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南宁市江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质疑答复函
2023年南宁市江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灯光改造项目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名称:广西南宁各书已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太学东路35号瀚林广场20号楼土四层1405
法定代表人:张子申 联系电话:180*****373
授权代表:黄东毅 联系电话:188*****698
广西南宁各书已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3月7日对2023年南宁市江南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室灯光改造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3-G1-014-NNJN)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
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2024年3月15日该项目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小组对质疑事项出具了质疑处理意见。根据质疑处理意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答复内容
质疑事项1:
(1)第二章采购需求- LED教室灯-1.3:“LED教室灯符合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 *****.201-2016、GB/T *****-2017标准的电源开关≥*****次(开关试验以30s开,30s关为一个循环)测试”
(2)第二章采购需求- LED黑板灯-2.3:“LED黑板灯符合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 *****.201-2016、GB/T *****-2017标准的电源开关≥*****次(开关试验以30s开,30s关为一个循环)测试”
事实依据:
上述技术参数限定了“GB/T *****.201-2016、GB/T *****-2017”这两个标准,极其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删除或修改以上技术参数条款要求。
质疑事项1回复:
本次采购的产品是教室照明灯具,公共区域的灯具几乎每天都要开关数次,为保证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保证产品长期的使用寿命,保证给师生提供长期良好的光环境,维护学校采购教室照明产品的长期利益,对灯具的开关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能操作的次数提出要求,符合采购人需求。
提供的教室照明产品满足GB/T *****.201-2016、GB/T *****-2017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多个厂家品牌产品满足该项参数指标要求,亦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及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增加的参数技术数值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内,属于生产产商可以生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排他性。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为保证产品性能的稳定性,保证产品长期的使用寿命,维护学校采购教室照明产品的长期利益而提出的采购需求,适当提高灯具标准,符合上述规定,且不作为实质性条款。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
(1)第二章 采购需求-LED教室灯-1.5“LED教室灯额定功率≤40W,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产品型号与CCC证书标注型号一致,证书中的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须为同一主体,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
(2)第二章 采购需求-LED黑板灯-2.5“LED黑板灯额定功率≤40W,通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产品型号与CCC证书标注型号一致,证书中的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须为同一主体,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
事实依据:
请问上述技术参数要求的“证书中的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须为同一主体”有何依据?出自哪一标准?据我司查证,并没有任何国家法律或国家标准,有要求CCC证书上,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须为同一主体。上述参数明显是为了排除部分厂家而设置的门槛,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删除或修改以上技术参数条款要求。
质疑事项2回复:
经核实,该质疑事项成立。删除“CCC证书中的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须为同一主体”。
质疑事项3:
(1) 第二章 采购需求-LED教室灯-1.10:“LED教室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 GB/T *****-2006、GB/T *****-2018标准的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
(2) 第二章 采购需求-LED黑板灯-2.10:“LED黑板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 GB/T *****-2006、GB/T *****-2018标准的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
(3) 第三节 评分标准-2.2-技术--2、所投灯具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GB/T ***** -2006、GB/T ***** -2018标准的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 (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提供一个型号得3分,满分6分,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
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并非国家强制性认证证,属于自愿性认证证书,此类证书,认证过程长、认证费用高,与当下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相悖,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且“灯具通过至少依据但丕限于GB/T *****-2006、GB/T*****- 2018 标准的健康照明产品优质光谱(健康之光指数)等级认证”存在重复扣分的嫌疑,不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删除或修改以上技术参数条款要求。
质疑事项3回复:
