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杭州市防火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杭州市防火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防火玻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本细则规定了防火玻璃产品的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检验要求、判定规则、异议处理。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建筑用复合防火玻璃及经钢化工艺制造的单片防火玻璃产品。
二、抽样方法、数量及基数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样。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1)成品抽样方法
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或者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相同公称厚度的成品。
抽取的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再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按照产品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交易价格。
样品抽取数量见表1。抽取的备用样品保存在受检企业。
表1防火玻璃产品抽样尺寸及数量
序号 | 样品数量及平面尺寸 | 检样数量 | 备样数量 |
1 | 2片耐火性能成品(尺寸不小于1100mm×600mm) | 1片(样品号1#) | 1片 |
2 | 8片碎片状态成品(单边长度不小于400mm)(仅限单片防火玻璃) | 4片(样品号2#~5#) | 4片 |
注:1、抽样数量表和检验项目表中碎片状态项目仅限单片防火玻璃;
2、样品数量:单片防火玻璃抽样共10片,其中检样5片,备样5片;复合防火璃抽样共2片,其中检样1片,备样1片。
三、检验要求
3. 1检验项目、方法及依据
GB *****.1-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1部分防火玻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企业明示技术条件。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3. 2检验项目表
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见表2。
表2 防火玻璃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标准条款 | 项目设定 | 样品号 | 判定组数 | 复检用样品 | 备注 |
Ac Re | |||||||
1 | 耐火性能 | GB*****.1-2009 6.3 | 强制性条款 | 1# | 0 1 | 备样 | / |
2 | 碎片状态 | GB*****.1-2009 6.10 | 强制性条款 | 2#~5# | 0 1 | 备样 | / |
四、判定规则
4.1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4.2 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
五、异议处理原则
复检时,应启动备样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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