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成都市成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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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备注

1

行政确认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法定事项

《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

川办发〔2020〕85号;

《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动态调整一批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川编办函〔2021〕266号

2

行政确认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2021修正) 》第二十一条

法定事项

3

行政确认

自用船舶登记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法定事项

4

行政确认

食品摊贩登记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法定事项

5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2023修订)》第十一条

法定事项

6

行政检查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法定事项

7

行政检查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法定事项

8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九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修订)》第五条

法定事项

9

行政检查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法定事项

10

行政检查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法定事项

11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法定事项

12

行政奖励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法定事项

13

其他行政权力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法定事项

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依法处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法定事项

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法定事项

1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法定事项

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法定事项

1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七条

法定事项

19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订)》第三十五条

法定事项

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十八条

法定事项

2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法定事项

22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法定事项

23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法定事项

24

行政许可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法定事项

25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法定事项

2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法定事项

27

其他行政权力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法定事项

28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法定事项

2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法定事项

30

行政检查

对本辖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情况的检查

《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2021修订)》第九条第一款

法定事项

31

行政确认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赋权事项

《成华区区级部门下放街道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成华府办〔2021〕8号

32

行政确认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赋权事项

33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赋权事项

34

行政检查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

赋权事项

35

行政检查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赋权事项

36

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赋权事项

37

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赋权事项

38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赋权事项

39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赋权事项

40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 (不含监督抽查 )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二十四条

赋权事项

41

行政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赋权事项

42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赋权事项

43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赋权事项

44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赋权事项

45

行政奖励

对环境保护工作有重要推动作用的信访人的表扬或者奖励

《环境信访办法(2021修正)》第七条

赋权事项

46

其他行政权力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赋权事项

47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赋权事项

48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不含“对擅自在耕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赋权事项

《成华区赋予街道第二批区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成华府办〔2022〕22号

49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赋权事项

5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不含对“对违反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行政处罚”)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赋权事项

51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不含“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赋权事项

52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赋权事项

53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赋权事项

54

行政处罚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

赋权事项

55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车辆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易飘洒物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赋权事项

5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赋权事项

57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赋权事项

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赋权事项

59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损毁、盗窃、占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赋权事项

60

行政处罚

对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赋权事项

61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赋权事项

6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赋权事项

63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赋权事项

64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二条

赋权事项

65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在非指定区域、指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赋权事项

66

行政处罚

对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赋权事项

67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赋权事项

68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启公共消火栓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赋权事项

6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行政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赋权事项

7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

赋权事项

71

行政处罚

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赋权事项

72

行政处罚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赋权事项

73

行政处罚

对车辆未采取覆盖或者密闭措施,造成泄漏遗撒的或者违规倾倒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赋权事项

74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赋权事项

75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赋权事项

76

行政处罚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赋权事项

77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区域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赋权事项

7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赋权事项

79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赋权事项

80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

赋权事项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权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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