自愿性认证是通过国家批准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对灯具性能参数数据的一个证明认证,通过照明产品质量等级认证实施规则,可以对照明产品的质量进行评估和分类,为广大师生提供参考依据和保障。此条款是采购人对采购产品质量的合理要求和严格把关,有利于提高采购资金利用效率。目前市场上多个厂家品牌产品满足该项参数指标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行为,只要提供的产品满足标准要求每个生产厂家都可申请,在不违背采购控制价的前提下,采购人有义务选择性能更优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因此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增加的参数技术数值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内,属于生产产商可以生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及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以及《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校园视力检测与近视防控相关服务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4号)的要求,采购人采用质量认证手段推动近视防控工作,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的质量而提出的采购需求,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作为实质性条款。
本项评审因素按南财采〔2023〕216号文件要求在采购需求中体现,在需求一览表中未要求提供证书等材料,不存在重复扣分。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
(1) 第二章 采购需求-LED教室灯-1.11:“LED教室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 GB/T *****.201-2016、GB/T *****-2017标准的LED灯具寿命认证且LED灯具产品寿命≥*****h”
(2) 第二章 采购需求-LED黑板灯-2.11:“LED黑板灯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 GB/T *****.201-2016、GB/T *****-2017标准的LED灯具寿命认证且LED灯具产品寿命≥*****h”
(3) 第三节 评分标准-2.2-技术--3、所投灯具通过至少依据但不限于 GB/T *****.201-2016、GB/T *****-2017标准的LED灯具寿命认证且LED灯具产品寿命≥*****h,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扫描件及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状态为“有效”的查询截图,提供一个型号得3分,满分6分,否则不计分。
事实依据:
上述技术参数限定“GB/T *****.201-2016、GB/T *****-2017”这两个标准,极其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且“灯具通过至少依据但丕限于GB/T *****.201-2016、GB/T *****-2017标准的LED灯具寿命认证且LED灯具产品寿命≥*****h”存在重复扣分的嫌疑,不合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删除或修改以上技术参数条款要求。
质疑事项4回复:
LED灯具寿命认证是对灯具使用寿命的一个证明认证,引用的GB/T *****.201-2016、GB/T *****-2017”标准是为了佐证投标产品符合招标采购评审所依据的评判标准,且证书是经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的参数数据,不存在倾向性。系采购人基于照明产品稳定性能的实际需求出发,该指标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具有紧密相关性。
该条款不是实质性条款,未做限制要求,仅作为评分因素。市场上多个厂家品牌产品满足该项参数指标要求,亦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行为,只要提供的产品满足标准要求每个生产厂家都可申请。在不违背采购控制价的前提下,采购人有义务选择性能更优的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因此采购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增加的参数技术数值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内,属于生产产商可以生产的范围之内,不存在排他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招标第十条“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及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七)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基于照明产品稳定性能的实际需求而提出,符合上述规定。
本项评审因素按南财采〔2023〕216号文件要求在采购需求中体现,在需求一览表中未要求提供证书等材料,不存在重复扣分。
综上,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5:
(1) 第三节 评分标准-2.2-技术-4、所投灯具中LED教室灯依据CQC **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标准要求通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的15000h光通维持率测试:
①93%<15000h光通维持率≤96%,得1分;
②96%<15000h光通维持率≤99.9%,得2分;
③15000h光通维持率>99.9%,得3分;
事实依据:
我司查阅CQC**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并未找到对15000h光通维持率的相关要求,更没有对“15000h光通维持率>99.9%”的要求,根据《CQC**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规定:
在CQC**55-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规范》中也仅仅要求LED灯正常燃点3000小时后,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6%,燃点6000小时后不低于93%.那上述评分标准的依据究竟是从何而来?是全凭臆断还是这就是为某厂家专门定制的参数?性质恶劣,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要求:删除或修改以上技术参数条款要求。
质疑事项5回复:
经核实,该质疑事项成立。修改为:所投LED教室灯依据CQC**-465**8-2016《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教室照明产品节能认证规则》标准要求通过光通维持率测试:6000h光通维持率≥93%,得1分;10000h光通维持率≥88.8%,得2分;15000h光通维持率≥83.7%,得3分。
二、处理情况
根据专家小组的质疑处理意见,质疑人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详见本项目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南宁市江南区教育局
2024年3月18日
标签: 幼儿园教室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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