监督的营销费支出招标人不予认可。” 在营销费据实列支的情况下,营销类合同也要以中标人的名义与第三方签署吗?建议由招标人与第三方签署,或乙方仅作为合同第三方管理人角色参与签约。

答:甲乙双方与中标人共同签订。

16.履约保证金表述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未明确约定履约保证金基数。合同签订金额包含代建服务费(含品牌使用) 及营销费,且分别列示金额,无合计金额 。建议答疑明确履约保证金基数。

答: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合同签订金额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代建、代销服务费(含考核费、品牌使用),第二部分为营销费,第三部分为勘察设计费,第四部分为奖励费。

17.招标人在电子交易系统发布的招标公告第4.2条获取方式中说明:“(2)潜在投标人可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 查阅招标文件,如参与投标,则须在本条第4.1款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请问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是否只需要联合体牵头人在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答:如采用联合体投标,由联合体牵头人填写投标信息。

18.招标文件第2页:“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管理业绩或开发代建管理业绩(如为开发代建管理业绩,合同内容中需包含代销工作)。”请问开发代建管理业绩的合同主体签订单位为母公司,实际执行管理为子公司,由甲方出具证明资料的情况下,在本次投标中该业绩是否能计入子公司业绩(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资格评审及商务评审的有效业绩?

答:甲方出具证明材料的实际履约人为投标人,业绩予以认可。

19.招标文件第2页:“投标人业绩要求:自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项合同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管理业绩或开发代建管理业绩(如为开发代建管理业绩,合同内容中需包含代销工作)。”请问房地产开发管理业绩的土地出让合同为2018年签订,但是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2019年下发,即项目实际为2019年开始实施的,该业绩是否属于资格评审及商务评审的有效业绩?

答:投标人业绩须提供 2019年1月1日以来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提供的业绩要求详见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如证明材料无法体现时间的,需提供甲方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20.招标文件第24页中关于业绩证明资料要求:①代建业绩提供项目合同;②开发管理业绩提供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前期补偿协议文件。请问合同或协议文件是否只需要提供体现评审要求内容的合同关键页,还是需要提供完整文件?

答:项目合同提供体现评审要求内容的合同关键页即可。

21.招标文件第24页中关于代建业绩证明资料要求提供的业绩合同中须体现“代建或全过程代建或代建开发或代建管理”等相应表述。请问代建业绩合同表述未完全与“代建或全过程代建或代建开发或代建管理”的表述一致,但合同内容已充分体现代建内容的是否满足要求?例如:“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全过程开发管理工作”的表述是否满足要求?

答:予以认可。

22.招标文件第24页: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中对于投标人自有开发管理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为①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前期补偿协议文件;②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正在履约的甲方证明材料)。因为投标人自有开发项目业绩为投标人作为建设单位自行投资及开发管理,不存在委托人且要求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仅能体现土地出让价格及竣工备案相关信息(主要为建设规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造价、竣工备案时间),无法体现工期、项目负责人等信息,请问对于投标人自有开发项目业绩的《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及《投标人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中的“委托人名称、委托人地址、委托人电话、合同价格、工期、服务内容、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如何填报?

答:如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与附录3要求不完全一致,但同样可以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各项要求的,予以认可。《投标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及《投标人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信息表(详细评审)》可根据实际酌情调整格式据实填写,但需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各项要求,由评标委员会审定。

23.在招标文件第25页:附录5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中对项目负责人资格及业绩未做要求,请问资格审查资料中的《(四)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及《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是否还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答: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四)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资格审查)》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信息表(资格审查)》。

24.招标文件第75页:“项目营销工作由乙方统筹管理,所有营销费的支出须由中标人以公开方式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由招标人向经中标单位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据实列支,招标采购全程接受本项目招标人的监督,未经招标人监督的营销费支出招标人不予认可。”,故其中涉及到的推广、活动、案场等费用都是由招标人直接委托支付,该部分费用不进入中标单位,出现中标单位实际收入与合同额不符,因此这部分费用不应该再缴纳履约保证金。请问未计入中标单位的代销部分费用在中标后是否还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

答: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合同签订金额包含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代建、代销服务费(含考核费、品牌使用),第二部分为营销费,第三部分为勘察设计费,第四部分为奖励费。

25.请问招标文件第160页的《主要人员汇总表》是否只需要填写项目负责人及设计负责人?

