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中宁县现代枸杞产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附件2的决定
关于废止《中宁县现代枸杞产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附件2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规定,《中宁县现代枸杞产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附件2<关于规范中宁县枸杞产地市场包装物管控溯源项目建设的推进方案(试运行)>中“枸杞包装箱制作招标企业范围设定。为了对枸杞产地市场枸杞外包装箱制作企业有效监管,枸杞包装箱制作招标企业设定在中宁县范围内”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办法、决定、公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函件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相关条款。经会议研究决定废止《关于规范中宁县枸杞产地市场包装物管控溯源项目建设的推进方案(试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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