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招标公告

灵山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招标公告




质疑供应商名称:南宁帝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桂春路南二里8号和兴大厦3层305号房

邮编:******

联系人:覃春球

联系申话:133*****976

授权代表:覃春球

联系电话:133*****976

贵公司提交的关于灵山县城乡环卫一体化服务(QZZC2024-G3-*****-GXJT)项目的政府采购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收悉。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经我们认真仔细分析和调查、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 第四章 三、评分标准 2商务分(46分) 车辆设备(14分)

1.投标人有2辆总质量8吨或以上的洗扫车的得1分,每多1辆得0.5分,满分1.5分。

2.投标人有2辆总质量10吨或以上的洒水车的得1分,每多1辆得0.5分,满分1.5分。

3.投标人有1辆总质量8 吨或以上多功能抑尘车得0.5分,有2辆总质量8 吨或以上清运压缩车(压缩式垃圾车)得1分,满分1.5分。

4.投标人有2辆总质量5吨或以上清运压缩车(压缩式垃圾车)得1分,满分1分。

5. 投标人有12辆总质量8吨或以上车厢可卸式垃圾转运车(或压缩垃圾转运车或勾臂式垃圾转运车或自卸垃圾转运车)得3分,满分3分。

6. 投标人有总质量5吨或以上勾臂式垃圾转运车(或车厢可卸式垃圾转运车或压缩垃圾转运车或自卸垃圾转运车)的5辆及以上得1分,15辆及以上的得2分,28辆及以上的得2.5分,满分2.5分。

7. 投标人有电动保洁车100辆及以上得1分,200辆及以上得2分,300辆及以上得3分,满分3分。

备注:第1-6项投标人需提供机动车辆设备购买发票、行驶证或入户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计分。总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车辆均予以认可。

第7项投标人需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计分。总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车辆均予以认可。

事实依据:第1-6项与第7项均是本次项目所需投入设备,只要设备车辆属于投标人所有且能按约定投入使用。因此第1-6项应和7项要求一样,车辆总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车辆均应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1、《202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港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备注:第1-6项投标人需提供机动车辆设备购买发票、行驶证或入户证明、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计分。总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车辆均予以认可。

第7项投标人需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计分。总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车辆均予以认可。

二、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1:控股公司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如投标人在合资公司并不具备绝对控制权,设备车辆可能不能及时投入项目。而本项评分条款第1-6项要求的车辆设备是本次项目所需投入的大型设备,在项目中标后就得投入到项目使用,故要求“总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车辆均予以认可”,是出于项目实际需求所设置,不存在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也不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该项评审内容设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该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诉,对你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1.质疑事项1质疑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灵山县财政局投诉。

广西建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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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城乡环卫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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