答:本项目除设计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作为资格审查项,主要人员汇总表中可以仅提供设计负责人相关信息,也可根据投标人实际服务方案情况自行考虑是否提供其他人员信息。

26.招标文件第168页:《(五)主要人员简历表》中备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附录 6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但附录5并未对项目负责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约定,请问项目负责人的《(五)主要人员简历表》应后附什么证明资料?

答:《(五)主要人员简历表》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6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人员最低要求)”提供证明资料。

27.根据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要求中并未对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获奖情况进行评审,请问招标文件第175页的《(三)投标人获奖评审表》及《(四)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奖评审表》是否还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

答:招标文件P175页《投标人获奖评审表》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获奖评审表》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

28.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导入招标文件生成的投标文件部分节点与招标文件正文不一致,如部分节点名称不一致、部分节点无对应的招标文件内容等问题,请问如何处理?

答:制作投标文件格式以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文件内容能够反映出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即可,若该节点无评审要求可不放置相关评审资料。

29.关于投标人业绩中,开发管理业绩的审核认定中,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房地产居住项目开发业绩是否被认定为有效?

答: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和商务技术评审“投标人代建管理(或开发管理)业绩”中,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业绩予以认可。若提供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业绩,须额外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全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
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资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全资子公司查询截图。

30.在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第二节 委托管理目标中——第7点 提到代销营销费支取指标“项目营销费暂定价 5400 万元,根据营销费各项开支经审核后据实拨付,累计支付不超过暂定价5400万元”。

请问,该5400万是否为项目销售全周期的营销费确定总额上限,后期不可调增。还是本次后续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报甲方审批后,据实调增/调减。

答:营销费含除分销外的各项营销支出,据实结算上限为5400万元。

31.第1章“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8服务期限:缺陷责任期 60 个月”此处的缺陷责任期范围包含哪些?

答:范围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32.招标文件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约定比例不一致,请明确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还是5%,请明确?

答: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

33.投标须知中关于创优目标为“无”,而房地产项目开发委托管理合同书要求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安徽省标准化示范工地”标准,请问以何为准?

答:需达到“安徽省标准化示范工地”。

34.请明确维修阶段人员是否无需驻场?

答:若当完成交付后连续三个月无房屋质量问题,同时乙方具备本地化服务条件,能够保障在有维修工作时确保及时响应甲方相应要求,可委派维修管理负责人长期驻场,否则所有维修人员均需长期驻场。

35.估算价是否不包含代销营销费奖励上限的500万元?

答:代销营销费奖励算法详见代销营销费支取指标,奖励费金额在营销费节约支取金额中计取,与实际发生的营销费合计上限5400万元。

36.在计算净利润指标时,销售收入为已销售部分对应的签约合同价,请问未售物业(如未售出的住宅、商业、车位等)的销售收入是否可一并纳入销售收入中?

答: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5、净利润指标”。

37.招标文件中关于勘察设计费有两种基数计算,请明确是否统一为总建安成本(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为计算基数(合同协议书中为建安工程为基数)?

答:以建安工程费为基数。

38.招标文件第153页的《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需填报经营期限,请问新版营业执照未体现经营期限是否可以在经营期限栏按“/”进行填报?

