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色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百色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居住权登记工作,我局草拟了《百色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现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附件)。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3月28日下午18:00前,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书面反馈至我局不动产服务中心。
电话:0776-*******
传真:0776-*******
邮箱:bsbdc*******@163.com
邮编:******
地址:百色市园博园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百色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政策法规科
附件:
《百色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
百色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稳妥审慎做好居住权登记工作,根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居住权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权登记适用本规定。
一、首次登记
(一)登记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的;
2.遗嘱设立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主体
1.按照合同约定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其中一方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全部所有权人;
2.按照遗嘱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居住权登记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办理的,应当一并办理。不能一并办理的,可以先于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办理,也可以在继承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之后、再次转移登记之前办理。办理过程中,不得重复收取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用途为住宅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4.设立居住权的材料:
(1)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合同(或者有居住权约定条款的其他协议,如生效的离婚协议);
(2)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提交生效的遗嘱以及遗嘱生效的证明文件;
(3)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4)不动产所有人为全民所有制机构及集体所有制企业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审批意见
5.其他相关材料:
(1)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预告登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2)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屋有抵押的,抵押期间当事人申请居住权登记,属于下列两种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①本《规定(试行)》实施前已经办理了抵押权首次登记的;
②本《规定(试行)》实施后办理的抵押权首次登记中有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居住权的记载事项的。
(四)审查要点
1.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遗嘱等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的,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定审查婚姻关系。
3.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用途是否为住宅;
不动产是否为住宅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等审核,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宿舍或者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居住用地的,可以认定为能够设立居住权的住宇。
4.申请设立居住权的房屋是否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情形。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不予登记;存在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的,需审查相关材料;
5.按照遗嘱设立居住权登记,未与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的转移登记一并申请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书面确认遗嘱是否为生效的遗嘱;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登簿、出具登记结果
2.受理——审核——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七)登记收费
免收登记费
(八)登记结果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附件3);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变更登记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
2.居住期限发生变化的;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的;
4.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2.因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由居住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不动产权属正式(双方申请时提供)
5.居住权变更的材料:
(1)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发生变化的材料;
(2)居住期限、居住的条件和要求等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证明材料;
(3)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能够证实某个居住权人死亡的相关证明;
(4)居住权人为多个自然人,在居住权期限内其中某个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书面材料;
(5)在居住权期限内房屋发生转移,提交房屋受让人的不动产权证书等相关材料。
(6)涉及居住权变更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查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居住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文件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登簿、出具登记结果
2.受理——审核——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登记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七)登记收费
不收费。
(八)登记结果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注销原《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注销登记
(一)登记情形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居住权注销登记:
1.居住权人死亡的;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
6.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1.居住权人死亡的,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单方申请;
2.居住权期限届满的,由居住权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申请;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
4.解除居住权合同的,由解除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单方申请。
6. 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导致居住权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居住权人可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登记证明;
