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厚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
博厚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
博厚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遏止建筑垃圾无序倾倒现象,营造良好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海南省建筑垃圾治理及资源化利用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博厚镇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及其他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
二、我镇现有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博厚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临高南站斜对面原建筑垃圾临时调配场)
三、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覆盖范围划定及联系电话:
博厚镇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场覆盖范围:博厚镇辖区;
联系电话:186*****127(郑)
四、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县综合执法局及市政园林管理局加大执法力度,将通过日常巡查、监控调取等方式实施监管,从严查处违规倾倒建筑垃圾行为,并将偷倒、乱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
五、对违反本公告有关事项,未运送至指定地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高县博厚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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