答:可以。

39.第四章合同四、2、(7)条“或因该销售团队成员在合作期内发生甲方不可接受的变动,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偿损失。”中甲方不可接受的变动指哪些,销售团队因个人原因变动等是否不含在此类。

答:详见更正公告,如上述违约处罚内容仍无法妥善解决,视为甲方不可接受的变动。

40.第四章合同四、2、(12)条“销售团队所有在销售中心工作人员的着装、工作环境、工作时间、工作要求、销售行为及销售程序应严格符合甲方的有关要求”,要求现阶段有无具体内容。

答:现阶段无具体内容 ,标后由中标单位将相关方案报招标人确定。

41.第四章合同四、2、(13)条“除本合同约定明确的销售代理费外”,不仅仅是用,应该是第四条第2点乙方的义务(营销管理部分)中营销管理相关费用。

答:甲方的权利第(2)条调整为:甲方享有对乙方完成销售目标的考核权,甲方依据双方所约定的销售目标进行考核,并视乙方的实际销售目标完成情况支付营销管理相关费用。

42.第四章合同四、2、(17)、①条“如项目处于销售关键期等特殊情形下,甲方可要求乙方增加人员配备,增加部分的人员基础工资不予计列 ,营销提成根据同岗位平均取费标准单独计列。” 中甲方要求增加的人员的基础工资不据实列支?那此费用由哪方面承担。

答:上述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标后不再另行支付。

43.第四章合同四、3、(2)、③条“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乙方成本管理专业人员提出初核意见后 ,再由甲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复审,并报甲方审定。在竣工结算过程中,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完成审核、对账等工作, 协助甲方控制各类工程结算造价。”中:

①初核意见是否理解为仅对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完整性审核;

②结算时效性是否有约定,结算过程是否需要驻场办理;

③代建周期为30月,是否包含结算完成时间,结算办理需提供时效性;结算期间代建人员的工资是否额外计算;

④结算范围:设计结算、缴费结算如何处理;

⑤非我司原因(恶意不提交结算资料、三方结算争议长期达不成一致意见等)导致结算无法完成的解决办法;

⑥所有总分包结算中须有结算的要求及罚则,利于非乙方原因导致的结算不能按期完成。

答:①初核包含但不限于需对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②结算时间标后确定,相关结算人员应服从甲方制定的考勤制度。③乙方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在代建管理费中,标后不再另行支付。④设计结算、缴费结算中标单位同样需提出初核意见。⑤除甲方原因外,其他问题需乙方协调解决。⑤总分包相关罚则,在甲方另行招标总分包单位时明确。

44.第四章合同四、3、(2)、④“甲方向本项目派驻跟踪审计单位 ,配合乙方共同完成本项目目标成本控制管理,跟踪审计单位向甲方负责。” 全过程咨询服务费是否是从甲方成本列支;

答:跟踪审计单位由甲方另行招标,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45.第四章合同四、3、(7)、③“人员培养:为保证项目开发品质,提升员工工作能力,乙方应积极创造条件为甲方指派相关人员 提供项目管理与专业技术岗位实践、学习培训的机会,乙方提供每年不少于2次的学习机会和条件。”中学习产生的费用是否列支在项目开发成本还是项目代建管理费中;

答:上述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标后不再另行支付。

46.第四章合同四、3、(7)、④中“项目基本人员配置要求”中的长期驻场是指根据工作要求阶段性长期驻场还是要全过程驻场。

答:阶段性长期驻场。

47.第四章合同五、2中“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放后【20】个日历日内,由乙方负责编制预算版目标成本 ”中因本项目精装修交付,预算表目标成本编制前,甲方需提供项目确认配置标准,如因非乙方原因该节点可否适当延期;

答:因甲方原因,该节点可适当延期。

48.第四章合同六、(二)、4中“总建安成本”市政大配套收费,小区智能化分包,开办费分户验收等是否包含。

答:包含市政大配套收费,小区智能化分包,开办费分户验收。

49.第四章合同六、(三)、1中“所有营销费的支出须由乙方以公开方式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或经乙方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据实列支”营销费支付是甲方直接支付给费用产生单位还是甲方支付给乙方后代付。营销合同的签订主体是甲方还是乙方。