4.居住权消灭的材料:
(1)居住权人死亡的,提交居住权人死亡证明;
(2)约定的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提交期限届满的材料;
(3)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提交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的材料;
(4)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提交居住权合同解除的材料;
(5)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 住宅灭失或被征收导致居住权消灭的,提交灭失或被征收的材料;
(7)居住权消灭的其他材料。
(四)审查要点
1、注销的居住权是否已经登记;
2、居住权灭失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4、因住宅灭失申请的注销登记,应当实地查看住宅灭失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工作流程
1.受理——审核——登簿(注销登记结果)
2.受理——审核——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登记时限
即办即结。
(七)登记收费
免收登记费。
(八)登记结果
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注销《不动产登记证明》;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其他事项
(一)完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在“申请登记事由”一栏设立“居住权”;增加“居住权情况”一栏;在“申请登记或撤回原因”一栏设立“名称(地址、用途)变更”、“遗失补发 ”“居住” “其他 ” (附件1)。
(二)完善询问笔录
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回答”一栏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 限制办理转让不动产的约定”;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居住权的约定”;(附件1)。
(三)增加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
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设置不动产单元号、坐落、居住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义务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等事项(附件2)。
(四)完善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询问“是否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设立居住权的约定?”,并依当事人申请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五)提供《居住权合同(范本)》
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居住权合同(范本)》(附件4)。
(六)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 百色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居住权)
申请事项 | □居住权 | |||||||||||||||
□居住权设立 □居住权变更 □居住权更正 □居住权补发、换发 □居住权注销□撤回 | ||||||||||||||||
□双方申请 □单方申请 | ||||||||||||||||
申 请 人 情 况 | □居住权人 | |||||||||||||||
姓名(名称)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代理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
□义务人 | ||||||||||||||||
姓名(名称) | 证件种类 | 证件号码 | ||||||||||||||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及邮编 | |||||||||||||||
代理人(名称)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
不 动 产 情 况 居住权情况 | 不动产单元号 | |||||||||||||||
不动产权证号 | ||||||||||||||||
不动产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份额 | |||||||||||||||
不动产坐落 | ||||||||||||||||
不动产用途 | ||||||||||||||||
不动产面积 | □土地(㎡)□房屋(㎡) | |||||||||||||||
居住条件和要求(居住范围) | ||||||||||||||||
居住权期限 | ||||||||||||||||
居住权期限届满的,是否同意自动注销居住权登记□是□否; | ||||||||||||||||
抵押:□有 □无 | 查封:□有 □无 | 改、扩建:□有 □无 | 已列入征收范围:□是 □否 | |||||||||||||
允许产权人再次设立居住权:□是 □否 | ||||||||||||||||
申请登记或撤回原因 | □名称(地址、用途)变更 □遗失补发 □居住□其他 | |||||||||||||||
申请证明形式 及领取方式 | □1.电子证明□2.纸质证明 | |||||||||||||||
□1.窗口领证(□本人□代理人)□自助打证(□本人□代理人) □2.快递邮寄 收件人:联系电话: 收件地址: | ||||||||||||||||
询问笔录询问笔录(是请打√否请打×) | ||||||||||||||||
经询问人询问,申请人(代理人)确认以下情况: 1、申请人(代理人)是否承诺所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信息真实、合法、有效,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及本表为本人(代理人)自愿签署□是□否; 2、申请登记事项为申请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 □是□否;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是否记载以外其他共有人 □是□否; 4、受让人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第三人)是否同意 □是□否; 5、申请人知悉是否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 □是□否; 6、知晓存在异议登记事项应承担的责任,是否仍然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是□否; 7、是否存在 □禁止或□限制办理转让不动产的约定□是□否; 8、是否存在 □禁止或□限制设立居住权的约定□是□否; 9、抵押期间,抵押人申请设立抵押的不动产居住权时,申请人应是否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是□否; 10、其他需要询问的事项: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和询问事项内容如有任何虚假,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申请人(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及后果。 居住权人(签章):义务人(签章): 代理人: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 ||||||||||||||||
询问人 | 询问日期 |
附件2
不动产登记簿居住权登记信息
不动产单元号 | 坐落 | ||
业务号 内容 | |||
居住权人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 | |||
义务人 | |||
登记类型 | |||
登记原因 | |||
居住条件和 要求 | |||
居住权期限 | 起 止 | ||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
登记时间 | |||
登簿人 | |||
附记 |
附件3
附件4
居住权合同(范本)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事人约定为准)
甲方(义务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乙方(居住权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系关系,为了保障方对方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以下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设立居住权房屋的基本状况
甲方(义务人)将名下位于房屋为乙方(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该房屋的基本状况为:
不动产权证号:
权利人: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面积:
二、居住权期限
乙方(居住权人)对该房屋居住权从起至止。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1.
2.
3.
四、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在年月日之前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办理居住权登记时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正式生效。
3.因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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