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屯昌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屯昌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求《屯昌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加强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我局拟定了《屯昌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现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nyj2241@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屯昌县屯城镇兴业二横路农业服务大厦301,并注明“《屯昌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
征求意见公告时间10天,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公告。
屯昌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18日
屯昌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审议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统一执行,明确部门职责,简化办事流程,提高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资金。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围绕包括产业园公共服务设施、规模化生产基础设施、智慧农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和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品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等全产业链发展环节和领域。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条件
1.符合相关条件享受屯昌县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资金的经营主体或者企业(以下称申报单位)。各申报单位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良好的财务记录。
2.申报单位的项目实施地必须在省级产业园园区内,成立具有独立法定资格的法人单位。
3.申报单位主导产业必须为屯昌黑猪,从事包括保种育种、饲料加工、黑猪养殖、生猪屠宰、食品深加工、冷链物流配送和品牌打造等,经授权使用屯昌黑猪品牌。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核心育种场、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的申报单位优先予以奖补。
4.申报单位负责屯昌黑猪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及推广等品牌培育工作的,可予以全额资金补助。
5.申报单位在申报奖补资金的相应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税刑事案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以及违反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不得申报享受我县省级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园项目(黑猪和饲料产业)省级奖补。
第六条 奖补资金发放流程
奖补项目原则上应遵循以下流程:
1.申报。符合奖补条件的申报单位前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奖补资金申报表等,上报项目实施情况和提供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
2.审核。受理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申报资料、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归档。
3.公示。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将审核结果、拟补助情况进行公示。
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向县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指标,再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到经营主体。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信息、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重复申报。对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由受理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相应奖补资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县农业农村局要完善奖补项目查重机制,防范多头申报,重复补助。
(三)县农业农村局要将奖补资金兑现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并对奖补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结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如资金使用有偏差,责令其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县农业农村局按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和辅导申报单位开展奖补项目绩效自评,并按一定比例实施绩效抽查复核,开展主管部门再评价。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 月日起实施,试行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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