答:甲乙双方与中标单位共同签订。

50.第四章合同八、(一)中因甲方原因导致延期产生的管理费、营销费成本支出是否据实列支响应增加。

答:招标服务期内不予调整,存在因甲方原因致使服务期超过约定的,乙方需提前预判,同时至少提前3个月向甲方报送相关预案及计划,由甲方审核确认(甲方业务调整除外)。

51.第四章合同八、(二)、1·3中“营销、项目管理人员需接受甲方的考勤管理 ,缺勤一经发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100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约定”中甲方考勤制度有无,还是甲乙双方共同制定。

答:遵守甲方考勤制度。

52.本项目施工图审查费用是甲方承担还是含在设计费用中;

答:上述费用由投标人综合考虑,标后不再另行支付。

53.本项目要求“住宅层数超过20层”是指住宅层数全部要求超过20层还是有超过20层的住宅就可以。

答:非方案限制性描述,“住宅层数超过20层”是指满足合肥市相关设计要求的情形下,可能存在部分住宅楼层超20层,投标单位根据设计条件自行考虑楼层数量及高度。

54.P122页(2)、1中“规划方案首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是否指规委会审批。

答:主管部门审批指规委会审批。

55.P122页(2)、2中“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技术审查及甲方通知的相关会议(含代建方面),乙方必须按甲方通知要求的人员到场”该人员指代表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还是需要该项目设计负责人。

答:以会议通知为准。

56.P122页(2)、5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至少保证一名建筑专业负责人常驻项目现场” 是要求每天在场还是根据工作要求常驻。

答:遵守甲方考勤制度,长期在场。

57.P24页投标人代建业绩“②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正在履约的甲方证明材料)”,项目在建无备案表提供的甲方证明材料有无要求。

答:甲方证明材料应充分体现各项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审定。

58.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2.6 建设规模”表述有“住宅层数超过20层”,此条是否要求方案中楼栋层数必须在20层以上?还是可在综合考虑产品舒适度、价值、成本等因素情况下,合理排布产品层高?如若方案中排布20层以下楼栋,评标阶段是否会被认定不响应招标人要求?

答:非方案限制性描述,“住宅层数超过20层”是指满足合肥市相关设计要求的情形下,可能存在部分住宅楼层超20层,投标单位根据设计条件自行考虑楼层数量及高度。

59.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 3.1.2”要求提供材料中,“如为开发代建管理业绩,合同内容中需包含代销工作”;如提供的正在履约的业主方证明材料中,对代建代销服务名称约定为“代建管理服务”或“委托开发管理服务”,但合同服务内容包含代销工作,该业绩是否可被认可?

答:证明材料应充分体现各项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综合审定。

60.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若本项目具体营销工作由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负责,则: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四、2、(16)”要求乙方委派相应营销管理人员,是否可以由乙方委派营销总负责人1名负责统筹管理,其他营销管理人员配置的义务均由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负责?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四、2、乙方的义务(营销管理部分)”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责任义务是否均由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负责并承担招标人的相应考核?乙方仅负有统筹管理义务。

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五、6、代销营销费支取指标”中约定的奖励考核及相关义务是否均由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承担?

答:可以由乙方委派营销总负责人1名负责统筹管理,其他营销管理人员配置的义务均由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负责;乙方进场后相关的考核与责任义务在起草第三方招标文件时明确,但乙方同样需负责管理第三方营销单位。

61.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主要人员汇总表”是否需按第四章合同要求代建服务人员最低配置要求(15人)及设计人员配置要求(9人)填写全部拟配置人员?还是可仅填写主要人员即可(例如项目总经理、设计负责人等)。

答:本项目除设计负责人外,其他人员不作为资格审查项,主要人员汇总表中可以仅提供设计负责人相关信息,也可根据投标人实际服务方案情况自行考虑是否提供其他人员信息。

62.关于招标文件第153页的《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请问联合体投标的,是否只需要联合体牵头人填写?

答: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人填写。

63.请问投标文件对字体、间距等文本格式是否有要求?

答:没有具体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编制格式。

64.p14、P101中,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而p43中则为 5%,履约保证金约定不一致,以哪个费率为准?

答: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签订金额的2%。

65.所有营销费的支出须由乙方以公开方式招标采购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由甲方向乙方或经乙方以招标方式选定的第三方单位据实列,其中涉及的乙方委派营销人员及佣金部分不涉及到第三方,该笔费用是否理解为按月度支付给乙方。

答: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据实列支。

66.乙方委派施工管理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经理须为中标单位高管,该高管如何定义?

答:乙方委派施工管理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高管定义由公司法及投标单位公司章程等确定。

67.招标文件第一章第2条2.6建设规模中“住宅层数超过20层”,是否为对方案的限制性描述,方案是否可以布置20层以下的楼栋?

答:非方案限制性描述,“住宅层数超过20层”是指满足合肥市相关设计要求的情形下,可能存在部分住宅楼层超20层,投标单位根据设计条件自行考虑楼层数量及高度。

68.第三章 评审标准 2.2.1(2)中 “项目设计方案建议”描述了评审因素的具体内容,是否可以在投标文件中补充便于理解方案的评审因素以外的内容,如效果图、设计分析图等?

答:可以。

二、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7.评标办法“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定性定量评审法,定标办法采用集体议事法。(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

现变更为“本招标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定性定量评审法,定标办法采用票决法(直接票决)。(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7.4.2

定标方法

?集体议事法

□票决法

□票决随机法

□其他:

”变更为“

7.4.2

定标方法

□集体议事法

?票决法(直接票决)

□票决随机法

□其他:

3.招标文件P68页第三章评标及定标办法第二节定标办法现变更为“

第二节 定标办法

定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定标方法

票决法(直接票决)

1

最多可中标段数量

1个,按每个标段的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低依次确定中标顺序。

3(7)

其他定标因素

/

4

定标规则

票决法(直接票决):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候选人中选择1家进行投票,推荐的得1票,最终按推荐得票数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人。票决中出现推荐得票数相同以致影响中标人确定的,由定标委员会对推荐得票数最高且相同的定标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得票数高的为中标人。

1.定标方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方法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2.定标程序

定标会议由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定标委员会可参照以下程序进行定标:

(1)市公管局介绍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2)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3)评标小组组长或招标人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4)招标人结合对定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定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5)市公管局对上述程序的合法合规性、汇报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说明;

(6)定标委员会成员提出疑问,相关人员解答;

(7)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8)采用集体议事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定标委员会主任定标;采用其他定标法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9)形成定标报告。

3.定标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1)企业信誉(包含业绩及履约情况);

(2)履约可靠度、服务便利度;

(3)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

(4)承接招标人过往项目的履约及配合情况。

(5)拟派设计负责人的技术能力与履约水平;

(6)服务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

(7)定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定标因素。

定标委员会根据上述因素等对定标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然后由定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

4.定标规则

本招标项目定标规则详见定标办法前附表。

5.定标报告

定标报告由定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定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定标报告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定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又不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定标结果。

定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定标程序;

(2)定标结果;

(3)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4)质询报告(如有)。”

4.招标文件P98页“(二)乙方违约责任”现变更为“

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开发计划中的主要里程碑节点(包括项目开工、竣备、交付)未如期完成的,每丢失一个节点则视为违约,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从乙方当期应计取的委托管理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月扣除,直至扣完,如前序节点未如期完成,但在后续节点按时完成的,可豁免违约处罚。

2.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项目未按双方确认的开发周期开盘销售(甲方因素或甲方认可情形除外),20日历天以内的,每逾期1天,扣除违约金2万元,超过20日历天的,每逾期一天,扣除暂定代建费的*0.5%,直至扣除至50%,发放后10个月,项目未开盘销售(甲方因素或甲方认可情形除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如因乙方过错造成项目实际总开发建设周期超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开发建设周期目标,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在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由乙方据实向甲方赔偿等额的损失。

4.因乙方管理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致使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开发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在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由乙方据实向甲方赔偿等额的损失。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中标单位自有人员、施工人员及与现场有关的人员),按10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6.除①招标人要求的设计变更②政府性停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③其他招标人认可的成本变更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实际施工成本超过招标人施工招标确定的签约合同价的,每超出1%,本项目中标人须按50万元/次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实际施工成本超过招标人施工招标确定的签约合同价的3%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以甲方名义或利用自身管理地位就该项目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应当按照5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时因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引发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8.未经甲方同意或许可,乙方不得刻制关联项目的印章并使用。一经发现,每次扣除乙方违约金5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9.乙方不得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或者损害客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不得擅自向客户、甲方合作银行及其他合作单位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如甲方接到相关投诉,乙方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10.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团队成员,乙方按照2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11.乙方委派相应人员(含代建、营销人员)受到投诉超过3次的,乙方须及时对人员进行调整,如相应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须按10万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需及时消除影响,甲方保留相关追诉权利。

12.营销、项目管理人员需接受甲方的考勤管理,缺勤一经发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100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约定。

13.未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农民工工资防欠薪工作布置等乙方管理原因,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投诉事件的,甲方对乙方处以每次违约金5万元;受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发生10人已上农民工讨薪上访投诉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罚金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对乙方处以违约金10万元/每次。

14.项目建设周期内及交房后,因乙方原因而导致业主发起维权行为,且乙方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如发生10户以上群体性事件,且乙方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支付30万元/次的违约金。

15.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6.甲方发现乙方在营销活动中虚假宣传或擅自承诺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5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7.甲方发现乙方在管理服务对象活动中有收受服务对象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责任人,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18.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均有权另行追偿。

1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因维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乙方承担。”

5.招标文件P100页“九、不可抗力和减责/免责”现变更为“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乙方如仍为甲方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甲方仍须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疫情、地震、水灾、暴风雨、雪灾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因政策变化、政府部门行政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遭受该等影响的合同方在提供充分证据后可免除违约责任。

3.由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本项目的工期、质量、成本未能满足合同约定的管理目标,以及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经乙方代表甲方向第三人索赔后获得赔偿的,可以在获得赔偿的范围内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如乙方已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则甲方就同一损失事由对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由乙方享有,甲方应配合乙方向该等责任方索赔。

4.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工程成本、质量、工期、安全、信访维稳等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目标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6.招标文件P119页“10.4进度款支付 ”现变更为“

合同生效后,甲方根据乙方设计工作进度及合格的设计工作量,按照以下节点分阶段支付:

(1)项目完成规划方案批复后30个工作日,支付至勘察设计暂定价的10%;

(2)达到预售条件后30个日历日,支付至勘察设计暂定价的60%;

(3)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勘察设计暂定价的80 %;

(4)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竣备后,一次性付清(即支付至审定价的100%)。 ”

7.招标文件P122页“(2)违约责任”现变更为“

1.规划方案首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中标单位须按设计费合同价的2%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中标单位须按设计费合同价的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第三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招标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的责任。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中标人应确保设计各专业的综合,不得出现专业之间的设计矛盾、相互碰撞的情况、图纸与现场不符、地勘物探等数据不准的等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变更的,中标人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造成的设计变更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从相关设计费、代建管理费中扣除。

3.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技术审查及招标人通知的相关会议(含代建方面),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通知要求的人员到场,首次不到位处违约金5000元,二次不到位处违约金 *****元,累计发生二次以上的处违约金*****元/次。

4.相关图纸审查如未按招标人要求按期完成的处违约金*****元/次。

5.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至少保证一名建筑专业负责人常驻项目现场,缺勤处2000元/次。”

8.招标文件P146页“七、违约责任”现变更为“

1.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开发计划中的主要里程碑节点(包括项目开工、竣备、交付)未如期完成的,每丢失一个节点则视为违约,乙方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从乙方当期应计取的委托管理服务费中扣除,不足部分顺延至下月扣除,直至扣完,如前序节点未如期完成,但在后续节点按时完成的,可豁免违约处罚。

2.中标通知书发放后项目未按双方确认的开发周期开盘销售(甲方因素或甲方认可情形除外),20日历天以内的,每逾期1天,扣除违约金2万元,超过20日历天的,每逾期一天,扣除暂定代建费的*0.5%,直至扣除至50%,发放后10个月,项目未开盘销售(甲方因素或甲方认可情形除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如因乙方过错造成项目实际总开发建设周期超出经双方共同确认的项目开发建设周期目标,导致甲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则在甲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后,由乙方据实向甲方赔偿等额的损失。

4.因乙方管理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而致使甲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开发过程中,如因乙方管理原因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则在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后,由乙方据实向甲方赔偿等额的损失。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中标单位自有人员、施工人员及与现场有关的人员),按10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6.除①招标人要求的设计变更②政府性停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③其他招标人认可的成本变更外,其他原因造成的实际施工成本超过招标人施工招标确定的签约合同价的,每超出1%,本项目中标人须按50万元/次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实际施工成本超过招标人施工招标确定的签约合同价的3%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7.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以甲方名义或利用自身管理地位就该项目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应当按照5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同时因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引发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8.未经甲方同意或许可,乙方不得刻制关联项目的印章并使用。一经发现,每次扣除乙方违约金50万元,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9.乙方不得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或者损害客户利益的不正当行为;不得擅自向客户、甲方合作银行及其他合作单位收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任何费用。如甲方接到相关投诉,乙方经警告仍拒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10.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团队成员,乙方按照20万元/次支付违约金。

11.乙方委派相应人员(含代建、营销人员)受到投诉超过3次的,乙方须及时对人员进行调整,如相应人员造成恶劣影响的,乙方须按10万元/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需及时消除影响,甲方保留相关追诉权利。

12.营销、项目管理人员需接受甲方的考勤管理,缺勤一经发现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照100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约定。

13.未按照相关制度开展农民工工资防欠薪工作布置等乙方管理原因,发生农民工讨薪上访投诉事件的,甲方对乙方处以每次违约金5万元;受相关管理部门处罚或发生10人已上农民工讨薪上访投诉群体性事件的,相关罚金及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对乙方处以违约金10万元/每次。

14.项目建设周期内及交房后,因乙方原因而导致业主发起维权行为,且乙方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如发生10户以上群体性事件,且乙方不能自行协调解决的,应当向甲方支付30万元/次的违约金。

15.因乙方工作人员失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乙方需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16.甲方发现乙方在营销活动中虚假宣传或擅自承诺等行为一经发现,按照 5万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情况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17.甲方发现乙方在管理服务对象活动中有收受服务对象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责任人,乙方需无条件配合。

18.本合同约定的各种违约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均有权另行追偿。

19.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违约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因维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由乙方承担。

20.规划方案首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联合体中设计单位)中标单位须按设计费合同价的2%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第二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后,中标单位须按设计费合同价的5%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第三次未能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招标人有权单方面取消合同,并追究中标单位的责任。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1.中标人应确保设计各专业的综合,不得出现专业之间的设计矛盾、相互碰撞的情况、图纸与现场不符、地勘物探等数据不准的等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造成工程变更的,中标人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同时造成的设计变更的费用增加由中标人承担,从相关设计费、代建管理费中扣除。

22.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设计审查、技术审查及招标人通知的相关会议(含代建方面),中标人必须按招标人通知要求的人员到场,首次不到位处违约金5000元,二次不到位处违约金 *****元,累计发生二次以上的处违约金*****元/次。

23.相关图纸审查如未按招标人要求按期完成的处违约金*****元/次。

24.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至少保证一名建筑专业负责人常驻项目现场,缺勤处2000元/次。”

9、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表述均调整为“质保期”。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潜在投标人对开标时间有异议,请于2024年3月18日17时30分前提出,否则视为对开标时间无异议。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海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与漕冲路交口建设大厦9-11层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3月14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03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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